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被群起攻之,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不作就不会死,这句话用在“视觉中国”身上再合适不过了。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一样相当适用于“视觉中国”。

人类首张黑洞照片新闻,本来应该发展的方向是由这张黑洞照片引发公众对宇宙探索的兴趣,对物理、科技的讨论等,是一个极好的科普的机会,是让孩子们对天文的爱好,往大了说也是怎么打造科技强国诸如此类的路线,没想到却仅仅一个晚上味就变了,被想蹭大热点并好好的赚一笔钱的视觉中国给毁了。在国外延续天文、物理的层面之时,我们却忙着对一个“无良”企业的指责,忙着版权法律纠纷的呈现。

你说,是不是悲哀?

视觉中国被群起攻之,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对于笔者来说,包括视觉中国在内的国内这些图片平台一点都不陌生,因为曾经在媒体工作经常涉及到,如今写自媒体同样遇到。而正因为笔者在媒体工作过以及现在自己写文章,对于作品版权本身就很重视,所以从这个角度说,视觉中国等图片平台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是好事,它相对促进了我们对版权保护的重视,是对著作法等法律意识培养。

但问题是,“一定程度”对法律的普及和促进,却远远比不上它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带给下游用户的“恶”,对中国法律打擦边球式的践踏。

实话说,图片版权问题笔者很早就已经注意到,并有过相关探究,只是那时候公众对版权意识并不太重视,媒体也好,还是企业也罢,也没有想过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视觉中国黑洞图片事件出来后,笔者第一时间询问几位合作已久的律师,基本两派,认为涉嫌违法和不违法两种。认为涉嫌违法,基本上与我们公众的“第一反应”基本一致,比如黑洞照片的源头欧洲南方天文局已经明确说了,只要提供完整的图像和来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张照片,也就是说这无关商业不商业。同时欧洲南方天文局在回复相关媒体采访时严正指出,视觉中国从未与其联系过,他们也不可能通过授权牟利。所以你看,视觉中国“撒谎”通过欧洲南方天文局所得,在用户询问时还故意挑衅,那意思就好像是说“有本事你去找欧洲南方天文局啊,看你能不能联系上?”没承想,联系并不难。

再比如,引发全民公愤的引爆点,昨日“@共青团中央”的微博质问,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视觉中国用于商业是不对的,这是一些律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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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询问的另外一些律师则有不同看法。大家都用《国旗法》来做依据,但国旗法规定的是“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我国广告法规定的是“广告不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就从现有的国家法律来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国旗图片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这个解释可能让很多人不舒服,误以为是给视觉中国开脱,但我们愤怒归愤怒,从法律规定来说是如此。对于之后众多媒体、企业跟帖发图质疑视觉中国把涉及到自家企业的图片也放到平台上交易,但一样的道理,法律上并不明确,认定侵权有难度。所以笔者开篇就说,视觉中国是走的中国法律的擦边球,是一种恶。同时,“有难度”但并不代表不能认定,这需要更专业的司法人士来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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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就来说一下本文题目所要标表述的内容。昨晚视觉中国的官方网站就已经无法访问了,我们都会理解成对其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个环节,倾向于是政府强制关闭,一般大家不会有什么觉得奇怪的地方。今早视觉中国再发道歉信,告知网站是他们自愿关闭的。

对于视觉中国网站无法访问的情况,有个别网友透露,关闭网站另有隐情,无非是让大量的还没有意识到自家企业、个人的相关照片是不是也被视觉中国标属版权的人不再有机会去验证自己图片是否也被版权标注并保留“证据”的机会,从而减少了视觉中国可能被大家集体维权的风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颇具代表性,是非常可能存在的避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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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想要避险也未必就安全,天津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负责人,这里面就涉及到《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停业整顿,查证相关违法行为是必要的,但同时也需要比如工商局和律师的并行跟进,去从企业经营以及物权法和肖像权等法律问题查处、维权。还有,“视觉中国”的“中国”两个字的使用是否合法,一样需要关注。所以你看,视觉中国想逃避,它不一定就能如愿。

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事件,可以说是近来少有的让媒体、自媒体、政府、社会舆论、企业和司法界形成共识一致批评企业的舆情事件,具有相当典型的法律意义和社会舆情。如果像媒体、自媒体等相关联的从业者因“苦视觉中国已久”而愤怼毫无意外,但为什么其他群体同样“喊打”?原因应该是多种多样的,笔者个人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共享”。

过去,不管是图片还是音乐,在互联网上都是免费使用、下载的,而如今基本上都需要花钱,一不小心你就违法被告了。一方面说,这是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体现,是法治建设中必要要实现的阶段。但另一方面,相比14亿人口,非法使用图片、音乐而盈利的人占比要小得多的多,因为这些人而导致更大基数的群体付费方式,实际上,是用“法律”的“皮”实现企业、平台盈利的目的。你没看到,某平台的营收中80%以上是靠维权而来的赔偿款吗?

昨天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则表示,因为未经授权使用图片的现象非常严重,很少自媒体会主动来得到合理授权。还指出到视觉中国这里来获得授权并不是特别高的价格,自媒体也需要逐渐培养起图片版权意识。你看,说的多么有道理?“我们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培养版权意识,让大家别侵权!”把自己做生意,还能用版权意识来包装起来,这理由似乎无法反驳了。但通过我们上边的分析,果真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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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媒体都已经点名批评,那笔者在想,并不能仅停留在新闻媒体批评的层面上,人民日报和新华社是否可以牵头倡议和设立一个图片共享联盟?某一范围内的媒体们之间可以免费使用相互的新闻图片,当然不是说所有图片都免费共享,但至少能满足基本需求即可。而不是如当前,各大媒体也靠卖图片盈利,不管是直接售卖,还是维权所得收入。此外,较大的新媒体、自媒体厂商联合大号自媒体同样方式成立“图片素材库”,参与者上传分享,供所有的自媒体作者免费使用。当然,不管是媒体层面,还是自媒体层面,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法律,并非是我们认知的“限制”,其实它更多的作用的是规范,促进行业健康生态发展。

目前,绝不是视觉中国一家图片公司这样方式,很多平台亦如此。一个从事图片版权业务的朋友告诉笔者说,一些平台成立法务团队专门查找自己平台的图片被使用的情况,然后多数不跟你沟通,直接发律师函,一般图片“侵权者”自认理亏,只能是乖乖赔钱,然后办理会员,这单生意就做成了。同时,还有一些平台,它的图片并未都具有版权,而是夹杂在有版权的图片之中,一旦使用了,你不做仔细分辨和溯源的话,你也只能一起赔钱。

所以,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事件,引发全民关注,是简单的追究是不是版权的问题吗?并不是,而是这种平台打法律擦边球的流氓行为。

既然事已经被曝光,这是非常好的事,而我们媒体、自媒体也不能仅仅作为一起新闻事件,总该要做些什么。如果只是让这些平台暂避风头,类似于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式的轻易复出,那才是法律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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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来自网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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