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黑洞不止「視覺中國」一家,博物館也在鑽空子!

我想和大家談談,從「視覺中國」黑洞引申出來的一個問題:

公有領域的藝術作品是否真的公有?

我們都熟悉,文化藝術作品在作者死後50或70年後,將進入公有領域,創作者不再具有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只保留其人身權。但事實上,情況並不如法律規定的,或我們所認為的那麼樂觀。舉個生動具體的例子:

一幅梵高的油畫作品,實質上已經進入了公有領域中,然而只要其所有人對原件進行嚴格的控制,那麼這件作品就可以在實質上不進入公有領域,即無法被他人自由地接觸和使用。換言之,如果我們使用這件梵高作品的數字圖像,尤其是在商用和非商用傳播的情況下,就很容易惹上官司。有關梵高作品的一些所有者曾施行的一系列行為可以看成支持所有權大於著作權,並一定程度地漠視了公有領域的主張和規定。

最臭名昭著的機構是MOMA的所謂版權合作伙伴Art Resource(藝術資源),其在官網中做出瞭如下聲明:

攝影圖像和其他圖像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作為著作權所有者的創作者擁有並控制其複製圖像使用權的絕對權利......在著作權法面前,無知不是藉口 ,而我們捍衛版權的行為將讓你付出高昂代價,起碼8萬美元之多,甚至更多,同時你也要付出高昂的名譽權代價,無知在法律面前是要付費的......你擁有的高新技術將成為你的噩夢,你在工作中下載的每張圖片都會被我們編碼,當這些圖片被你發佈後,掃描儀會找到它的主人,而你會進監獄!

上面這段話的描述主要對象是其提供的公有領域文藝作品的數字複製品,這是因為仍處於版權期限內的作品,就連美術館都不具備複製權,然而一旦作品進入了公有領域,實質上財產權被擴大了,作品所有人對其複製權幾乎擁有了絕對且無限的權利。

這個問題和「視覺中國」黑洞圖片產生的問題很像,即一件屬於全人類的圖像是否可以被壟斷其財產權。而問題的核心關鍵是著作權法的不對稱性:

只規定:對受版權保護的客體進行解密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沒有規定:對不受版權保護的客體進行加密也是違法的……只有採取措施,將對產品中很容易分離出來的公有領域成分進行加密列為違法行為,才能取得版權保護的平衡——對受版權保護的內容加密,同時使公 有領域內容向公眾開放。

上述引文出自斯坦福大學法學教授Paul Goldstein在1997年發表的論文《版權及其代替物》。我們可以看到,針對公有領域、開放版權的圖像進行銷售的行為由於著作權法的不對稱性在實質上是幾乎不存在法律風險的,至少對曾擁有圖像原本的所有人而言。而這意味著一幅圖像極有可能在其版權失效之後,仍然被其所有人壟斷複製權。目前相關的具體做法如下:

1)降低獨創性標準:將一切技術、數字複製品版權化,如掃描件、幻燈片、高清攝影底片、高清數碼攝影等。

2)提高在展館內的攝影門檻

3)將商譽概念延及非固定的藏品:如美術館、博物館藏有某件藏品,但非固定於展廳內,甚或僅登記在冊的情況下,依然聲稱有其版權。


之所以要談這個問題,是希望大家思考公有領域的真正受益者到底是誰?

請思考下面這種情況:

一件美術作品被美術館、博物館機構購入館藏以後,若作品仍處在版權保護期內,除例外情況,展館對作品的複製依然受制於原來的著作權人,這裡的例外情況指教育目的等。

當作品的版權保護期失效後,展館作為所有人其實與全人類共有該作品的複製權,以商譽為理由試圖壟斷作品複製權的情況,似乎就是將商譽凌駕於公有領域概念的觀點,而著作權法的不對稱性又使得公眾無法保全其對公有領域作品的相關權利。

因此在目前情況下看,公有領域的真正受益者僅為該作品的實際所有人,並沒有做到真正的開放與公有。其現狀則表現成,數百年前的藝術作品都無法為全人類共同使用,再創造。

這或許是在開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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