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頂風作案毆打公交車駕駛員,獲刑三年二個月!

【以案说法】巢湖市院| 判了!顶风作案殴打公交车驾驶员,获刑三年二个月!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對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明確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同時規定“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實施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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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9年1月10日下午,被害人王大林(化名)駕駛公交車從巢湖南站駛往槐林鎮。15時許,當王大林駕駛載客10餘人的公交車駛過巢湖市槐林鎮港口路站牌繼續往前行駛時,乘客翟某某發現坐過公交車站便要求即刻下車,在王大林告知“只能到站下車”後,翟某某從後面車門位置走到駕駛位置開始辱罵王大林,並將手中玻璃茶杯砸向王大林,被其妻子孫某拉住後未果。隨後,其繼續在行駛的公交車上叫囂並用拳打、用腳踢王大林的面部及腿部,導致公交車被迫緊急停車,被害人王大林停車後報警,民警在公交車上將翟某某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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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一審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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