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欠租、非法占有、骗购、违规交易… 涉公租房案件倍增

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让不少人实现“安居”,也让不少人打起”占便宜“的主意。

今天上午(4月11日),北京一中院召开涉保障性住房纠纷审判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据通报,该院审理的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涉及的违约情形比较多样,其中违规转租牟利、拒不交纳租金、非法占有房屋、违法违规骗购、违规提前出售等是高发的违约情形。

涉公租房案件数量增幅超过100%

据悉,2015年1月-2019年3月,一中院共审理涉保障性住房案件155件。自2016年和2017年市住建委发布系列文件后,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随之明显增多。

从案件类型看,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房、自住房、限价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从案件占比看,涉经济适用住房的案件占比64%,涉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案件占比32%,涉自住房和限价房的案件占比4%。

“我们也发现,涉经济适用住房案件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涉公租房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占涉保障性住房案件的比重逐渐提高。”市一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市住建委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后,涉公租房案件的数量较上年度同期增幅超过100%。

违规转租售卖 合同无效

一中院相关负责人提醒,无论承租人、买受人还是产权单位,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诚信守约,以实现保障性住房保障安居的社会效果。

对于公租房的承租人,应依约使用房屋,违规转租严格禁止;及时交纳租金,拖欠租金将解除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应树立契约精神,遵守五年内不得出售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具有限制交易期,在此期间内买受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会因损害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在受保障家庭出现内部变化时,应当自觉向产权单位进行申报,并依法依规配合重新审定受保障资格。如不再具备受保障资格,则应当配合后续处置,主动腾退,不应继续占用相应房屋。

违法违规骗购安置房 判定无效

在另外一起违法违规骗购安置房的案件中,张某甲并非拆迁区域的被安置人员,亦未申请过定向安置房。张某乙称其出于朋友义气,伪造张某甲的审批手续,之后,张某甲依约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入住。

之后,产权单位的起诉请求为:确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张某甲恢复产权登记至产权单位名下,并腾退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产权单位与张某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张某甲应当将房屋恢复登记至产权单位并腾退房屋。

原承租人死亡 继承人不一定有承租权

市一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涉及的违约情形也比较多样,其中转租、欠租、非法占有、骗购、违规交易等是高发的5类情形。

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公租房承租人死亡,继承人无承租资格的案例。

出租人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刘某甲签订了租赁合同,其中约定:刘某甲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经复核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标准的,可在重新签订公租房合同后,继续承租房屋。

刘某甲去世,房屋由刘某甲之女刘某乙继续居住。2017年1月17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向产权单位发送一份取消家庭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内容为刘某甲家庭经复核已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产权单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乙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合同自行解除。租赁合同解除后,刘某乙未取得家庭住房保障资格,未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刘某乙应予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法官提醒,在公租房原承租人死亡之后,与承租人生前同住的继承人通常认为自己直接获得承租权,因而不会主动腾退房屋。但如果继承人不具有承租资格,那么继续占有公租房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占有,承担被诉解除合同、腾退房屋的风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