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腾退”?征地拆迁常见套路,千万别上当!

“拆迁”、“腾退”?征地拆迁常见套路,千万别上当!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的律师经常发现,有的村民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土地却被村委会收走了,后来土地被征收,却没有给村民补偿款。律师问村民,“你们的土地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了么?”村民回答:“村里领导说,我们的土地不是被征收,而是要‘腾退’”。

如果上述情况也发生在你身上,可以说你中了拆迁中的常用套路。今天,国内土地法、行政法专业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大家普法:到底什么是“腾退”?遇上这个套路,你该怎么办?

什么是腾退?

从法律上讲,“腾退”一般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一般是房屋)认为其他人侵害其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请求其搬离不动产的行为。

通俗来讲,就是房子的所有者认为别人占了自己的房子,可以要求他搬出去。实际上,腾退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名词,即便出现,也较多用于民事案件,与征地拆迁无关。

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这一词的出现频率高了起来,主要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一纸协议,补偿给村民一些钱,让村民搬离该房屋,宅基地被集体收回。

那么,村委会要求村民腾退房屋,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方案,也正是基于这一条款,有些村干部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拆迁前夕以“腾退”为名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达到后续的目的。

不过,村委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委会在拆迁前夕通过“腾退”方式将村民排除在征地拆迁程序之外,侵犯了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让村民搬离房屋,也是为了获取宅基地使用权,有假借“腾退”之名行“征地”之实的嫌疑。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有批准征地的权力,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征地行为。村委会的这一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王有银律师提醒,如果村委会要求村民“腾退”房屋,村民首先可以申请村务信息公开,要求村委会公开腾退方案、补偿方案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等等,搜集相关证据。

如果已经上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签订的《腾退协议》无效,重新参与到征地拆迁进程当中。

针对村委会这一行为,村民还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申请查处违法,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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