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659 證券簡稱:璞泰來 公告編號:2019-022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42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9年4月2日的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434,695,50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42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82,572,110.00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公司股東梁豐先生、寧波勝躍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寧波匯能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
(2)除上述股東外,其他股東的現金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股東梁豐先生、寧波勝躍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寧波匯能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和《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42元;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42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
(2)對於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該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378元。
(3)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
根據《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47 號)有關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37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於通過滬港通投資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78元。
(5)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
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42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如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繫方式諮詢:
聯繫部門:證券事務部
聯繫電話:021-61902930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來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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