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黑洞不止「视觉中国」一家,博物馆也在钻空子!

我想和大家谈谈,从「视觉中国」黑洞引申出来的一个问题:

公有领域的艺术作品是否真的公有?

我们都熟悉,文化艺术作品在作者死后50或70年后,将进入公有领域,创作者不再具有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只保留其人身权。但事实上,情况并不如法律规定的,或我们所认为的那么乐观。举个生动具体的例子:

一幅梵高的油画作品,实质上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中,然而只要其所有人对原件进行严格的控制,那么这件作品就可以在实质上不进入公有领域,即无法被他人自由地接触和使用。换言之,如果我们使用这件梵高作品的数字图像,尤其是在商用和非商用传播的情况下,就很容易惹上官司。有关梵高作品的一些所有者曾施行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成支持所有权大于著作权,并一定程度地漠视了公有领域的主张和规定。

最臭名昭著的机构是MOMA的所谓版权合作伙伴Art Resource(艺术资源),其在官网中做出了如下声明:

摄影图像和其他图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著作权所有者的创作者拥有并控制其复制图像使用权的绝对权利......在著作权法面前,无知不是借口 ,而我们捍卫版权的行为将让你付出高昂代价,起码8万美元之多,甚至更多,同时你也要付出高昂的名誉权代价,无知在法律面前是要付费的......你拥有的高新技术将成为你的噩梦,你在工作中下载的每张图片都会被我们编码,当这些图片被你发布后,扫描仪会找到它的主人,而你会进监狱!

上面这段话的描述主要对象是其提供的公有领域文艺作品的数字复制品,这是因为仍处于版权期限内的作品,就连美术馆都不具备复制权,然而一旦作品进入了公有领域,实质上财产权被扩大了,作品所有人对其复制权几乎拥有了绝对且无限的权利。

这个问题和「视觉中国」黑洞图片产生的问题很像,即一件属于全人类的图像是否可以被垄断其财产权。而问题的核心关键是著作权法的不对称性:

只规定:对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进行解密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没有规定:对不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进行加密也是违法的……只有采取措施,将对产品中很容易分离出来的公有领域成分进行加密列为违法行为,才能取得版权保护的平衡——对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加密,同时使公 有领域内容向公众开放。

上述引文出自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Paul Goldstein在1997年发表的论文《版权及其代替物》。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公有领域、开放版权的图像进行销售的行为由于著作权法的不对称性在实质上是几乎不存在法律风险的,至少对曾拥有图像原本的所有人而言。而这意味着一幅图像极有可能在其版权失效之后,仍然被其所有人垄断复制权。目前相关的具体做法如下:

1)降低独创性标准:将一切技术、数字复制品版权化,如扫描件、幻灯片、高清摄影底片、高清数码摄影等。

2)提高在展馆内的摄影门槛

3)将商誉概念延及非固定的藏品:如美术馆、博物馆藏有某件藏品,但非固定于展厅内,甚或仅登记在册的情况下,依然声称有其版权。


之所以要谈这个问题,是希望大家思考公有领域的真正受益者到底是谁?

请思考下面这种情况:

一件美术作品被美术馆、博物馆机构购入馆藏以后,若作品仍处在版权保护期内,除例外情况,展馆对作品的复制依然受制于原来的著作权人,这里的例外情况指教育目的等。

当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失效后,展馆作为所有人其实与全人类共有该作品的复制权,以商誉为理由试图垄断作品复制权的情况,似乎就是将商誉凌驾于公有领域概念的观点,而著作权法的不对称性又使得公众无法保全其对公有领域作品的相关权利。

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看,公有领域的真正受益者仅为该作品的实际所有人,并没有做到真正的开放与公有。其现状则表现成,数百年前的艺术作品都无法为全人类共同使用,再创造。

这或许是在开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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