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業務涉稅風險管理與應對!

我們知道,代建分為商業代建、資本代建和政府代建等模式。今天我們僅分析商業代建。

商業代建模式下,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即委託方提供土地和開發資金。代建方即受託方依靠完善的品牌管理、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提供專業管理、品牌輸出服務,鑑於代建方的管理和品牌優勢,不但能夠吸引客戶購房、促進銷售,往往還能創造品牌溢價的效果,從而實現了1+1>2的效果。

雙方通過《項目開發代建管理合作協議》約定,委託方擁有投資決策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知情權,享有項目的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代建方負責全過程管理,包括項目前期管理、規劃設計管理、工程營造管理、成本管理營銷管理、竣工交付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代建方接受業主單位委託代建房屋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以委託方的名義辦理房屋立項及相關手續;(2)與委託方不發生土地使用權、產權的轉移;(3)與委託方事前簽訂委託代建合同;(4)不以受託方的名義辦理工程結算。

營改增前,部分地方稅務機關還曾關注,“代建方是否存在墊資行為”,如果存在墊資則不予認定為代建業務,個人認為這點是不對的,但是開發建設單位也要提前規避雷區。

營改增後,代建方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用,開具發票時,應按“經紀代理服務”稅目徵收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其向委託方收取的代建手續費。實踐中,代建方開具的發票名稱有“*鑑證諮詢服務*委託管理費”、“現代服務*其他現代服務*代建管理費”等,不一而足。不過,業主方採用一般計稅時,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存在什麼大問題。

最大的問題是,目前代建費用支出,能否計入開發間接費,在土地增值稅中加計扣除,各地稅務機關認識不一。

只有部分經濟發達的地方允許扣除,以廣州為例,《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14年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稅函[2014]175號)明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第三方公司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管理,支付的有關項目管理費用,能證明直接屬於該開發項目、貫穿於工程開發建設的全過程,且在財務核算時與行政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及銷售部門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銷售費用分開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作為開發間接費用予以扣除。

我的印象中,更多的地方對該問題認識比較模糊,需要一事一議;但也存在少數地方,對於代建管理費,猶如土地增值稅禁區,一概不許計入開發間接費。

如果不能計入開發間接費,則只能列支在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假定項目開發產品均適用土地增值稅30%的稅率,每付1萬元管理費,將導致業主單位多繳納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10000/(1+6%)*(1+20%+10%)*30%=3679元。

對於動輒上千萬元的管理費用,如果不能計入,將給企業造成很大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因此,開發建設單位也要盡力爭取。

同時,為了便於後期計入開發間接費,開發建設單位也要未雨綢繆。前文提到,受託方收取的委託管理費,除了工程管理還包括銷售管理等其他服務,不是全部和工程相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週轉房攤銷等。

因此,即使主管稅務機關允許代建工程管理費用計入開發間接費,在土地增值稅中加計扣除;但對於目前各項管理混合一起收費的費用,要全部計入土地增值稅,絕無可能,建議委託方在簽訂合同時,就提前考慮,對於收取的管理費用類型分別列示。

一定程度上,稅法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的變化,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對於開發代建業務,開發建設單位要提前瞭解當地潛規則、提前規避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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