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徵收中,哪些房屋不能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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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徵收房屋的要對被徵收人給與公平補償,依法獲得徵收補償的房屋須是合法的房屋,具體如下。

一、違規新建、搶建的建築,不予補償

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當確定徵收範圍後,擅自對原有房屋進行擴建、改建、改變用途或者實施新建等行為的,對該部分房屋是不予補償的;此外在徵收集體土地時,徵收集體土地應當給與土地補償等補償費用,但在徵地公告發布後,對於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是不能得到補償的。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②《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二、違建的認定與補償問題

建設房屋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不得在非建設用地建設房屋,且建設需要辦理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因此,有些房屋在建設時不符合土地利用規範和建設規範,在遇到拆遷時,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而壓低補償或者不予補償。在此,要區分情況,如果確實是經過了合法的行政認定,也確實是違法建築,則獲取補償的可能性較低,且往往會受到行政拆除或者責令罰款等不同方式的行政處罰;但是如果由於歷史原因,缺乏相關證件、手續,但持續合法居住使用,則不能簡單的認定為違建,而是應當由徵收部門履行調查登記義務,進行合理認定,並給予公平補償。

最後提示,在徵收拆遷來臨時,一方面不要盲目跟風,投機取巧實施違法搶建等,以防得不償失。另一方面,對於合理的權益和要求也不要輕易放棄,應當積極維護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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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房屋徵收的過程中,一般情況下,房屋有所人都會得到相應的補償,無論是城市中的房屋還是農村住宅。當然凡事都有例外情況,房屋徵收補償也是一樣,應當引起廣大被拆遷人注意。

那麼這個特殊情況是什麼呢?也就是說在房屋徵收中得不到補償的都是什麼情況呢?首先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這些房屋都不合法,所以不在補償之列。想得到更多補償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建立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之上,俗話說“建在沙丘之上的建築遲早是要倒塌的”。比如有的人在得知自己的房屋即將要被徵收,為了能得到更多的補償款,對自己的房屋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以期達到多拿補償款的目的。這樣的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相關法律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於多建出來的房屋或者改建後超出的面積是不予補償的。所以切記不要這樣攤小便宜到時候吃大虧。還有在農村,相關部門告知農戶徵收耕地後,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當然,應得的補償我們也不能輕易的放棄,比如給予補償的標準過低,這是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一種侵害。首先要積極的與徵收人協商談判,最好是能通過雙方溝通解決問題,以期達到雙方都滿意,這是最理想的狀態。實在不行還有法律為我們保駕護航,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感覺自己很難應付,最好聘請專業的律師。一句話,不該要的不要,是我的也必須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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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範圍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認定,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記載用途的,按照規劃部門批准的用途確定;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經核實屬於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屬於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按照規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價乘以剩餘年限的數額給予補償;屬於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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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在徵收拆遷期間,超建、擴建、改建的房屋都不會給與補償。

另外,《條例》還規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該條規定的是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當然,上述規定是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而言。而

在集體土地上,最高司法解釋有規定,在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大都是城中村、棚戶區這一類的),參照國有土地上補償標準進行。也就是也依據《條例》的規定。

除了這部分的規定,《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也就是說,在集體土地上搶種、搶栽、搶建的東西都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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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徵收補償的問題,首先應確定土地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予補償的情況如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的規定。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予補償的情況如下:

根據《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因房屋拆遷情形比較複雜,僅通過法條不足以判定是否應否補償,針對具體事宜最好請專業人士幫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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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最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

二、補償安置的時間界點

1、徵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徵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准文件內容補償,也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3、違法並應無償拆除的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徵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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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關征收中哪些房屋得不到補償的問題:具體情況並非清楚:作為已知道需要徵收的地界中新建或者擴到建的房屋得不到補償;房產權證手續不全的房屋,得不到補償;未解決爭議之前的房屋得不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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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是私自擴建的房屋面積,沒有徑規劃,土地,房產部門承應的私建和擴建房屋,都不會在拆遷時得到補嘗,和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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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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