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這八種情形下的網絡活動可入罪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賈天榮

網絡的便捷為人們日常交流提供了便利,卻也讓部分違法犯罪分子有機可乘,躲在手機屏幕後面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根據該解釋,在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等情形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入罪。

兩高:這八種情形下的網絡活動可入罪

圖/最高人民法院官微

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可入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主體範圍,規定了8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致使洩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二)致使洩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三)致使洩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五萬條以上的;

(四)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兩高:這八種情形下的網絡活動可入罪

圖/視覺中國

這七種情形屬於幫助網絡犯罪

我國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等7種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兩高:這八種情形下的網絡活動可入罪

圖/視覺中國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鑑於網絡犯罪相當程度存在再犯現象,不少罪犯“重操舊業”的現實情況,司法解釋專門規定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

此外,該司法《解釋》根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不同情形,對其入罪標準作了明確,還明確了相關網絡犯罪的罰金刑適用規則,規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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