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抢金项链,追逐过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赔140万。对此你怎么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凭已经知道的案件事实,本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人认为:抢金项链的人的罪名,应是抢夺罪,而非抢劫罪;本案属于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应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有罪处罚,而不是以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作无罪判决。

一、案情简介

根据头条上的叫做”乌鲁木齐那些事儿”发表的文章介绍,本案中的被告人刘先生买菜后散步后,才发生案件的。相关内容复制如下:

‘”这时候,突然有两个人从他的后面开着摩托车冲了过来,然后将他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被抢了,然后这辆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 正好刘先生已经到了自己的车子旁边,刘先生立即驱车追了上去,他开着车一路紧紧地跟着犯罪嫌疑人,过了几个路口以后,摩托车上的人似乎发现有人在追他们,于是他们马上拐进了一条小马路,当时刘先生就像从马路旁边超过去,打算横在他们前面。可是眼看刘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车了,谁知这个时候,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这一撞就出了事,这两名骑着摩托车的嫌疑人被撞倒在地。见此情景,刘先生立马用手机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是在救护车赶到现场之后,两名歹徒已经死亡。随后当地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先生车子进行车速鉴定,最终刘先生因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依法逮捕。”

二、本案的事实认定

(一)抢项链的人构成抢夺罪

本案是用摩托车为作案工具,乘人不备忽然夺走他人的项链。这种取财方法不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因此,不成立当场使用暴力取财的抢劫罪。

那么,抢项链之人逃避抓捕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逃避抓捕的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必须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阻止抓捕。纵观本案,抢夺人没有实施构成抢劫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行为,显然,抢项链之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二)本案中,刘先生的行为构过失致人死亡罪

1.案件事实

我们从前面介绍的案情简介中摘取如下案件事实:”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刘先生立即驱车追了上去,他开着车一路紧紧地跟着犯罪嫌疑人,过了几个路口以后,摩托车上的人似乎发现有人在追他们,于是他们马上拐进了一条小马路,当时刘先生就像从马路旁边超过去,打算横在他们前面。可是眼看刘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车了,谁知这个时候,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

2.刘先生超速撞飞左拐的摩托车致人死亡,这种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从案情可见:刘先生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他知道抢夺人会在前方路口左拐进入其行驶的机动车道上,为了在那个路口上堵住抢夺人的摩托车通过这段路,便超速行驶。想不到,前方己有摩托车了,但刹车不及,结果,车毁人亡了。刘先生这种心态支配做出超速行车导致人员死亡的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3.本案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从刘先生发现项链被抢开始,刘先生就立即实施追回失物的行为,至事故发生,没有中断。这个过程,可认为他是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从这点上看,应当认定本案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但是,本案应适用过当防卫的规定,而不宜认定是无过当防卫。具体适用法条上,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是适用该条第三款的规定。

简而言之,本案中,抢项链的人只构成抢夺罪,而刘先生则是属于防卫过当。

附:有关文章链接:

https://m.zjurl.cn/answer/6678639167104090375/?app=news_article&app_id=13&share_ansid=6678556681850323213


来风102781141


我和被抢人刘某的辩护律师观点一样,刘某属于受害人,而且刘某开车追赶抢劫犯摩托车的行为属于合理合法而且正义的行为,并且事故发生后,刘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原地等待,最后法院判罚刘某赔偿劫匪20万元,并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显然判罚过重,理应上诉。

(1)我们先来看刘某追赶劫匪的前因后果和结局:

1、刘某开车去菜市场买菜,准备招待朋友,这是正常的公民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2、两名劫匪骑摩托车经过刘某,一把将刘某脖子上金链子扯下,并快速驾驶摩托车逃跑,这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

3、刘某在驾车追赶过程中,具有紧迫性,车速可能快了一点,但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择路,在刘某做出左拐拦截的情况下,劫匪判断失误也进行了左拐,这才导致了撞车,并最终死亡;

5、刘某发生事故后,一没推卸责任,而是马上报警,并原地等待警方到来;二没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时拨打120,并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属要求刘某赔偿140万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属于讹人了,没有法律能够支持他们的要求;

7、法院判处刘某赔偿20万,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太重了;

8、刘某乡亲坦诚联名要求减轻对刘某的处罚,可见其为人和厚道,邻里关系也很好。

(2)我们看劫匪行为:劫匪已经被证实是惯犯,骑摩托车抢劫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可以说他们现在的下场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们家属要求赔偿140万,完完全全是讹人敲诈,这就和公交车上年轻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后家属索赔这样无理的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说是一种扭曲的价值观,不知道为什么会得到支持。

(3)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在这里引用一条《刑法》的条例:《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从这条规定上来看,刘某的追赶劫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况且刘某作为一个家庭条件一般的人,判罚20万,并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怎么看都太重了。

而且刘某有主动报警,主动叫救护车这些主动承担责任的前提,理应从轻发落。法律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应该掺杂人情在里面,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对刘某的处罚。


李阿冰


江水泛滥,王八上岸! 这个时代真有意思,作恶伤人的遭到报应反而其家属还堂而皇之的“有理力争”了,可笑的是居然很多时候还争赢了,不得不说这个时代的许多人和事扭曲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便举几个例子,比如:一个小偷惯犯某次进室盗窃“不小心”被主人发现了,在双方争打过程中小偷受重伤,于是小偷家属状告被盗的主人,居然被盗方被判有一定责任须赔偿小偷不等额的“工伤”费用;又比如行凶者在行凶过程中“不小心”被自卫者打伤或者杀死,居然行凶者家属多半状告胜诉,判处自卫者罚款或者防卫过失罪;还比如很多时候有的人在某些商场闲逛或者购物时自己不小心摔伤了,于是堂而皇之的状告商场进行赔偿,居然几乎都是胜诉的;又比如此问题中的盗取别人金项链的小偷在逃逸过程中意外死亡,不知道此次小偷家属状告被盗金项链的主人是输还是赢,希望别再次胜诉了!否则,连那些潜在的行凶者、小偷、摔倒者……都在偷偷的要笑掉大牙了!


缠中悟奥


如果你所说的是事实的话,那我再来发表一下我的看法。首先劫匪抢劫这显然是违法犯罪的事情,被抓了显然是要判刑的,劫匪在逃跑过程中死亡,家属索赔,这就和之前网传的偷电动车的贼被电死,家属索赔类似(被证谣言),但是比上次的还更过分,更像是公交车上年轻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后家属索赔。

家属索赔这么多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你抢了我东西,我为了追回自己的东西那是理所当然的,你却在逃跑途中死亡,还要我给你赔钱,这不就是敲诈嘛,和被打的小伙子一样,我被打了,我还要赔钱真的很难让人接受。所以依我看家属得不到赔偿的,就像有些网友说的,知道自己身体不行就不要出来当劫匪嘛!不作死就不会死。



一哒猪


刼匪家人要求赔偿14O万,我估计是因为该刼匪抢刼的是金项链,他们断定这家一定是富豪,一般平民有几个男人会挂着金项链在外招摇过市的,所以可以狮子大开口。如果他们真是这样想的话,那我就说,这个人去抢人家金项链就太笨了,他应该拎着鲁智深一样重的大砍刀去抢运钞车,运钞车运的是银行金库的钱,多少多少个亿都有,如果被押运警开枪打死了,不是可以向银行索赔个几百万几千万吗?家人可几辈子用不完,多划算啊!


方哥140311869


看介绍,摩托车那位应该是抢夺,不是抢劫,危险性相对较小,如果是抢劫,那直接撞死都没有毛病。但从双方来讲,被害人不开车追是追不上的,又不能眼睁睁看着抢自己的人逃跑,当然要开车追,追到摩托车附近势必有别车等行为,否则,把车扔了跑步去堵吗?不现实,只能拿车撞,致死,这只能说是意外,抢夺者该死。谁都不想拿人命开玩笑,抢夺者逃窜自己都不顾及生命,以生命为赌注逃跑,那出现死亡后果一点也不值得同情。至于死后家属索赔,那只能说不要个逼脸了!至于法院的判决,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还有20万的赔偿款,这种判罚比事故死亡都厉害。那么是不是抢夺情况不存在?否则怎么会出现这样的判罚结果,老百姓还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


ang1229


我对这一事件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一个大男人的,怎么可能被贼抢了金项链?一般都是年轻女士和老太太才有被抢的可能。如果说这是一件真实的事件,做为抢劫者抢了他的金项链,他理应当去追回自己的财产,这一点无可非议!也绝不能质疑什么!至于在他们在逃跑的过程中,意外身亡了!那让我说.正好应了那一句话叫做:恶有恶报!如果说是死者的家属索赔140万,那纯属讹诈勒索!法庭坚决不能支持这种做法。就比如我住的小区,去年有一个小偷半夜爬到七楼上准备入户偷盗,不成想失足落下去当场摔死了!那他的家人也要去讹诈被盗的那一家人吗?!公理何在呀?!所以我想说的是,我们国家关于赔偿这一块的条文,是有缺陷的,还有待更加的完善。要本着宏扬正气的原则,不能让被侵害的人和损失了财产的人,流了血.再流泪了。





123春之花


看到很多人都说以后遇这事不能追了,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

1,正当防卫在法律上属于很复杂的内容,要符合正当性、现实性、必要性等多个条件,又需要结合刑法基本理论以及具体案情来分析。之所以规定的如此复杂,原因一在于正当防卫具有不法的“外衣”。例如本案,如果单看被害人别车拦停的行为,明显是不法行为。原因二在于正当防卫的结果可能极为严重。出于谨慎的态度,自然需要严肃对待。

2,能不能追,举个例子。之前头条上有个问题,说的是小偷偷东西被发现,被害人追赶,小偷为逃避追赶选择跳湖,结果溺水身亡。问被害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被害人追赶小偷,在我看来这都算不上正当防卫,原因在于追赶行为本身就不属于不法行为,即没有不法的“外衣”。即便认为是不法行为,那也应该是正当防卫,理由在于其具有正当性、现实性,以及未超出必要限度。

其次,其实这个例子的关键在于没有因果关系。小偷投湖完全属于自陷风险,因果关系中断,也就不需要再考虑是否防卫过当了。

最后,何种情况被害人要承担责任呢?假设一种情形,小偷投湖后被害人站着岸边,小偷放弃抵抗想要上岸,被害人出于气愤多次阻止其上岸,结果小偷溺水。这时被害人就需要承担责任了。但要注意,此时被害人之所以承担责任,并不是由追赶行为引起,而是阻止小偷上岸的行为。

所以,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你碰到此类情况,追就是了。

3,说回本案,本案的关键点并不在于追赶行为是否违法,也不在于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在于追赶行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如果只是追,结果劫匪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撞死了,那属于活该,被害人没有责任(至于法院如何判决那是另一回事)。但如果在高速行驶的状态下别车拦停,这就超出必要限度了,原因在于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刑法中有关于特殊防卫(即所谓的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但有严格限制,即严重暴力犯罪,另外还要求正在发生。本案中,即便出现过暴力犯罪,就算是严重,但却不是正在发生的暴力,所以不能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所以从定性的角度判断,本案被告人应当认定防卫过当。至于量刑如何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这里只做定性分析。

最后多说几句,我很不赞成那些动不动就说法律制定的不好的人。法律规定确实有少数条文规定的不好,毕竟世间没什么是完美的,但绝大多数规定还是公平的。不过,公平的法律不一定会带来公正的判决,不然现在的二审、再审、抗诉,这些保障救济机制也就没有意义了。

还有,一个人不懂法,或许不是,或者不全是这个人的责任,但无论如何这绝对不是法律的责任。


一骑绝尘5294


判劫匪一家子人无期徒刑,你看它还再敢要求索赔!!!日本鬼子侵华时,搞的不就是这种连坐吗……?尽管灭人性、没人道,但对本就没有人性、不讲人道的人而言,用此法,倒也算是与之般配……劫匪的一家子人,难道你们的那一张人脸,是长到脚后跟子上了吗?!真是不知道人间还有羞耻二字,忒它妈的不要脸了……!这,都是国家对文明、进步、自由的不恰当运用的习惯做法,给惯出来的臭毛病!这一家子人的丑陋德性,就是《中华大辞典》里关于“刁民”一词,最精准的解读……!国家为何不严惩这种“丧德”的“恶意索求”行为?!此等恶行不绝,14亿人共同努力维护、遵循的社会公义,何在?!此等恶行不绝,我们中国人真正的安定、快乐、轻松、自由自在、无忧无虑、祥和的生活空间,又会在哪里?!此等恶行不绝,中华五千年的优良文明传承,未来的路,又会在何方?!国家,早就该对这种“恶意索求”(俗称“讹人”)的行为,定大法、定严法,要给予这种人渣们,以最严厉、最极端的惩治!就是要血淋淋的告诉它们,全体14亿中国人共同的社会公义、公德的底线,就是恶意的碰不得、更践踏不得!不然,就必须让你身败名裂、倾家荡产,让为你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永远都是你不可承受之重!……


孤雁更当飞


回答这个问题的之前,首先要明白拦路抢劫的性质之恶劣和社会危害之大,以及这种犯罪带给人们对人性的拷问和这种社会乱像的深恶痛绝及鞭挞。

抢劫者的作案对象大多是针对女性和老人,即就是相对的弱体群体。犯罪成功率高且易脱逃,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伤残及死亡屡见报端报端,并不少见。

鲜有利令智昏,穷凶极恶之徒不分对象而实施犯罪。而文中所提到的劫匪,显然属于后者。

敢于在光天化曰之下,对于一个成年男子实施抢劫,可见罪犯极度嚣张和对法治的藐视。而在追遂的过程中,导致抢劫者意外身亡,纯属天意。而家属索赔140万,则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属于高级且出神入化的碰瓷。

作为家人,不但不为有这样的亲人而感到羞愧与自责,而且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是谁给了你这样“理直气壮”的勇气和"豪情‘?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学,子之错"。真应了那句“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不去检讨教育的缺失,反而想塞翁失马,丐知非福。诚如鲁迅所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这钱,压根就没脸要;更不能给。倘若遂愿,岂不哀鸿遍野,人人自危了。哪还要公道人心,天理王法干嘛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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