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201)案例:新舊物業交接後已交的物業費如何處理?

居住美好生活(201)案例:新舊物業交接後已交的物業費如何處理?

某小區物業公司更換,原物業公司A公司在兩年合同期限屆滿後依約撤出該小區,B公司經小區業主大會選聘進入小區。之後在A公司清理該小區過去兩年物業欠費期間,發現B公司收取了部分業主前兩年的物業費,在此期間A公司從未授權B公司收取上述費用,於是聯繫B公司與其對賬確認後簽訂了《協議書》,約定由B公司返還A公司該部分物業費,但B公司經多次催要後未依約返還相應費用。於是就該部分物業費,A公司同時起訴了業主和B公司。

業主認為其已按在小區內公示的通知履行了繳納物業費的義務,而B公司認為其所收取的物業費是按照約定向業主預收的物業費,沒有義務退還給A公司,應退還給業主。雙方對於爭議物業費的退還無法協商一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A物業公司與B物業公司簽訂了《協議書》,雙方之間成立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對於爭議物業費,雙方已簽訂協議明確了具體數額,在A公司提供相應服務且未向業主收取該部分物業費的情況下,現A公司要求預收該部分費用的B公司退還該部分費用,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要求業主再次交納該部分費用,於法無據,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業主預交的物業費的交接問題屬於新舊物業公司之間的交接工作範圍。B公司收取了A公司在小區服務時間內的物業費,應當予以退還,且雙方已成立合同,合同關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按照《合同法》之規定履行合同。

業主在小區物業公司有變動時,應當予以注意,在交納物業費時詢問清楚,按照服務時間進行交費;物業公司新舊交接時應當做好交接,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同時按照服務時間對收取的物業費劃分清楚,避免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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