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這些內容!

2019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實施。

《解釋》共十九條,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嚴懲網絡犯罪、護航信息安全,“網信中國”為大家梳理“兩高”司法解釋明確的這些內容!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這些內容!

一、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圍

網絡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是維護網絡安全的前提和基礎。

《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圍,包括提供網絡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信息發佈、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明確“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

刑法規定,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以“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為前提條件。

《解釋》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絡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這些內容!

三、明確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可入罪

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釋》規定了八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致使洩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二)致使洩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三)致使洩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五萬條以上的;

(四)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明確七種情形屬於幫助網絡犯罪

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解釋》總結並明確了“主觀明知”的推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五、明確預防網絡犯罪罪犯“重操舊業”

針對網絡犯罪一定程度存在的再犯現象,《解釋》規定,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與此同時,《解釋》還規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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