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遭遇家暴,可以向誰求救

女性遭遇家暴,可以向誰求救

崔曉麗


女性遭遇家暴,可以向誰求救


孫曉梅


女性遭遇家暴,可以向誰求救


段鳳麗


女性遭遇家暴,可以向誰求救


王東紅

門診問題:

遭受家暴時,可以向哪些組織或機構求救?如何給予受害人更有利的保護?家暴可以當作家事對待嗎?

門診專家: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 孫曉梅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段鳳麗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家事部主任 王東紅

專家觀點: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既然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多個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對法律的實施負責,就應該給予它們更大的話語權,讓它們參與到涉家暴案件中,藉助其力量保護弱者。

◇對於涉家暴案件中舉證難的問題,可以探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如果可以設立有關家庭暴力的罪名,就能對施暴者形成警醒,讓他們知道毆打配偶並非家事,而是一種犯罪行為。

“我不想再忍了。”遭受31年家暴後,湖南漢壽的劉蓉(化名)趁丈夫熟睡之際,用刀砍下了丈夫的雙腳,“這樣他就不能追著打我了”。因失血過多,劉蓉的丈夫最終沒有了呼吸。2018年12月,因構成故意傷害罪,劉蓉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不少人對劉蓉的遭遇表示同情,“如果家暴能及時被制止,結局或許不會這麼殘酷。”更多的人在追問:“如果女性遭遇家暴,可以向誰求救?”追問並非空穴來風。據全國婦聯2016年統計的數據顯示,在中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女性曾遭受家暴,每7.4秒就會有一位女性被丈夫毆打。家暴究竟可不可以當作家事對待?當受害女性想要尋求幫助時,法律又能給予多大程度上的保護?

多數家暴受害者選擇沉默

“很多女性被丈夫打過多次之後,依舊會與丈夫和好,她們認為被打一輩子是應該的。”這是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反家庭暴力法的強力推動者孫曉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到的1993年的調研結論。如今,25年過去,情況似乎沒有多大的改觀。

2018年8月4日,河南農村女性王平(化名)在結婚五週年紀念日後的第二天,被丈夫殺死在打工租住的宿舍中。據王平的家人表示,此前王平遭受了長達五年的家庭暴力,“她還沒到法定結婚年齡就嫁人了,這次丈夫把她接到打工的地方,再三保證過不會動手打她。”王平的姐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雖然妹妹經常遭受家暴,但從未對外求助過,覺得這是家庭內部問題。

有人即使認識到家暴違法,依然選擇沉默。2016年4月5日,內蒙古女記者阿梅在又一次遭受丈夫的拳打腳踢後,因顱內出血而死。阿梅的父親稱,二人訂婚後不久,丈夫金柱便向阿梅實施了第一次暴力,原本打算退婚的阿梅,在金柱道歉後選擇了原諒。“他心眼特別小,不允許我女兒和任何一個男生說話,不許晚回家。”結婚一年裡,阿梅被家暴五次,家人曾為阿梅準備好了離婚申請書,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不久後事情便不了了之。直到阿梅死之前,同事、朋友幾乎沒人知道她遭遇過家暴。

有媒體報道稱,據聯合國調查顯示,在大多數國家遭受暴力的女性中,僅有不到40%的人曾尋求幫助,報警的更是不到10%。在中國,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會報警。現實中,大多數家暴受害者,都未曾發出呼救。

“不敢反抗、不願反抗、不去反抗,是面對家暴選擇沉默的三個主要原因。”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段鳳麗告訴記者,有些女性在家庭中不具備獨立的經濟和思想,需要依靠丈夫,以至於在遭遇家暴時“不敢反抗”,否則將失去生活來源。

“也有一些女性認為維持子女生活穩定、家庭和睦是一種義務,不想打破現狀,讓家庭走向破裂,所以即使遭受家庭暴力,只要還能忍耐,就‘不願反抗’。”記者注意到,阿梅曾告訴姐姐,擔心自己離婚後,單親家庭會對孩子未來的成長造成不好的影響。

至於“不去反抗”,段鳳麗解釋稱,因為沒有下定決心離婚,考慮好婚姻未來的走向,一些受害者會下意識地剋制自己的反抗意識,讓自己“不去反抗”。“很多女性考慮到其中一個原因,都會有所顧慮,有時候還要面對多重因素的結合,對家暴進行反抗的情況就會更少。”段鳳麗說,因為家暴的隱蔽性,選擇沉默時,私力救濟基本不能發揮作用。

組織幫助和法律救濟效果有限

沉默讓受害人失去救濟機會,如果她們想要尋求保護時,又可以尋求哪些途徑呢?

記者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在劉蓉被丈夫家暴的31年裡,她尋求過多種救濟。縣裡的婦聯她去求助過,結果換來的是丈夫更加不滿。在漢壽縣龍陽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里,答應前來調解的丈夫,來了二話不說,野蠻地將其拉走。就在她殺死丈夫的兩天前,因被丈夫毆打,劉蓉還選擇了報警。可民警剛一離開,她受到了更嚴重的打罵。

救濟為何沒有發揮作用?“在受害人未提出要追究法律責任時,婦聯、居委會等組織主要發揮溝通和調解矛盾的作用。”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家事部主任王東紅告訴記者,受害人到相關單位求助後,如果需要報案或者協助進行傷情鑑定,這些組織會提供幫助。但多數受害者想要的是這些單位可以“主持公道”,對施暴者進行教育。

“婦聯、社區等單位不是執法機關,沒有被賦予懲罰職能,對於受害者反映的情況,處理的效果也不一樣。”王東紅說,有的夫妻雙方可能只是生活中的摩擦,通過調解,生活走上了正軌。也有些受害人求助後,施暴者並沒有將不具備強制手段的機構放在眼裡,要求來進行調解都不一定去,更別說去解決問題。

王東紅表示,從她多年來代理婚姻案件的經驗來看,報警是不少受害女性尋求幫助的首選。但是,警察處理家暴案件時,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意見,能調解儘量調解。只有在發生嚴重後果時,比如故意致人輕傷,公安機關才會將家暴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更何況,很多受害人一聽說要拘留配偶,會主動表示不追究責任。”

2018年10月26日,居住在深圳光明區的阿蘭,被丈夫周某毆打致鎖骨骨折、肩鎖關節脫位、骨盆2處以上骨折,達到輕傷一級。即使這樣,當知道周某被刑事拘留後,遭遇了數年家暴的阿蘭還是立馬跑到檢察機關求情,表示願意諒解丈夫。

孫曉梅表示,這種情況確實會發生,但救濟不利的問題並非只在受害者一方。在涉及夫妻雙方的家暴事件中,居委會、單位等社會組織,一般會本著“寧拆一座廟 不毀一樁婚”的原則,充當“和事佬”的角色,勸說夫妻二人化解矛盾。如果有一方不配合調解,有些單位也不再理睬,而家暴並不會因為不處理就不存在。

“警方在處理家暴問題時,干預的效果嚴重依賴警務處置人員的專業素質。部分警察並無相關經驗,常常以道德裁判者自居,片面強調是非對錯,使受害者遭受二次傷害。”孫曉梅說,這樣會導致家庭暴力再次發生時,受害者不願再請求公安機關的保護。

舉證困難成維權最大難題

得益於這些年的法律宣傳和法律意識的崛起,不少女性在遭遇家暴後開始選擇訴諸法律,或離婚或申請賠償。有數據顯示,從2014年到2016年,全國涉及家暴的一審案件數量共94571件。然而,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的案件3741件,佔比3.96%。

“舉證難是重要因素之一。”段鳳麗表示,在訴訟離婚案件中,受害人如果表示自己曾遭受家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證據,如傷情鑑定書等,還要向法院證明傷情是配偶所致,且不是偶爾發生。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主張是真實的。

然而,基於“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關係尚未惡化到離婚的邊緣時不會對外訴說,或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以致在離婚訴訟中,缺乏證明被丈夫家暴的證據,難以被認定為遭受家庭暴力。“在劉蓉的案件中,幸虧有她記錄的23篇被家暴日記、證人、社區和警察的相關記錄,否則根本無法證明她遭受家暴,減輕刑罰。”段鳳麗說。

記者注意到,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受害者尋求司法保護的重要途徑,但不少基層法院簽發數量仍然為零。

“在夫妻鬧矛盾時,口角甚至肢體衝突較為常見,可能並不意味著必須以保護令的形式予以保護,法官作為局外人,無法像當事人一樣瞭解婚姻矛盾尖銳的程度。”王東紅說,反家庭暴力法中,“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是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一個核心條件,但這個規定沒有確切的標準,在沒有明確的下發標準之前,不少法官審查的門檻比較高,簽署的保護令自然比較少。

即使不少地方頒發了人身保護令,對於受害者來說,也並非絕對的保護屏障。記者調查發現,當人身保護令下達後,有人在法院送達裁定時當場表示不遵從,還有的完全無視保護令禁止跟蹤、接觸等規定,天天等在受害人單位門口,嚇得受害人不敢去上班。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者,根據情節輕重情況,處1000元以下罰款和十五日拘留。湖南法官童廣峰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懲罰力度根本不足以形成威懾。在他簽發的一起人身安全保護令中,施暴者當著法官的面便對受害者進行恐嚇,他當即下發了1000元的頂格罰款,但施暴者根本不在乎。“如果不讓施暴者付出代價,家暴怎麼會停止?”

孫曉梅則表示,協助執行機關不給力是重要原因之一。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有責任協助執行人身保護令,但因為並不是強制要求協助執行,很多機構會相互推諉。

讓施暴者知道家暴不是家務事

“我們不斷鼓勵受害人勇敢站出來,可勇敢之後呢?救濟手段能否跟得上?”採訪中,許多人發出這樣的疑問。

對此,孫曉梅認為,既然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多個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對法律的實施負責,就應該給予它們更大的話語權,讓它們參與到涉家暴案件中,藉助其力量保護弱者。“非營利性組織也可以在家暴事件中大有可為。”

段鳳麗表示,對於涉家暴案件中舉證難的問題,可以探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方提交初步受傷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家庭暴力舉證責任轉移,或是降低家庭暴力的證明標準,將證明責任轉交給施暴者,實現家暴受害者的利益最大化。”

“當務之急是圍繞家庭暴力設立相關的罪名。”王東紅認為,雖然現在有了反家庭暴力法,但還缺少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罪名。反家庭暴力法只是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婚姻法解釋(一)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不利於對反家庭暴力法律的宣傳,也讓刑法的威懾效果大打折扣。“如果可以設立有關家庭暴力的罪名,就能對施暴者形成警醒,讓他們知道毆打配偶並非家事,而是一種犯罪行為。”

“新設立一個刑法罪名並非易事。”王東紅認為,可以先通過完善民事和行政救濟措施進行補救。“比如人身保護令的簽發不要設置太高的門檻,同時對施暴者進行嚴懲。”

“遏制家庭暴力,更是一盤棋的工作。”孫曉梅表示,只有當個人、社會組織、司法機關都認真對待家庭暴力,維護受害者合法權益時,才可以讓家暴受害者勇敢發聲之後,得到充分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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