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201)案例:新旧物业交接后已交的物业费如何处理?

居住美好生活(201)案例:新旧物业交接后已交的物业费如何处理?

某小区物业公司更换,原物业公司A公司在两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依约撤出该小区,B公司经小区业主大会选聘进入小区。之后在A公司清理该小区过去两年物业欠费期间,发现B公司收取了部分业主前两年的物业费,在此期间A公司从未授权B公司收取上述费用,于是联系B公司与其对账确认后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返还A公司该部分物业费,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后未依约返还相应费用。于是就该部分物业费,A公司同时起诉了业主和B公司。

业主认为其已按在小区内公示的通知履行了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B公司认为其所收取的物业费是按照约定向业主预收的物业费,没有义务退还给A公司,应退还给业主。双方对于争议物业费的退还无法协商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A物业公司与B物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于争议物业费,双方已签订协议明确了具体数额,在A公司提供相应服务且未向业主收取该部分物业费的情况下,现A公司要求预收该部分费用的B公司退还该部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要求业主再次交纳该部分费用,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业主预交的物业费的交接问题属于新旧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工作范围。B公司收取了A公司在小区服务时间内的物业费,应当予以退还,且双方已成立合同,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合同法》之规定履行合同。

业主在小区物业公司有变动时,应当予以注意,在交纳物业费时询问清楚,按照服务时间进行交费;物业公司新旧交接时应当做好交接,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按照服务时间对收取的物业费划分清楚,避免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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