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忽略,公積金也要強制繳納!

前不久,在一個大群裡看到有幾位HR在討論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其中,有一位HR問了這樣一個問題:“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只繳納五險可以嗎?”經過大家討論出的結果用六個字總結就是“無所謂、不強制”。看到這個討論結果,我想,也許是這些人力資源的風險防控意識不夠,也許是目前公積金的強制徵繳力度不如社保。但作為常年致力於企業風險防控的法律團隊,看到這樣的討論結果,我們總應該做點什麼。

本期文章,我們就聊聊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徵繳問題。

別忽略,公積金也要強制繳納!

強制繳納公積金的法律依據

國務院制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第二十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在立法中,使用“應當”一詞往往帶有必須、強制的意思。上述法條中,都規定單位“應當”做,第二十條更是明確規定單位不得逾期或少繳。由此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義務,而不是單位可以自己決定繳與不繳。

別忽略,公積金也要強制繳納!

法院不受理=不用繳納?

司法實踐中,對於補繳住房公積金爭議,通常認為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此類爭議,應當由住房公積金徵繳機構予以處理,即勞動者可以向住房公積金徵繳機構投訴查處。關於這個實踐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7)最高法民申1121號裁定”(關於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的問題。)中進行了明確。

於是,在一些企業人力資源看來,法院的判決就是在說明,不為員工繳納公積金,也不會有什麼嚴重後果。反正員工起訴,既不是勞動爭議,法院也不會受理。但其實這是一個理解誤區,儘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公積金繳費問題發生爭議不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但勞動者仍舊有救濟途徑,且用人單位也有因不繳納公積金髮生成本損失的風險。

別忽略,公積金也要強制繳納!

勞動者公積金追繳的救濟途徑及用人單位的風險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六章規定了罰則。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當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時,勞動者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住房公積金會責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繳納,儘管勞動者不能向法院起訴,但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公司財產。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首先,逾期不為員工辦理公積金,很有可能會因觸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被處以罰款。而各地實施的規定通常也會明確上述處罰,例如我們所在的長沙市的《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也有規定,“逾期不為員工辦理公積金,處1萬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其次,用人單位如果逾期不為員工辦理公積金,一旦被法院強制執行,在當下司法信息公開的時代,極有可能給單位帶來不良影響。

別忽略,公積金也要強制繳納!

結語

對於企業來講,關於五險一金的繳納,有人認為變相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是一種負擔。但我想,這除了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以外,更能體現企業的員工的人文關懷。也許有人覺得我們是在危言聳聽,覺得反正沒人告我,我就是不交又怎樣?但這樣很可能會為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畢竟公積金也是強制繳納的,如果都為員工繳納五險了,何必差這“一金”呢?


文|小胖

編|小胖

別忽略,公積金也要強制繳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