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出讓方轉讓本公司股權,股東能否追要股權轉讓款?

司法觀點

原則上,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權,故無法作為股權轉讓協議的出讓方。但如果由於約定不規範將公司作為出讓方,且有證據證明持有標的股權的股東才是實際履約主體,則股東有權要求受讓人向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公司作為出讓方轉讓本公司股權,股東能否追要股權轉讓款?

知識點

1、公司能否作為出讓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2、股權協議約定不規範並不必然導致其無效

3、如果存在代付代收款,建議訂立補充協議

4、實際履行主體與協議約定主體不一致時,注意留存履約證據

……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A有限公司的股東為於某和王某。2015年7月2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B公司受讓A公司持有的位於XX校區的100%股權,轉讓金額為18萬元。

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校區的教學設備及學員資料後,B公司於2015年8月開始經營XX校區。2015年7月至11月,於某和王某陸續收到股權轉讓款共計14萬元。後B公司未再支付剩餘股權轉讓價款。於某和王某要求B公司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B公司也予以拒絕。

2016年11月,於某和王某將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並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

於某和王某主張與B公司之間達成了轉讓股權的合意,但其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系轉讓A公司名下的XX校區,而非其持有的A公司股權。於某和王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能夠證明股權轉讓的有效證據。據此,於某和王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於某和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於某和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於某、王某與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股權轉讓法律關係。

首先,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文本由B公司提供,約定股權轉讓的雙方分別是轉讓方A公司和受讓方B公司,轉讓的標的是A公司位於XX校區的全部股權,A公司向B公司轉讓該校區的100%股權,轉讓金額是18萬元,轉讓方應保證做出同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等。該約定表明,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是股權轉讓。

其次,雖然協議約定轉讓的是XX校區,但該校區並非獨立法人,其本身沒有在工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當然也不存在誰是該校區登記股東的情況。該校區屬於A公司經營場所。

再次,A公司的股權由於某和王某持有,本案中A公司作為擬轉讓股權的標的公司,其作為股權出讓方與作為股權受讓方的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該股權轉讓協議確屬不規範。但根據於某、王某在一審提供的股東會決議及他們在一、二審中關於《股權轉讓協議》實際系他們兩位股東向B公司出讓A公司100%股權的陳述,並且A公司不存在其他經營場所情況下,可以認定他們是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的股權出讓方,轉讓標的是他們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

最後,《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B公司已根據協議約定向於某支付了部分股權轉讓款,表明B公司實際知道其受讓的是於某、王某持有的A公司股權

綜上,雖然《股權轉讓協議》關於股權的內容及出讓方主體的表述並不規範,存在一定瑕疵,但根據前述分析,本院認定於某、王某與B公司之間存在關於A公司100%股權的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一審法院未認定於某、王某與B公司之間存在轉讓A公司股權的合意,應屬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B公司向於某和王某支付剩餘股權轉讓價款,並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股權轉讓關係成立與否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公司能否作為出讓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股權轉讓協議的出讓方須是對標的股權享有處分權能的主體。一般情況下,享有處分權能的主體都是標的的所有權人,在股權轉讓中,有權處分股權的一般是持有標的股權的股東。因此,股權轉讓協議的出讓方原則上應該是持有標的股權的股東。

公司原則上是不能作為出讓方轉讓本公司股權的,因為一般情況下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權。如果公司作為出讓方將股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對外轉讓,則可能涉及到無權處分的問題。

2、股權協議約定不規範並不必然導致其無效

雖然公司原則上不能作為出讓方轉讓本公司股權,但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作出這種約定,也不應認定據此協議無效。協議是否無效應根據其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來認定

此外,實踐中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出讓人是公司,但實際上是公司持有標的股權的股東與受讓人達成了股權轉讓的一致合意。這種對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不規範的情況現在也非常普遍。因此,法院應對法律關係進行實質審查,如果股東和受讓人之間確實達成了股權轉讓的合意,即使協議約定的出讓人是公司而非股東,也應認定股東與受讓人之間存在股權轉讓法律關係。無論是股權轉讓法律關係還是股權轉讓協議,都不應因為協議約定的不規範而無效或不成立。

本案中就出現了這種特殊情況:於某和王某是實際的股權出讓人,股權轉讓協議也實際是由於某和王某履行的。從B公司向於某和王某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可以看出,受讓人B公司對實際交易情況知曉且認可的。在這個前提下,雖然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出讓人是A公司,也不應按書面約定來認定實際法律關係主體,而應按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來認定。

公司治理建議

1、如果存在代付代收款,建議訂立補充協議

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協議的雙方也是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和收款方。但是實踐中也存在協議主體與款項支取主體不一致的情形。本案中於某和王某並非是轉讓協議主體,卻是收取股權轉讓價款的主體。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不存在代付和代收的問題,於某和王某就是轉讓協議的實際履行主體,由其收取轉讓價款合法合理。

如果股權轉讓中存在代付代收款的情況,建議在股權轉讓協議之外再擬定一個補充協議,將代付代收情況載明。補充協議中不僅要載明代付代收主體的基本信息、還要載明代付代收主體已獲得轉讓協議主體的合法授權,並要求代付代收主體和轉讓協議主體在補充協議上簽字蓋章。以免日後一方以“無權代理”為由主張代付代收行為無效。

2、實際履行主體與協議約定主體不一致時,注意留存履約證據

如果雙方對協議約定無異議,則一般法院應依據協議約定來認定法律關係的主體。但如果存在實際履行主體與協議約定不一致的情況時,就需要實際履行主體來舉證證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法律關係主體。

建議實際履行主體儘量保證協議約定與實際履行相一致,避免日後產生爭端,如因客觀原因或其他原因而做出特殊安排,也應注意留存履約證據。例如雙方私下做出特殊安排的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或者進行股權交付、變更登記的證據。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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