北京刑事律師:強行索取賭債、嫖資等,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北京刑事律師:強行索取賭債、嫖資等,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強行索取賭債、嫖資等,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答案是否定的。

願賭服輸、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民間習慣。賭債雖然不被法律所認可、保護,但卻是客觀存在的,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強行向他人索要這種客觀存在的債權債務,與綁架、無故敲詐勒索他人具有不同的性質。一般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方索取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已經肯定了這一觀點。同理,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強行索取超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務、嫖資等情形,也不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但如果強行索債過程中手段過激,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傷害或一定期限的自由,則可能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非法拘禁罪,應依法予以處罰。

北京刑事律師:強行索取賭債、嫖資等,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法律規定

一、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構成

1、實施恐嚇行為 2、對方產生恐懼心理 3、對方基於恐懼心理交付財物 4、行為人取得財物。

三、數額標準:數額較大是指涉案金額2000元至5 000元;數額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為起點。

四、如何量刑: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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