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樓頂到底是大家共有還是屬於最上面一傢俬人的?

過眼雲煙流水去


小區樓頂當然屬於整棟房屋業主共有,樓頂層屋面除了擋風、遮雨、隔熱等作用外,它還有另一個功能就是底層樓宇發生火災時業主的一個逃生通道。樓頂屋面屬於整棟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然屬於整棟樓宇共有,而不是屬於最上面一層私人所有。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樓宇屋面的使用所產生的糾紛也是最多的。如果把樓宇屋面做為共有那麼是不是所有的業主都能在上面活動呢?顯然是不可以的,如果把樓宇屋面做為整棟樓宇共有來使用,勢必會影響到頂層住戶的生活。頂層屋面作為整棟樓宇的共有部分,業主們是必須承擔起屋面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義務。但是樓宇中的各位業主的使用又必須受到限制,這就容易造成樓宇中業主之間的糾紛。

樓宇屋面作用是遮風、擋雨、隔熱因此屋面設計通常會有防水層、保溫層和保護層,防水層和保溫層在沒有人為破壞情的情況下,它們的使用壽命也只有20年。也就是說屋面防水層和保溫層在使用20年後必須進行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是要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而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必須經樓宇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2/3,且人數佔總人數2/3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的。通常樓宇其他樓層的業主是不會同意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屋面隔熱層和防水層進行更新、改造的。這也是住在樓宇頂層的業主非常苦惱的一件事情。

樓宇的屋面作為整棟樓宇的共有部分,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業主應該履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義務。但是業主在使用屋面時又必須受到限制不能影響到頂層業主的生活,這就要求整棟樓裡的業主都必須有一個寬廣的胸懷,相互體諒共創和諧。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免費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小區樓頂到底是大家共有還是屬於最上面一傢俬人的?

筆者認為商品房為不動產, 商品房樓頂作為房屋的一部分, 應該歸全體業主所共有。

首先、當一幢商品房被不同的人分別購買時, 該商品房樓頂的所有權並不屬於頂層房屋的所有人專有, 而應當屬於該商品房建築物各單元所有人共有,對屋頂屋面的使用、收益由全體建築物所有人共同決定。

其次、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條和《物權法》第六章規定,樓頂的所有權應歸業主共同享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沒有約定其歸屬時,應推定為業主共有,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結構上的法定共有部分。屋頂平臺不得單獨登記為一項獨立的不動產,留給開發商自己,或作為買賣標的物出售於他人,只能公攤到區分所有建築物的面積中,歸業主共有。

第三、在實踐中 ,許多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將整幢商品房分單元出售後,聲稱仍保留並享有對商品房屋頂的使用 、收益權或者將加蓋露臺作為購買商品房屋頂優惠條件 ,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的 。

第四、對樓頂的使用,應按照《最高法院解釋》第7 條規定和《物權法》第 76 條第 1 款第(7)項的規定,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經其他業主同意,並按約定向共有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五、商品房屋頂的所有權是全體業主所共有, 未經全體業主同意, 不能為頂層所有權人專有 ,其在屋頂的加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更是屬於違法建築,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


才華有限菇娘


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以前開發商是守規矩的,不亂搭亂建,樓頂歸共同所有,但是樓頂漏水的問題也暴露的越來越多,導致樓頂的房子很難賣出去!

現在開發商蓋的新房,只能採取買房送露臺把樓頂送出去來促銷,不過送的露臺還是要收錢,只不過沒有產權,只給開發票,有一個使用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違法的

很多業主買房後在樓頂亂搭亂建,隱患極大

如果你看不過去可以去舉報,城管一抓一個準,每個小區都有,大家都心知肚明


溜溜的舅舅是劉劉


首先,這個問題涉及到的問題一般是能上人的平屋頂的矛盾。其他坡屋頂、不上人的屋頂一般不存在這種權屬使用爭議問題。

其次,這種爭議矛盾比較普遍,大部分小區有這種爭議,爭議的關鍵問題就是屋頂使用權屬不明晰或不合法。

最後,我們再來看屋頂到底歸誰用。

根據房產相關測繪及公攤、公用面積等規則,沒另行約定的情況子下,一般默認都是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對公用有另行約定,那就按約定執行。所以,歸誰所有,邀看合同。同時不僅僅看頂樓住戶的,有的開發商僅對頂樓住戶約定屋頂歸頂樓用,並未對整棟業主進行同樣的約定,造成的矛盾是比較多的!

再說一句題外話,如果屋頂無其他用途,建議可以考慮給頂樓使用,這樣的話,屋頂漏水再也不會出現“維修簽字難,用時歸大家”的尷尬局面。


建築百科


這個問題可以極為簡單地揭露目前《物權法》理論基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元論”的荒謬。

陳華彬在其博士論文中有一個簡單比喻,說每位業主的“房子”如同一個火柴盒,一座高層建築區分所有。如同諸多火柴盒層層疊疊。

如此說來,最上層那個火柴盒專屬某個業主,小區樓頂當然專屬那個業主私人所有了。這個邏輯有一個弊病,當樓頂需要大修時,維修費用應當由那一個業主單獨承擔。

如果維修樓頂需要小區業主共同承擔,理論上必須是樓頂共有才順理成章。

目前《物權法》理論基礎之“三元論”,無法解釋小區樓頂使用權私人化,和維修義務“共有”化的現實衝突的~~這也是一個十分嚴重的理論衝突。

物權理論以及立法機關都不應該忽視和迴避這個嚴重的現實的和理論的衝突。


李雲亮說業主物權


簡單回答一下

這個問題困擾購房者很久,但是嚴格意義上去講到底屬於誰這個怕是要看當時開發商出的購房合同才能知道分曉。但是話又說回來,即便是你開發商同意,就真的是個人的了嗎?畢竟房產證上可是沒有寫的樓頂也歸買家所有。

做房產行業這麼久,見過一個開發商將樓頂同樣面積的區域也歸買方所有,這是購房合同上清清楚楚標明的。且此業主也在樓頂蓋有乘涼的小房子。

但我想說的是,個人不建議買這類房源,原因如下:

1,購房合同是開發商出具的,短時間內可能有用,但是長時間來看,待住建局的下發產權證以後基本購房合同就作廢了。產權證上是不會體現樓頂面積的。

2,樓頂私改亂建,你周圍鄰居不會同意(1,影響採光 2,怕漏水),最關鍵當地的城管估計也不會讓你蓋的,蓋了也得讓你拆了。

所以不建議買。


解決大家購房過程中的一切問題!


房產交易行業打工仔


題主的問題,馬哥根據向專業人士的請教和處理過一些樓頂維修的案例,進行回答!

一:樓頂的屬於整個樓體的外立面的一部分,但是不在房屋的建築立面內,維修時,經常處理方式是使用住房維修的專項資金來使用維修,並不是某一個業主承擔費用來維修。這可以大概說明樓頂是大家的公共區域。

二:如果按照有些人的說法,樓頂是頂層住戶的房頂,是屬於個人所有,那麼每一層的樓頂都是上一層的地面,如果小區安裝太陽能,是不是大家就不能安裝在別人家的私有產權當中。

所以綜上所述,樓頂面積是屬於整個樓座業主的,並不是某一樓層住戶。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馬哥亂談


兩個可能性都有。依據物權法,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時候,屋頂露臺的使用權歸屬頂樓住戶單獨專有:

1. 只能通過該住戶室內的專屬通道進入。

2. 露臺的設計上有明顯的分區或分隔。

3. 原始產證上有開發商的標註。



雲中喬


我住過頂樓的,當漏水維修找樓下攤錢時,就是你一個人的。你想佔用搭個陽光棚就七嘴八舌的說是公共區域!


紅外線8682875


我就住頂樓等著漏水時看樓下都同意嗎?假如都不同意我自己掏錢修不好意思以後樓頂就是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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