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整治藥店執業藥師“掛證”行為

原標題:我省整治藥店執業藥師“掛證”行為

從本月起,我省開展為期半年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重點查處執業藥師“掛證”、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4月9日,記者從省藥監局獲悉此消息。

日前,我省印發《遼寧省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全省藥品零售企業本月開展自查,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主動進行整改。從5月1日起,各市藥監局將對上述違法行為開展檢查,全面落實藥品監管“四個最嚴”要求,查處並曝光一批違法違規的藥品零售企業和從業人員,進一步規範藥品經營秩序和執業藥師執業行為,切實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

本次行動從嚴懲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於查實存在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的藥品零售企業,我省藥監部門將通報當地醫保管理等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同時,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規定的,撤銷其GSP證書(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

對發現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將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並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對發現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此次整治工作對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嚴肅查處。對發現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並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在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不能再次註冊執業。

據瞭解,按照新版《遼寧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單體藥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具備執業藥師資格;藥店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且營業時間應當在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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