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法如傘;違法,法如劍!

當今社會,廣告無處不在。然而,一些人卻無視法律法規,到處私拉廣告。這不,有人未經審批,在未央區石化大道漢長安城遺址門樓上亂拉廣告條幅,給自己及工友造成了嚴重損失。

2018年1月30日11時許,張某、李某二人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未設置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西安市未央區石化大道漢長安城遺址門樓下利用腳手架懸掛廣告標語。懸掛過程中,韓某騎無號牌電動兩輪車沿石化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將腳手架撞倒,導致張某、李某墜落受傷。二人立即被送至醫院治療,張某受傷較輕。因李某受傷較重,先後住院15天,被診斷為左側髖臼骨骨折、左側尺骨鷹嘴骨折、閉合性胸部損傷、右側4-8肋骨骨折、左側胸腔積液、右肺損傷、閉合性腹部損傷、腹膜後血腫、盆腔血腫等,共產生醫療費11萬餘元。後李某因與張某、韓某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而訴至未央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2萬餘元。審理中,李某經鑑定被評定為兩項十級傷殘。

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韓某駕駛無牌照電動車,在未確保行車安全的前提下,在道路上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李某及被告張某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未設置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道路上私拉廣告,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綜上,判決被告韓某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18萬餘元,張某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2萬餘元。判決送達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寄語】

在城市道路附近懸掛廣告,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嚴格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否則後患無窮。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李某和張某在道路上方的門樓懸掛廣告,未辦理任何手續也未設置防護措施。試想如果李某和張某辦理了相關手續,設置了有效防護措施,來往車輛均能有效避讓,可能悲劇就不會發生。作為被告在韓某駕駛電動車時,應依法掛牌上路。無牌上路,這不僅對自己不負責任,也會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守法,法如傘;違法,法如劍”。做一名新時代守法好公民,行在點點滴滴,貴在自覺自律!(楊懷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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