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首例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宣判

2019年4月12日,靖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获宣判,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查:2016年12月20日,杨某甲为便于销售甲醇,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后排座位拆除,装上一个金属容器用于储存甲醇,后其雇佣杨某乙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并装载甲醇,从会同县运输到通道侗族自治县进行销售,途径靖州县高速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鉴定,查获的高浓度甲醇水溶液重1080公斤,属危险货物。

涉案的甲醇系《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规定的物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驾驶员有从业资格,需要有专门的运输车辆,需要有安全员。杨某甲、杨某乙明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无从业资格,没有专门的运输车辆而经高速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二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靖州:首例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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