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鄖陽區人民檢察院對常某某盜竊案提起公訴。這是該院公訴的首例“認罪認罰”案。同日,鄖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並當庭宣判,判處常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
今年1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常某某將被害人張某某停放在鄖陽區城關鎮鄖十公交站摩托車停放處的一輛摩托車盜走,該摩托車系白色五羊本田二輪踏板摩托車,價值7000餘元。後藏匿於鄖陽區城關鎮黃土梁村5組的香菇大棚內。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常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發後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自願認罪認罰,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即以認罪認罰程序辦理。同時,承辦檢察官還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告知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常某某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案件庭審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適用簡易程序快速審理的建議,作出了上述判決。
判決宣告後,常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不上訴。
文稿丨阮曉靜 楊麗萍
審核丨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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