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知產律師以案說法:這樣規避“視覺中國式”版權陷阱

因一張黑洞照片聲明版權而被捲入漩渦的視覺中國,今日開盤後直接跌停,報收25.20元。

12日凌晨,天津網信辦連夜約談視覺中國,責令全面徹底整改。當天上午,國家版權局也發出聲明,要求各圖片公司要健全版權管理機制,規範版權運營,合法合理維權,不得濫用權利。視覺中國兩次致歉,表態稱自願關閉網站進行整改。

從事知識產權訴訟二十多年的中倫事務所合夥人馬東曉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如果視覺中國存在夾帶私貨的情況,即將部分並不享有著作權或者並未取得授權的照片(比如孤兒作品等)拿來維權,是不妥當的。關於圖片版權訴訟,目前法院的做法大多是以照片有公司署名的水印就默認為享有著作權,這也給了部分圖片公司鑽漏洞的機會,容易導致夾帶私貨。

當然,也有和視覺中國較真的用戶,比如找到了圖片真正的版權人,並聯係獲得了授權。這類被法院判輸的案件,視覺中國方面往往會做出撤訴處理。

馬東曉認為,對於真正有著作權應當保護的攝影作品而言,維權方式合法合理,應該支持。但對於那些夾帶私貨以及對用戶並無故意而提出過高索賠的維權,則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以及正確的司法導向來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那麼,對於圖片使用者來說,如何判斷一張圖片能不能被明碼標價,又如何識別釣魚維權?

中國傳媒大學知識產權教授劉文傑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首先,並不是所有的照片都必然有版權。要認定照片是否有版權,第一步要判斷照片本身是否構成具有著作權法上的作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照片有版權的前提是構成攝影作品,必須滿足作品的認定條件,比如要具有獨創性。”他提出,有些照片因為缺乏獨創性並不能構成攝影作品,比如原樣再現的中國國旗、國徽圖片,就體現不出攝影師在角度、光線等方面的創作選擇。實踐中,很多打上了版權標記的照片可能並不構成作品。而針對自身並不享有版權的圖片去向使用者索賠,可能構成侵權。

馬東曉也認為,對於一些有公共性質的圖片,謊稱是自己的,顯然不合理。以國旗國徽這類圖片為例,其中有很多可能達不到獨創性高度而無法形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也有部分可能因拍攝者本身放棄著作權或者不受著作權保護,即向公眾開放使用的情況。

引起熱議的黑洞照片就是一個開源的案例。中科院院士武向平此前就黑洞照片版權歸屬做出回應稱,人類史上首張黑洞照片,是由200多位科研人員組成的團隊完成的科研成果。照片一旦發佈了,就是全世界都可以使用的,媒體上也可以看見,只要標註是哪來的就可以。

资深知产律师以案说法:这样规避“视觉中国式”版权陷阱

標註水印就享有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這正是視覺中國僅憑在圖片上打上公司的水印,就可以在法院獲得享有版權支持的理由。

對於這一規定可能帶來的漏洞,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春泉曾提出過質疑。

根據他的觀察,如果攝影師個人去法院起訴,法院會要求你提供底片或者電子文檔證明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可是外國圖片企業在中國起訴,卻只提交一份公證書,內容是公司某高管聲明對某網站展示的所有圖片享有某某權利。

“我曾在訴訟中提出質疑,某法院不採信,給出的理由是該網站有海量圖片,要求其逐一舉證過於苛刻。這個邏輯怎麼看都像是中國式過馬路,一個人過馬路要看紅綠燈,人多一起走就不用了?”劉春泉認為,這和目前的觀念有關,覺得圖片案件是小事,保護版權總是正確的,判決支持原告天然具有正義性。

自嘲“較真”的他這樣講述自己參加庭審的感受:“沒什麼人較真,無論原告還是法院都適應了被告‘沒有異議’。”

在馬東曉看來,有的法院僅憑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來推定著作權歸屬,的確過於簡單了。這種做法把舉證責任推給了用戶,而多數用戶又沒有提供相反證明的精力或能力,就給了這類圖片企業鑽漏洞的機會。 另外,這類企業往往採取數量多卻數額小的訴訟,使得被告認為不值得聘請律師,為了省事,多數如自媒體這樣的用戶通常會選擇賠償了事,這也能從此類訴訟中原告大量撤訴的現象中反映出來。

一方是專門成立了法務團隊,甚至自己開辦了律師事務所來維權的專業圖片公司,一方是小公司或者自媒體人,在維權的專業性上,本身就存在差距。

利用大數據規避釣魚維權

知識產權法學者、人工智能專家楊延超對第一財經記者說,鑑於目前大部分圖片平臺都存在釣魚維權的行為,即“希望你侵權,甚至引誘你侵權,然後通過起訴獲得賠償”,這種情況需要予以規範。

對於用戶來說,作為被告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方存在引誘侵權的主觀惡意。這個過程可以藉助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

“被告方可以通過大數據來向法官說明,原告專門拿圖片說事,不僅起訴了很多家,而且之後仍然不對圖片進行明顯標識,這種情況就存在引誘侵權的嫌疑。”楊延超說,如果這種證據被法院認可,就會在停止侵權和賠償金額上有所區別,以體現公平性。

也就是說,通過數據的積累,不僅可以獲得用戶是否侵權的情況,還可以在形成責任上做出區別判定。

不過,楊延超也注意到,單靠個別力量很難做出惡意引誘侵權的舉證,還需要更專業的律師來完成這道工序。“一般來說,類似的案件都會一次性告很多人或公司,那麼,被告方就可以形成集體訴訟,比如50家被告找一家律師集體代理,進行舉證維權。”

他曾為一位同樣惹上了圖片版權官司的朋友想了一個策略,即使用“避風港原則”。該原則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有律師也認為,關於圖片使用,遵循“避風港原則”比較好,對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圖片的用戶,通知後刪除不再使用即可,而不是必追責必賠償。

劉文傑認為,對用戶來說,對於那些無法通過合理努力瞭解版權情況的照片,可以考慮使用後付費的方式,包括以合理的方式對外表明付費的意願。“權利人或法律規定的權利人代表出現時,再支付合理費用。”他說,在司法審判中應該考慮,如果使用人在誠實努力後仍然無法找到權利人的情況下而使用了照片,判處賠償時不宜納入懲罰成分。

當然,在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受重視的時代,對於擁有版權的圖片嚴加保護,是合法、合理且值得擁護的。要做的是在釣魚維權和版權法保護中找到更讓人信服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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