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爸媽給我們買的房,錢還要還?

你爸媽給我們買的房,錢還要還?


子女婚後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案情概述

毛某、餘某為餘某莎的父母,餘某莎與黃某為夫妻關係。餘某莎、黃某婚後打算購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兒和女婿購房的開發商處刷卡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3月21日,毛某向黃某銀行轉賬匯款2萬元。3月22日,毛某向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申請書載明毛某向銀行貸款60萬元,貸款期限24月,委託支付給黃某,該筆貸款獲批後,相應款項60萬元劃入黃某賬戶,後黃某將以上62萬元均用於購房。2016年6月,因原借條遺失,在餘某、毛某的要求下,餘某莎向餘某、毛某出具《借條》,載明:餘某莎、黃某現向毛某、餘某借款柒拾萬元,用於購買成都南城都匯4期房屋。落款為:“借款人:餘某莎2013年3月6日”。購房後,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


2016年,餘某莎、黃某夫妻離婚,餘某向黃某、餘某莎主張70萬元的借款,黃某認可收到70萬元,但主張該款項是餘某、毛某贈與黃某和餘某莎的購房款,沒有還款義務。餘某、毛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黃某、餘某莎還款。

深度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70萬元款項的性質是贈與還是借款。《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均圍繞這一問題作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依然存在。對於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沒有贈與意思表示,且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是否可以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係成立,判決被告黃某、餘某莎償還原告餘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你爸媽給我們買的房,錢還要還?

律師建議

今天分享的這個案例的情況在我們生活中其實非常常見。那麼對於父母購房的出資款,到底應該如何認定?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此種贈與是建立在血緣、姻親關係上而成立,往往帶有很強的身份色彩,出於為了讓自己子女生活更好的目的將自己的部分財產贈與給子女作為對子女買房的資助,是贈與合同關係;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

我們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即子女婚後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依據《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釋(三)》相關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案類似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定,系基於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贈與對象不明確時的認定依據,並不適用於本案的情況。


從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將父母出資一般認定為理所應當的贈與。敬老慈幼為人倫之本,也應法律所倡導。慈幼對於父母來講,依法而言為養育義務的負擔。子女一旦成年,應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應感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子女應圖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至於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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