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後能否反悔

交通事故發生後,很多機動車主為了減少麻煩,會私下和另一方達成賠償協議。但是“私了”後由於種種原因,當事人不想履行協議內容了,想反悔,能不能?請看下面這則案例。

2017年12月,劉某駕駛汽車與郭某發生碰撞,導致郭某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劉某負主要責任。郭某傷愈出院後,劉某找到郭某商量“私了”,雙方商定劉某在賠償郭某醫療費之外再一次性支付1萬元,以後互不追究責任。按照以上內容兩人簽訂調解協議後,劉某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並支付了賠償款。

2018年4月,郭某取得法醫鑑定中心鑑定其為十級傷殘的《鑑定意見書》後,對之前與劉某簽訂的調解協議反悔了。經與劉某多次協商無果後,郭某以自己對簽訂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且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調解書,並要求劉某追加傷殘賠償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郭某簽訂的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內容清晰明確、形式合法,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屬於內容顯失公平。原告郭某為成年人,理應清楚簽訂調解書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並自擔風險,對其所主張的重大誤解法院不予採納。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

《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本案中,原告郭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之前與劉某簽訂的調解協議,是其真實的意思表達。協議中沒有列入殘疾賠償金,是郭某自由處分權利的表現。同時,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在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情形。對此,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最終作出了駁回郭某訴訟請求的判決。

當然,在一定情形下,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也是可以反悔的。比如簽訂協議時,系出於繼續救治費用或者受脅迫原因而同意簽訂過低賠償金額,或者受到明顯誤導而答應過低賠償金額,可以反悔;如果簽訂協議時沒有發現傷情,之後發現因該事故造成的傷情,可以表示反悔,正式要求增加賠償金額;如果較大金額的賠償項目如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後續治療費等未列入賠償範圍,可反悔要求增加賠償金額,但是協議明確指出賠償金額包括全部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權利人明確放棄部分項目的除外。此外,對於賠償義務人來說,如果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簽訂協議的情形,或協議確定的賠償金額遠遠大於法定賠償金額,而且賠償義務人根本沒有能力支付賠償,也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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