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個汽車品牌捲入汽車欺詐案件專家建議 加大車企銷售商家舉證責任

69個汽車品牌捲入汽車欺詐案件專家建議 加大車企銷售商家舉證責任

汽車消費糾紛一直是消費熱點問題,汽車欺詐問題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市場監管總局正在就《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稿向社會徵集意見。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執行院長陳音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從報告顯示的案例情況來看,應進一步加大車企和汽車銷售商家的舉證責任。

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據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統計,451件有關汽車銷售欺詐案件共涉及69個汽車品牌。

欺詐問題主要涉及合同糾紛、產品質量、維修服務、虛假宣傳四個方面。其中,涉及合同糾紛案件最多,共有375件,佔比83.15%;涉及產品質量案件第二,共有52件,佔比11.53%;涉及維修服務案件第三,共有21件,佔比4.66%;涉及虛假宣傳案件第四,共有3件,佔比0.67%。

在261件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案件中,判決構成欺詐的主要原因是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更改行駛里程、二次出售、更換過發動機、車輛有保險和臨時牌照記錄、召回車輛、更換過零部件、售前經過維修、虛假宣傳、粉塵車以次充好以及車輛存在缺陷等隱瞞事實真相問題。

超八成被判決3倍賠償

報告顯示,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汽車案件中,賠償項目類型主要有購車款、獲利數、定金、佣金、維修費、服務費、酌情賠償、車殼價款、玻璃價格、更換剎車片等賠償類型。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汽車案件中,最高賠償金為13815085.74元。

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261件汽車案件中,法院判決3倍賠償的案件數量最多,共有219件,佔比83.91%;賠償1倍的案件數量排第二,共有26件,佔比9.96%;賠償2倍和酌定賠償的案件數量並列第三,各有5件,各佔1.92%。

在法院判決不構成欺詐的190件汽車案件中,法院判定賠償的汽車案件33件,其中賠償金額大於1萬元的案件18件,佔比54.55%;賠償金額小於或等於1萬元的案件8件,佔比24.24%;只賠償利息的案件4件,佔比12.12%;賠償金加賠償利息的案件2件,佔比6.06%;被告幫原告維修車輛的案件1件,佔比3.03%。在190件法院判決不構成欺詐的汽車案件中,法院判決的最高賠償金額為362542.12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汽車消費也不例外。如果經營者在銷售汽車或提供汽車維修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同樣可以依據消法要求三倍賠償。

所謂欺詐,主要指經營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欺騙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與其簽訂消費合同的行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指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行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指經營者虛假陳述或虛假宣傳,比如將劣質產品說成優質產品。

建議加大車企舉證責任

陳音江告訴記者,在汽車消費過程中,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存在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如故意隱瞞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隱瞞車輛之前的保險和臨時牌照記錄,隱瞞車輛售前的維修記錄以及車輛使用後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構成欺詐;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比如將粉塵車以次充好,明顯虛構電動車續航里程以及其他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選擇的虛假宣傳行為,同樣涉嫌構成欺詐。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說,經營者的汽車銷售欺詐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司法應當給予強有力的制裁,目前法院的實踐裁判觀點認為,欺詐行為不僅認定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和合同締結的當時,還要延續到整個交付車輛的全過程,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隱瞞事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都會被認定為欺詐。

“法院目前對於懲罰性賠償的判決也很多,即便是價格非常昂貴的豪華車輛,法院認為欺詐也應當適用消法第55條的退一賠三規定”,李斌說,這裡要除去新車售前檢測未告知,如果是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出廠前檢查)檢測未告知,法院通常的裁判觀點是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會根據侵犯知情權的具體情節和車款等的因素考慮,支持一部分的損失,但是不會就PDI檢測被告知判決構成欺詐。

“如果說汽車是複雜工業產品,出現少量質量問題客觀上難以避免,那麼,欺詐則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性,性質十分惡劣,理應受到社會監督和懲罰性賠償。”陳音江建議在新修訂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進一步加大車企和汽車銷售商家的舉證責任,旗幟鮮明地支持消費者的合理訴求,督促汽車廠商或銷售商誠信守法經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行業健康發展。

李斌提醒,消費者應當培養舉證意識,如果認為經營者在修車的過程當中,確實有隱瞞事實虛構真相的情況,這個時候可以考慮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包括當時車企明確介紹的車輛的真實情況,比如說是新車,沒有發生過事故,行駛里程是多少,沒有被使用過是首次銷售。要把這些承諾明確的寫到合同當中,如果合同當中明確是沒有使用和沒有出現過事故的新車,但事後在保養過程當中發現在汽車購買之前存在的維修記錄,那就可以作為一個有力證據證明,經營者售車的時候,沒有如實告知車輛已經維修的重要事實,可以據此主張經營者構成欺詐,並且要求退一賠三。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和消費者網(www.bjxf315.com)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車輛時應向經營者全面瞭解車輛相關信息,不聽信商家口頭承諾,交付車輛時仔細認真檢查車輛是否完好,並保存好購車合同等有效購車憑證。維修和保養車輛時,應按照明碼標價進行交易,同時按規定索取發票、維修報告、維修結賬清單等有效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能夠依法維權。一旦遇到汽車消費欺詐等權益受損問題,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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