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骑电动车“受惊”倒地,轿车没碰也要赔,你觉得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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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赔偿应该是和责任相对等的,但是,责任绝对不应该是莫须有的。

一般来讲,车主只有在给人直接造成伤害时,才算有错,才需要负责任,所以如果发生事故,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车没有碰到受害人,基本上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是为什么会有即使没碰到人,但是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最近,朋友老张给我说了这么个事儿,内容是老张开着自己家的轿车从小区门口进来,一位老太太刚好骑着电动车从旁边的路口过来,当时老张与老太的电动车隔的距离差不多有5米多远,但是老太太的电动车却突然摔倒,老太也因此倒在地上,随后老太太认为自己受到惊吓所以摔倒的,要求老张赔给她500块钱,但是老张觉得自己没有碰到她,没必要赔钱,对此很老张很郁闷,不知道该不该给。

看完这个事儿,老张心里不好受,这我十分能理解,毕竟自己又没有错还要承担责任,谁都不能接受。那么究竟老张该不该赔呢?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老张的车是正常行驶,并且没有与老太的电动车产生任何接触和碰撞,只是老太主观上认为老张的车马上要撞到自己了,所以一紧张就摔倒了,因此在这起事故中老张是没有过错的,是没必要赔钱的。

接着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老张没有过错,因为他既没撞到人,也没有违规行驶。不过老人受惊吓摔倒却是和他开车有关,而且老太年纪也大了,摔一下也是很严重的,所以出于情感,老张拿出一些钱给老人作为一些补偿的,也是合理的。当然这些钱是出于道义,并不是说老张有错,只能相当于破财免灾。

最后从情感的角度来看,老张是正常驾驶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过错自然就不需要赔偿,所以老张不赔钱也是十分合理的。但是如果站在老人的立场上,她本来是骑车骑的挺好的,结果看到一辆轿车突然开过来,心里一慌就摔倒了,导致自己受到伤害,所以她索要一些赔偿也是人之常情。

所以说,提醒大家平时开车一定要多注意,急刹,鸣笛一定要注意周围,避免间接给人造成伤害,从而产生不愉快的事情。同时也希望另外一部分人能够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时刻做到方便自己,方便他人。总之大家遇事要冷静,多学习法律知识,同时也应该遵守社会公德,营造一个和谐友好的氛围。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轿车车主没有赔偿义务,但最后赔了300元,说明车主情操高尚。没有过错,交警出警也认定没有责任,最后赔了300元,让大家觉得憋屈,我也有一样的感觉。

从录像看,老太的“受吓”属于自己假想,当时车辆速度很慢,和行人走路速度相当。老太受吓是基于她自己思想、认识,也基于她骑车的水平较低有关。轿车并不是突然出现、猛冲直闯。所以从法律角度轿车没有过错,交警也认定其没有责任。

没有交通事故发生。老太和小孩、车辆没有受损,也就是说没有伤害发生,此种情形让一个没有过错的轿车司机担责有失公平。会误导社会价值观念!


法律上确实有一种责任叫做“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但是要记住,前提条件是要发生“交通事故”,而本案没有交通事故发生。所以也不存在所谓的无过错责任。

尊老爱幼是值得提倡并实施,但法律的实施不允许被曲解和乱用。


陈浩文律师


这种事情我经历过。早年在东北时,一个大雪后早高峰的上班路上,人们都是骑着自行车,在被车辆碾压后的窄窄的通道上行驶,走着走着,自行车后轮在车辙里滑了一下,依仗着当年还算年轻灵活,也是本能的自救反应,我左右晃动别把,没有摔倒。可对面有十多米远,一位骑着二六自行车,后坐带着一位上小学男孩的女士摔倒了。知道在雪地上摔不坏人,但出于同情,行至跟前我还是下了车,先帮她把孩子扶起来,问她没事吧。没想到那女的站起来,用带着白布手套的手,抓住了我的别把,不让我走。原来是她的手在摔倒时被自行车什么地方刮了一下,流血了。我说咋俩离那么远,我又没碰你,你摔倒了与我有什么关系,她说是被我晃的。让我包(东北话赔),我说包人,包手我都包不起,要包扎伤口,前面不远就是我们厂的职工医院,到那可以包手。可那女的连哭带嚎就是个包,遇到了难缠的女人麻烦了。这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多是认识的,年轻人有的起哄,有的推我走不让理她。这时有位老师傅,是电气分厂的,还记得姓洪,他制止了大家,然后掏出工作证,向那女的进行了自我介绍,然后说你同意治伤,我们一同到最近的医院包扎,否则我们都去上班,以后有什么意外你来找我。其实就是白手套手指头部位阴透了点血,估计是到呛刺弄破了,她怎么会答应再走回头路去包手,只好罢了。


老牛jiyuan


一、事发经过

7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张先生驾车从四平路中天大厦停车场出来。10时31分08秒,车开到停车场出口处,闸机栏杆升起,此时前方人行道上有两名行人经过,张先生减速刹车。10时31分14秒,轿车起步,即将行驶到非机动车道,此时,左前侧一辆白色电动车行驶过来,轿车刹车停下。没想到,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瞬间翻倒在地,女骑手向前摔倒在地,电动车后座的男孩则背后着地,但两人都迅速自己站了起来。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摔倒前“倒坐在电动车上”的男孩,爬起来后呜呜哭喊,还不时摸着脑后。后经询问,电动车上二人是祖孙关系:60岁左右的奶奶骑电动车载着10来岁的孙子。

二、交警怎么说

杨浦交警支队民警解释,经过现场询问调查,电动车骑手受到惊吓摔倒和小车从停车场驶出,有一定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两车非要碰撞在一起,事故损害认定和有无“接触”无关,和双方有无因果关系有关。但女骑手操作不当,车后载人,车速较快,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后经警方事故组责任认定:电动助力车负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无过错次责,可由交强险支付。双方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诉。

民警告诉张先生,无过错次责不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优惠额度。张先生认为走保险赔付,有些麻烦,女骑手李女士带来的医疗费账单是500多元,他就当场付给了李女士300元,案件了结。

三、笔者认为赔的不值当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是该案中老人驾驶白色电动车发生摔倒,笔者认为与张先生所驾驶车辆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而且通过视频可以看出车辆之间相距有段距离,而且张先生并未加速、按喇叭。所谓的因果关系仅仅是老人单方面陈述:“看到车辆吓到了”。

笔者认为:张先生这个赔的不值当,也不应该赔,以后是不是老人摔到以后,只要说是看到某某车辆被吓到了,就得赔偿呢?显然这是没道理的,也是过分的倾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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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说法


知道为什么车主愿意赔这三百吗?因为如果要与交警较真,车主亏的不是三百块,可能是三千或三万了。老妇摔倒你敢开车走,她就可能报交通事故有人逃逸(这可是重罪),交警来了老妇肯定要求去医院检查,交警为了搞清楚事情责任,必须先扣车拖车(巨额拖车费停车费,说免费的都是扯蛋),查清事件需要十五天时间,查清分清责任后,由双方协商各自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了,可以请律师提起法院诉讼,等待法院判决裁定(最终的法院裁定肯定是无责任车主赔偿部分金额),这其中一年半载的消耗就可以让车主怀疑人生了。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律师在后面偷笑呢


西耶耶的牌子


老太太在无任何碰撞下摔倒,而轿车也是缓慢行使,但依然索赔500元,交警认定轿车无任何责任,但最终还是赔了300元了事,我认为这种做法助推了碰瓷行业歪风,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大家再看一下事件描述:

法律上确实有一条无接触事故责任,我认为因机动车的高速、急刹、鸣笛等导致路上行人等相对属于弱势一方受到惊吓导致伤亡等,这时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这条法规的制定是本着路人的摔倒是因为机动车一方的错误行为所引发后果,假如如题所述,该机动车完全正当行使,而老人的摔倒只是因为自己的紧张所致,所以司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而一些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往往因为车主想要图省心,用一些钱快速把事故解决掉,结果养成了一些有关老人的事故被“我老我有理”所主导,使一些原本没有责任的一方不得不破财免灾,甘心赔钱了事。


我感觉这种一味息事宁人的做法,使人们产生了稍有吃亏就想到自己可以获取利益补偿的习惯,甚至被一些坏人所利用,演变成碰瓷讹诈等犯罪,罪犯可以演演戏就骗得几百元,即使被识破也什么损失都没有,所以这种处理方式非常不合理!


遇我得福


真为这位张先生捏了一把汗,才300块,赔了就赔了吧,赶紧走人。

前两天一位老太太走过一家商铺前,一只泰迪——没错,就是飞起一脚你就可到20米外捡红烧狗肉那种小狗狗,泰迪起身朝她走了两步,没吼没叫,老太太就跌倒了,9级伤残。法院判狗主人赔3万,双方都不服,上诉,这下好了,直接赔20万。

这案例是狗没有拴绳,所以狗主人存在过错。张先生虽然没有过错,但你的车吓到人了啊,赔300就当是惊吓费吧。

不过这些事情延伸出去就很有意思了。

比如要是这泰迪是流浪狗,老太又该找谁去赔呢?

假如原始社会有位老太,出去采果子,一只老虎向她走了两步,她吓倒受伤,又找谁赔呢?

假如张先生是路人,走路的时候比较快,这老人骑电动车看他过来赶紧刹车,可张先生还是跌倒在地上,是不是可以找电动车老人要赔偿呢?

假如一位老太太走在路上,迎面过来一位很丑的人,她吓了一跳,倒在路上,是不是也要这位很丑的人赔呢?毕竟是他的丑吓倒了她啊。

假如一位美丽曼妙的姑娘走在路上,一位小伙子目不转睛盯着她看,撞到了电杆上,是不是这位姑娘也要赔呢?毕竟还是有一定的联系嘛。

所以我觉得国外的陪审员制度很好,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以成为陪审员,打官司双方各自陈述理由,完了陪审员投票,可以让这种莫名其妙的事情得到合理合法的裁决。


徐德文O戴维科学


赔!汽车叫行人、骑单车、骑电动车的人“受惊”是很容易的事,简单的一脚油门,一声喇叭,一把方向盘,都能收到惊吓别人的效果!开车的人们,扪心自问,大家做过几次了?

如果电动车违章在先,司机恼火还情有可原,多数时候只是因些小事拿人寻开心。尤其是老年人听力差反应慢开车抹人惊吓,这很容易发生事故,因为故意因此是比较缺德的事情!

不要以为别人都是傻子,人在做天在看,为自己的安全也需要多做积德的好事,回家睡觉也心安!


龙井茶的传说


就事论事,我们回过头看视频,小区门口是道闸和减速带,外侧是目测约4米宽的人行道。视频10秒左右车开出小区,在门口缓慢移动等前方两名行人通过。11秒时行人通过,车辆开上人行道,在这时候非机动车道的人应该已经可以看到车头出现在小区门口了。14秒,车辆刹停,电动车出现在视频左侧。15秒,电动车失控摔倒。

以上是视频里目测得来的时间轴。

第一,从现有信息来看,小区门口是人行道,不存在视觉障碍物,从10秒车子开出小区时,一直到14秒刹停,4秒多的时间,绝对不是你所说的需要迅速的反应和眼观六路的本事。如果一个交通参与者,被一个已经出现了4秒多钟的东西吓到,那只能说ta的反射神经不适合上路,驾照限定70周岁也正是这个原因。

第二,人行道目测约4米左右,11秒车子开上人行道,14秒刹住,根据车主的原文说还没开上非机动车道,那可以理解成仍然停留在人行道上,3秒钟开了4米,这速度基本上已经和人的步行速度差不多了,远小于5km/h,如果你还一味的强调慢,并且觉得别人都是新手,那我只能理解你是个连方向盘都没摸过几次的嘴炮了。

第三,你说的无论是不是够快,都应该是你先停下来让她过,当事司机已经停车让行了,你是哪里看出来当事司机抢行的?扣帽子也不是这么扣的吧。

第四,你说的人家那是车头是贴着你的脚后跟让你先过,恨不得你前一秒过,后一秒他们就能擦着你衣服蹭过去。这也叫礼让行人吗,你举的例子跟这件事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因为有缺德司机,所以天下的司机都是缺德的,这逻辑也真是令人感动。反正这位司机离电动车相隔三米(司机原文描述),停车让行,绝对不是你嘴里所说的『车头压迫你』。

第五,人人互相尊重还有好长的路要走,的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要人们相互尊重,最起码要符合人类内心的公平正义,而不是和稀泥式的你弱你有理,隔空碰瓷的新开始。


芊微生活


一切都是错误!在错误的时间和错误的地点,遇到错误的人,倒楣就到头了,蚀财免灾。有一个词叫弱势群体,有一种现象叫蝴蝶效应,没有接触,没有碰瓷,就算摁喇叭,卷旋风,或者晃灯,或者急刹,或者…都可能造成心理伤害而受惊吓摔倒,不出事皆大欢喜,出了事利益均沾。曾经看过一视频,高速上甲车连续变道,吓得右侧正常行驶的乙车急打方向避让发生单方事故,没有接触,不知道交警后来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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