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嫌疑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

liwei2004


我是律匠,歡迎關注並探討經濟犯罪金融犯罪相關問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一定不能有非法佔有目的!!!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刑法規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二、非法佔有目的。非法佔有目的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是有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而不是用於生產經營活動,這在本質上與吸收資金是兩個概念。實務中往往很難認定主觀目的,但是我之前文章中提及了可以從客觀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5種表現,只要符合了就是非法佔有。

三、罪與非罪。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關鍵在於行為人吸納資金的主觀目的,即這些錢必須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不能非法佔有。如果一開始是生產經營活動,後來產生非法佔有目的,那麼可以考慮數罪併罰,或者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直接按照後面犯罪認定了。


律匠說法


要是有非法佔有目的那就是集資詐騙了


阿洋說法


我認為人工智能存在的價值在於制止人類互相傷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