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相对不起诉标准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余荣志


如何理解相对不起诉标准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这是一个很实际但又很难界定其标准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人民检察院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予以免除刑罚,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事实上触犯了刑法。

2、所谓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要是指虽已触犯刑法,但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很多犯罪的情节是否轻微,都在一线之间。你说情节轻微,他说情节不轻微,也没有个具体的标准,这个时候,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就显示了出来。

我国《刑法》在总则里面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一些具体规定。

比如: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

比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

比如:预备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以后自首的等。


同时,相对不起诉标准中“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并不特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是指所有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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