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重磅!兩高兩部聯合印發4個意見,對黑惡勢力“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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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上午,全國掃黑辦召開首次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了關於打擊黑惡勢力的四個重要法律政策文件。這四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分別為:《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出席新聞發佈會,並對上述4個意見的出臺背景、重要意義、主要特點和貫徹實施等重大問題作了解讀。

陳一新說,這次四個意見的出臺,有利於規範惡勢力、“軟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準確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促進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有利於嚴厲打擊“套路貸”等新型犯罪,有利於正確處置涉案財產,確保摧毀黑惡勢力經濟基礎。

【扫黑除恶】重磅!两高两部联合印发4个意见,对黑恶势力“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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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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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堅決防止人為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確保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準確認定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堅決防止人為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

2.定義: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3.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

4.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

5.應當判處重刑或死刑的,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

對於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以及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要正確運用法律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死刑的,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

6.幫助查處“保護傘”起到較大作用的可其從輕處罰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如果能夠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或者其他協助行為,並在偵破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查處“保護傘”等方面起到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7.婚戀糾紛等五種糾紛不列入惡勢力案件處理

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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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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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套路貸”的五種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5)軟硬兼施“索債”。

3.八種情況以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4.對在校學生實施“套路貸”,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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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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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

對於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於確屬骨幹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於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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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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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2.“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

(二)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3.非法拘禁他人十二小時以上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4.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

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5.採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6.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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