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玩手機將女兒鎖車內八小時致死,事後該男子要求學校對其經濟賠償,你怎麼看?

-奔波爾灞


4月8日,湖南益陽一男子開車送女兒去幼兒園,期間因玩手機,下車後忘記女兒還在車裡。

後面,4歲女童因為被遺忘在車內身亡。

這位爸爸是最大責任人,然而事發之後,男子不但沒有悔意,反而責怪幼兒園。

聲稱:

孩子沒去上學,為什麼學校沒有找家長確認情況?

根據現目前網絡傳播的最新的情況是。

家長與園方已達成和解,園方賠償3.2萬元。

看到這一則新聞過後,立馬搜索,看了一下視頻。

在視頻中,這位糊塗爸爸振振有詞,一點悔意也沒有。

而且,還非常理智的抓住了學校的漏洞,再加上熟悉法律方面的知識,非常巧妙聰明的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明明是你自己的過失,怎麼還有臉找幼兒園賠償?”“這3.2萬真是太無厘頭了!

對於男子,無力吐槽,雖然看得出來,他自己並沒有太傷心難過,或許女兒有或者沒有,一點也無所謂。

然而,當我閉上眼睛,想到小姑娘在車裡,因為空氣一點點稀少,最後呼吸困難的痛苦場景時,心裡彷彿要滴血。

如果男子在我身邊,我一定會揍他一頓。

你要錢,沒關係,幾萬塊錢還是賠得起的。

錢丟你面前,揍你一頓再說。

真不是人。

可憐她的老婆,竟然跟著這樣一個男人

遇我得福


遺忘孩子在車裡的事情是真的發生在我身邊的,同事的孩子十幾個月的時候忘在了車裡。因為孩子都是媽媽每天早上送去幼兒園,那天早上單位出差,就爸爸送的。問題是媽媽把孩子裝進了爸爸的車裡,不是爸爸自己裝的。爸爸和媽媽道別後開車出門,孩子在後座睡著了。爸爸開著車接了個電話,就把自己兒子忘記了,習慣的開著車直接到公司,停好車上樓,都沒看後座一眼。然後工作到快中午的時候,接到了幼兒園打來的詢問電話。之前聯繫媽媽沒聯繫上,好容易找到爸爸的電話。這個時候爸爸才驚醒孩子在車上,跑下去孩子哭的稀里嘩啦的,已經開始發燒。馬上去醫院,檢查一下正常,就是因為當時冬天,溫度低只有幾度,孩子發燒。醫生按照程序報警,兒童組織介入,孩子媽媽把孩子帶回家,爸爸接受各種心理評估和調查。最後確定爸爸不是故意遺忘孩子,而是馬大哈忘記了,才允許迴歸家庭。前後幾個月調查,這位爸爸也是被折騰壞了。一直到現在這位爸爸如果和孩子單獨出門都給自己設定手機提醒。生活習慣和本人的馬大哈會造成遺忘和遺憾,但是這位四歲女孩的爸爸是真的忘記了還是故意為之還是需要研究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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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賠了3.2萬,就是他已經承擔起了他該有的責任,假如孩子在幼兒園車上出了事,那就不是3.2萬就能解決的了,都說幼兒園沒責任,這也不能說完全沒責任,假如你是一位學生家長,孩子一人去上學,上學路上出了事,而學校呢,到點了,孩子沒去也不通知,錯過了解救的時機,等事後你會不會覺得學校沒責任呢,假如當時孩子沒到,幼兒園及時告知了家長,這又會是不同說法了。只不過這個責任更多的是女孩的父親,說謀殺也太過,懷胎十月,辛苦帶4年,就為這3.2?只能說這父親太不負責任,不夠擔當,孩子一條命在他手上,他都不知道悔改,還盡力推脫做法,讓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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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人父,這種男人確實該遭雷劈。

不過,一想到可憐的孩子,獨自待在車內的痛苦,掙扎,無助,一聲聲“爸爸”的無力呼喊,身在千里之外,我們都會心疼欲碎,何況是孩子的親爸爸呢?

以自己當父母的心來說,每個爸媽都寧願自己受折磨千百次,也不願孩子有丁點兒的受傷。

所以,事件中的父親,應該是痛不欲生,恨自己要死吧!

把情緒發洩給幼兒園,儘管不應該,但也是人在極度自責懊悔,卻又無力迴天的情感控制下,為情緒找的一個出口吧。

問責幼兒園的目的,本意應該不是要幼兒園賠償多少錢,因為錢再多,也換不回孩子,而是多希望時間能倒退,幼兒園老師給家長打了個電話,告訴他們孩子沒來上學,然後孩子被安全的救出……

所以,大家還是慈悲一點兒,不要再施以語言暴力,加深孩子父親的痛苦了,難道非要再搭上一條人命,徹底毀掉一個家庭,額外增加親人的痛苦才是我們願意看到的嗎?


至於幼兒園一方,可能有點冤,因為幼兒園不像小學生或初中生,幼兒園的小孩子不會獨自去學校,父母按常理會一直呆在孩子身邊,所以,沒有人會想到這種極度的小概率事件。

但換為小學生,或初中生的話,學校就一定嚴查考勤了,因為他們很大一部分都是獨自去學校,路上發生什麼,確實無人知道。

作為老師,我就經歷過多次,因各種各樣原因孩子沒有按時到校或上課,而家長不知道的事件。

冤枉歸冤枉,但對幼兒園來說,未必是壞事,因為吃一塹,長一智,幼兒園的園長及老師們以後一定會嚴查考勤,認真負責,確保每個未到孩子的具體著落。

這麼做,並不是為了錢,而是真的希望類似悲傷的事件不要再發生,希望所有“爸媽的心頭肉”能快樂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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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這樣一個幼小的生命遭此不幸。

其實真正的不幸是孩子遇到這樣的家長,不但不負責任還有流氓思維,強盜邏輯。

幼兒園到底有沒有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民法總則》規定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規定幼兒園,學校這樣的教學機構對幼兒、學生的看管義務界定是從幼兒踏入幼兒園,學生踏入校園開始,離開幼兒園或者學校為止的。在此之外造成的幼兒、學生傷害死亡的這些機構均不承擔責任。當然,如果這些機構組織戶外活動,責任也會相應延伸。



對於幼兒園沒有通知家長,確認幼兒有沒有來上學,從情感上我們覺得應該有這樣的義務。但這只是幼兒園把工作做的更人性,更溫馨更完善的範疇。

在國家教委制定的《幼兒園管理條例》中並沒有規定這樣的情形幼兒園需要承擔責任。因此,讓幼兒園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至於本案幼兒園給予受害家屬一定賠償性質卻不同,一是人道同情,二是息事寧人。反而這位孩子的家長卻值得慶幸,如果在美國等一些國家,他過失致死孩子的行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曾經親歷類似一個案件。

一個工廠24小時連續生產,工人分三班倒班作業。一名職工在歇班期間在廠裡自殺。事故發生後家屬要求按工傷待遇,並且提了很多要無理求。其中一個理由是工廠管理有漏洞,歇班期間工廠門衛沒有阻攔當事人進廠。

試想,一個幾萬人的大廠,門衛怎麼會知道誰歇班誰上崗?事故如何定性法律自有規定。工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最好後工廠也給了些經濟補償,定性為同情和人道考慮,當然背後還有其他社會關係和權利的博弈。



近些年來,常有奇葩新聞見諸媒體。

小偷攀爬摔死起訴失主家的窗戶不結實。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而被訛詐……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社會上某些人開始顛覆三觀,拿不是當理說,拿醜惡當榮耀,並且做的理直氣壯。對於他們而言訛詐的是利益,對於這個社會而言他們挑戰的是人類道德底線,一旦縱容,就是對民眾的誤導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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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V茅臺


這件事應該說是一部悲劇,也是一部醜劇。

不得不說,他的這個訴求在法理上是有一定道理的。幼兒園、學校確實應該有“考勤”,學生沒有出現有責任聯繫家長確認情況。

但是,從情理上不合適。因為幼兒園有它的特殊性,所有小孩都是家長送來的,沒有小孩自己上學的。沒來,一般就是家長沒送來。當然,幼兒園也應該電話確認下,可能是大意了,也可能是忙忘了。不管怎麼說,幼兒園責任很小。

真要說到責任,這位父親的責任最大。如果發生在歐美國家,他是有可能要坐牢的。

所以說他這個訴求就是一種甩鍋的行為。

悲劇我們不認看到,但悲劇發生後著急甩鍋給別人,又讓人更討厭。

要甩鍋為什麼不找哪個在休息時間給你打工作電話的人?為什麼不找汽車廠家?


南華山下


簡直不知所謂!

近些年,每當發生某些事情以後,當事人不知道是出於什麼目的,第一時間總是把自己的責任全都推給別人,並且理直氣壯覺著本該如是,是很自然很正常的處理方式,圍觀者也都認為的確是啊。一時間,當事者圍觀者,貌似都同時相信了這個說法。紛紛同情心氾濫,父親失去孩子夠可憐了,應該補償應該追究別人的責任。扯什麼的都有,為什麼不點名,為什麼不打電話,為什麼不看看人來齊了沒有,為什麼……為什麼……?

我們都是家長,孩子絕大多數都上過幼兒園。其實在以前,孩子某一天不來園子,是再普通不過的事情了。非要把自己的過錯,強加於別人頭上,並且大家都覺著並無不妥。那這個社會一定是病了!類似情況下的悲劇,將會越來越頻繁的發生。

孩子成長過程何其艱難,過馬路沒拉緊的小手,商場電動扶梯卡捲到孩子,倒車和起步孩子在盲區被壓,失足掉進窨井,吃東西噎著,高層床鋪緊靠窗子孩子失足掉下,還有各種可能感染的疾病……太多了!不勝枚舉~

監護人再推卸責任拉客觀,就是把自己摘的再幹淨,但是孩子沒了,再也回不來了。第一時間想到的是要別人買單,咋想的?報道說院方出於人道賠償3.2萬元,賠償金花起來啥感受?不能說你故意為之,畢竟是你女兒,虎毒還不食子,起碼作為一個父親,你太不夠格。

原諒我說話難聽,第一時間本能反應總是推卸責任,無益於認清事情的本質以及解決,更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


達茲曼


首先公安部門介入調查有沒有故意殺害女兒嫌疑,再問一句這個無良渣男因為3.2萬元而害死自己女兒這個錢你花著不扎心不燙手嗎?試想一下做為一個父親什麼理由能把孩子忘在車裡,回答是根本沒有理由,既然是送孩子上學,不可能一邊開車一邊玩手機,沒有理由能把孩子忘在車裡,除非故意殺害,最起碼過失殺人罪,難道檢察院不會介入調查嗎?任何人沒有剝奪別人的生命權,包括父親,即使你自己承認了是因為玩手機,那檢察院應不應該以過失殺人罪介入調查


鼎立倉儲貨架


我想起小嶽嶽說的:“我的天哪!”我自己想說一句:“我的天哪,這父親是個人嗎?”如果按照這個所謂的人的邏輯,孩子母親八個小時沒有問下這個人孩子到了沒?母親也有責任?這個人如果當天休息,八個小時,家裡老人沒問他怎麼還沒回來,是不是老人也有責任?如果這個人當天上班,單位八小時沒見到這個人,也沒聯繫他問一下,以便他想起孩子,那麼單位是不是也有錯?如果車子剛好違停,八個小時交警沒來開罰單,沒有發現車內小孩,那麼警察也有錯?最後感嘆一句:“我的天哪!這人是個什麼玩意?”


談文武家在江城


真的很憤怒,自己的過失造成孩子的死亡還有臉去學校鬧,而校方為息事寧人居然也做出賠償。真的應了那句話:只要死了人鬧鬧就有錢!這都成了一種中國特色。此事件中校方存在過失,那就是孩子未到校應該及時聯繫家長,但那只是種義務並不是責任,所以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而作為事件當事者父親不僅僅應該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更應該負法律責任,過失導致他人死亡。這種事件在國外還有我國臺灣地區早有判刑的例子,只是大陸因為涉及者的特殊關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道德方面的緣故都未懲罰過,在我們看來,家暴、體罰兒童等等都只屬於家庭內部矛盾,又或者因過失造成悲劇已經受到良心的懲罰就不必再給予刑事上的懲處。其實就是因為我們這種所謂的寬容,表面的人道,造就了多少新的悲劇。當此事件的肇事者振振有詞,堂而皇之的跑到學校去要賠償的時候,你覺得他是受到了良心譴責後有反省嗎?!一個爸自己的過失歸結到他人身上而去索要錢財,這難道是寬容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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