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计划生育”可以,但不能忽视新情况、新问题

法律保留“计划生育”可以,但不能忽视新情况、新问题

国家卫健委网站近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9号建议的答复》,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取消“计划生育”的建议。答复称,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保留“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等相关表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内容。(2月12日新京报)

能否取消“计划生育”?这个话题广受社会关注。因为有专家表示,“二孩政策实施以来,二孩出生人数在预期内,但稍低于我们的判断。”民间则弥漫着不敢生、不想生的情绪。还有专家预言,今年9成概率全面放开生育。《新华日报》更是刊文建议:立刻全面放开生育。在这种语境下,舆论自然关注“能否取消‘计划生育’?”

而国家卫健委的答复不仅表明了态度,还拿出了权威依据——即宪法中有“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表述,而其他相关法律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作为法治国家,我们理应遵守宪法规定。答复还称,下一步会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诸要素的关系,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影响,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应该说,这一答复是有说服力的。由此推断,短期内没有可能修改宪法,这也意味着短期内取消“计划生育”不现实。笔者以为,虽然立法者保留“计划生育”有其理由,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陕西省统计局发布的《陕西省2017年人口发展报告》指出,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陕西省未来出生人口增长后劲乏力。

法律保留“计划生育”可以,但不能忽视新情况、新问题

针对陕西人口发展面临的挑战,上述报告建议“适时全面放开计划生育”。也就是说,虽然从全国层面看,“计划生育”或有保留必要,但一些地方受到结婚人数减少、育龄妇女人数逐年减少、多数家庭不愿意生育二孩等不利因素影响,在适当时候有必要全面放开生育。为此,笔者建议,不妨授权符合条件的地方全面放开计划生育。

众所周知,我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有的地方地广人稀,有的地方人口臃肿。而一些地方就有可能面临着人口挑战甚至人口危机,而且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深远影响。能否根据相关人口指标和资源环境设定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先行全面放开生育,值得探讨。因为这不仅关乎某些地方发展,也能为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

放眼全球,如今鼓励生育的国家队伍不断壮大,即便鼓励措施不断加码,但一些国家国民生育意愿仍然不高。虽然我国与这些没有计划生育、鼓励生育的国家国情不同,但这些国家低生育率对我们是一种警示,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避免我国未来也陷入“人口危机”。而避免这种情况的办法之一是,先允许一些地方全面放开计划生育。

这实际上并不违反我国宪法。因为国家层面或者全国多数地方仍然保留着“计划生育”,只是少数地方因为特殊情况全面放开生育。再说,很多重大改革都是从某些地方先行先试起步的,全面放开生育也可以允许一些地方先行先试。一旦授权符合条件的地方全面放开生育,对试点地区来说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取消了“计划生育”。

法律保留“计划生育”可以,但不能忽视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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