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為啥也會不尊重音樂版權?

導語:相信說到《歌手》大家一定都不陌生,即便近些年該節目的口碑不斷下降,但依然無法掩蓋它是最受人們歡迎的音樂節目這個事實,毫不誇張的說每一年的《歌手》都是湖南衛視的“開年大戲”,收視率和關注度直接碾壓同類型的節目。不僅如此,節目中對於音樂家、演奏者和歌手的尊重,以及對現場音樂製作和效果的追求,也成為音樂綜藝節目中的標杆。但就是這樣一檔備受關注的高水準的節目,卻同樣陷入過在很多同類型的音樂舞臺上都出現過相似問題——音樂版權糾紛,2013年,因歌詞遭《我是歌手》擅自改動,《燭光裡的媽媽》作者李春利向湖南衛視、羽·泉發去律師函,要求公開道歉並索賠20萬,雖然後來妥善解決了此事,但是綜藝節目中的音樂版權問題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上

“歌手”为啥也会不尊重音乐版权?

2019年4月5日的《歌手2019》“歌王衝刺夜”以一種奇異而又極不體面的方式再次成為熱門話題,在這一晚的演出中,“聲入人心男團”和他們的幫唱嘉賓迪瑪希串燒了皇后樂隊的四首經典歌曲,獻上了名為《Forever Queen》的演出,但很快,這個節目中的歌曲就被網友質疑並未得到授權。而不僅僅是這場演出,這一期中的其他數首歌也都被認為沒有得到授權。音樂節目為何侵權頻發?

4月6日,皇后樂隊的版權管理方索雅音樂提出了正式聲明,表示《歌手》方確實並未做出任何事前申請,並敦促節目方前來協商賠償。不過截至4月8日,湖南衛視方面尚未作出任何公開回應。芒果TV和QQ音樂上,《ForeverQueen》和其他涉嫌侵權的歌曲依然可以正常播放。

“歌手”为啥也会不尊重音乐版权?

2018年9月,國家版權局特地約談了抖音、快手等15家重點短視頻平臺企業,要求平臺 “先授權後傳播”,規範內容版權管理使用制度,未經授權不得直接複製、表演、傳播他人的影視、音樂、攝影、文字等作品。

儘管通過翻唱和改編,一些“冷門歌曲”變成了“熱門歌曲”,但這並不能成為侵犯著作權的理由。一位音樂版權從業者分析:“不能區別對待,無論是冷門歌曲還是當紅歌曲,在法律上來講任何原創歌曲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人都應該提前獲得相應的版權授權才能進行相關使用。這既是尊重法律,也是尊重版權所有者。”

實際上,《歌手》的侵權僅僅是中國音樂節目的一個縮影。在《歌手》之前,違規使用音樂作品的案例不勝枚舉。在我國的音樂節目中,其實存在著為數眾多的、有意識的、成體系的對音樂作品的侵權行為。從2004年《超級女聲》開播至今,音樂節目和音樂作品版權方的角力為中國知識產權相關法規的發展提供了不少判例參考。2012年,我國著作權法就已經做出了可喜的改進。

然而令人驚異的是,都已經2019年了,音樂節目依然對音樂版權的相關問題採取著極為消極的態度,這一方面是一種作為媒體依然難以忘懷的“我那麼大影響力唱你的歌給你帶來多少流量你還要錢?”的傲慢,另一方面,也存在著一種偷偷使用,不被提起訴訟就不用付錢的僥倖心理。因為即使近年來音樂方面版權訴訟案件總量增加了,但相比於歐美版權方錙銖必較的維權態度以及較高的賠償金額,中國從版權方到相關法規依然對侵權者太過友好了。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節目方在被發現侵權之後非常喜歡拿出“我們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申請過授權”來進行辯駁,但這其實是在利用我國獨特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這一公眾並不太熟悉的概念來混淆視聽。音著協是我國大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確實有不少個體版權方通過加入這個協會將自己的作品版權統一管理,但必須要注意兩點:1.音著協能夠授權的,僅僅是將託管在其曲庫中的既有錄音進行播放的權利,而非改編再呈現的權利。像《Forever Queen》這樣的串燒、改編作品需要另外向版權方申請授權;2.音著協的曲庫雖然不小,但肯定沒有涵蓋這世界上所有歌曲。

“歌手”为啥也会不尊重音乐版权?

2016年,筆者曾經幫龔琳娜《愛·五行》演唱會操作過相關的授權事宜。當時龔琳娜需要翻唱王菲的《我願意》以及芭芭拉·史翠珊的《Woman In Love》。於是筆者首先找到了音著協。音著協方面有《我願意》的代理權,所以收取了500元的授權費用,但他們明確表示《Woman In Love》並不在他們的授權範圍之內。由於芭芭拉·史翠珊的版權也是由索尼音樂持有,所以筆者當時轉而找到的,正是這家索雅音樂。

所以,音樂節目在申請音樂授權(如果確實申請了的話)的時候,音著協是會明確告知他們哪些歌是不在範圍內的。他們不可能在稀裡糊塗的情況下產生了侵權行為。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依然把一些未授權作品拿來使用,並且還用音著協授權來搪塞,不會是因為笨,只可能是對公眾輿論的惡意欺騙和誤導。

音樂節目之所以會成為音樂著作權的“頭號公敵”,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其本質並不是“作品”,而是“商品”。在成本上,毫無疑問是能省一點就省一點。從道德角度說,當然是在作惡,但卻是一種很基本的逐利邏輯。所以,任何商業道德的形成,也必須遵守這一邏輯。

我們都知道歐美、日韓的版權環境比我國好得多,但這並不是他們生來就具備的。在上世紀60年代,美國流行音樂工業中也存在著很多未授權播放、翻唱的現象。版權保護狀況的改善,是一個個音樂人、一家家唱片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一個一個案件地提起訴訟,一首一首歌地討回公道,才最終推動起來的。這件事情絕不會通過侵權者的良心發現而完成,也不會通過聽眾們的自覺抵制而完成,而只能通過版權持有者自己,以法律的手段給侵權者造成實實在在的利益損失來完成。漫威電影《雷神3》中為《Immigrant Song》支付了近500萬美元的授權費,就是因為如果在這樣的電影中出現侵權,版權方一定會發現並提起訴訟,而索賠的數額一定會大大超過授權的價格。

可喜的是,近年來,我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被侵權者說出了自己被侵權的事實,也有很多人開始自發地監督並在社交媒體上曝光侵權現象。音樂著作權不再因為“創作音樂不需要成本”這樣的陳舊觀念而被視為毫無價值的事物。國民的版權意識迅速地提高了。只是這還不夠。我們的創作者們往往還太過清高,不願意背上“為錢創作”的名聲,缺乏將侵權者告上法庭的能力和意願。所以,希望李志、索雅這樣的維權者可以再多一些,給侵權者造成的損失能夠再重一些。侵權者受到訴訟並輸掉訴訟的概率能夠再大一些。因為和侵權者要錢不是為了私人的慾望,而是要用高額的賠償築起一道防止他們反覆偷竊的牆壁。

版權保護,只能法庭上見,不光要見,還應該天天見。

點擊標題即可閱讀全文

  • 誰能抓住AI+音樂的機會創造下一個十年?

  • 誰在默默發起一場校園原創音樂的“青訓計劃”?

  • 短視頻下半場:創新和差異化將建立行業新秩序

  • 演唱會直播領域風雲再起,但如何撬動億級觀眾?

  • 音樂行業到底怎麼了?

“歌手”为啥也会不尊重音乐版权?“歌手”为啥也会不尊重音乐版权?

文章資訊、圖片及數據來自網絡公開信息

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一米觀察立場

如有疑問請聯繫:[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