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抢金项链,追逐过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赔140万。对此你怎么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详细案情其他回答很多,不赘述了。

1:此案必须慎重对待,驾驶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有发明并实施新型碰瓷嫌疑,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原因完全在于其突然左拐,明知后面有车,还突然左拐让车撞,这明显是有预谋的碰瓷行为,这符合大多数骑单车、电瓶车、摩托车碰瓷讹人的特征,犯罪嫌疑人抢劫被害人财物,勾引被害人追击,然后制造被撞事故,以达到其碰瓷讹钱的目的,可惜犯罪嫌疑人因为自身能力不足,未能准确把握碰瓷现场,导致自身死亡,实乃咎由自取。



2:刘先生金项链被抢,没有选择姑息、逃避,而是不顾自身安危,果断追击与违法犯罪份子做斗争,这是社会正能量,值得推崇。

3:在刘先生金项链被抢后,两名犯罪嫌疑人驾驶摩托车逃跑,此时的两名抢劫犯实际上已经是警方的在逃犯了,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作案,刘先生的追击属于协助警方抓捕逃犯,此正义之举是见义勇为,必须表彰。


4:犯罪嫌疑人驾驶摩托车突然左拐,是导致刘先生刹车不及撞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很明显,犯罪嫌疑人明知抢劫后后面有车紧追,仍然执意突然左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刘先生不承担责任。

5:必须详查抢劫犯罪嫌疑人是否身患绝症、拖欠债务、感情不顺、家庭不和、同事不睦、是否有抑郁症等可能有Zi、SA的倾向的可能,或许犯罪嫌疑人抢劫不是目的,Zi,SA弄点赔偿留给家属才是目的。


再饮一坛


无赖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我们深圳有个员工,女的,姓钱的,从前程无忧出来的,17年高薪请她到我们公司做讲师兼职项目管理,结果工作特别散漫,经常性不打招呼就迟到早退,批评过她几次后,她提出适应不了朝九晚五的打卡,提出不坐班不拿工资,只按培训天数拿课酬,由公司和她本人缴纳社保,我们同意了,合作半年相安无事。后来有个项目让她做,她做砸了,客户不接受她的输出产品,她就和客户在会议中吵架,搞的客户非常生气,在客户的强烈要求下我们只好重新请人重做,这个项目公司最后是亏本的。发项目奖金的时候我们按说好的扣了她一点钱,她就大闹,甩了一句我不干了,然后把公司领导全部拉黑,玩起了失踪,任我们如何打电话发短信均不理不睬,没办法,一个月后停止了她的社保。结果没多久她把我们告到劳动局,要求我们赔偿她不坐班后的工资,补交社保,还要赔偿她经济损失共计50多万!!! 你们说碰见这么无赖的人怎么办?! 我们内部讨论后决定: 绝对不对无聊妥协! 我们相信世间自有公道在,法律是公证,而且我们所有证据齐全,我们决定和她抗争到底! 这就是我的回答。


芳达爱理想


我和被抢人刘某的辩护律师观点一样,刘某属于受害人,而且刘某开车追赶抢劫犯摩托车的行为属于合理合法而且正义的行为,并且事故发生后,刘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原地等待,最后法院判罚刘某赔偿劫匪20万元,并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显然判罚过重,理应上诉。

(1)我们先来看刘某追赶劫匪的前因后果和结局:

1、刘某开车去菜市场买菜,准备招待朋友,这是正常的公民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2、两名劫匪骑摩托车经过刘某,一把将刘某脖子上金链子扯下,并快速驾驶摩托车逃跑,这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

3、刘某在驾车追赶过程中,具有紧迫性,车速可能快了一点,但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择路,在刘某做出左拐拦截的情况下,劫匪判断失误也进行了左拐,这才导致了撞车,并最终死亡;

5、刘某发生事故后,一没推卸责任,而是马上报警,并原地等待警方到来;二没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时拨打120,并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属要求刘某赔偿140万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属于讹人了,没有法律能够支持他们的要求;

7、法院判处刘某赔偿20万,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太重了;

8、刘某乡亲坦诚联名要求减轻对刘某的处罚,可见其为人和厚道,邻里关系也很好。

(2)我们看劫匪行为:劫匪已经被证实是惯犯,骑摩托车抢劫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可以说他们现在的下场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们家属要求赔偿140万,完完全全是讹人敲诈,这就和公交车上年轻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后家属索赔这样无理的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说是一种扭曲的价值观,不知道为什么会得到支持。

(3)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在这里引用一条《刑法》的条例:《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从这条规定上来看,刘某的追赶劫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况且刘某作为一个家庭条件一般的人,判罚20万,并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怎么看都太重了。

而且刘某有主动报警,主动叫救护车这些主动承担责任的前提,理应从轻发落。法律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应该掺杂人情在里面,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对刘某的处罚。


李阿冰


大概的案情是这样:

江西樟树的刘先生在马路边散步,突然有两个人从他的后面开着摩托车冲了过来,然后将他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被抢了,然后这辆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刘先生便开车追了上去,眼看就要追上摩托车了,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两名歹徒死亡。

这年头,什么事都可能发生。

家属因此索赔140万元。最后双方经法院调解,刘某家属同意向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赔偿20万元。

刚刚看到的一个,患病男子偷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现在,劫匪抢劫逃跑中意外身亡,劫匪家属也要求索赔140万元。

从案件来看,劫匪实施的是抢劫的严重暴力性行为,并且被害人被抢劫后实施追赶,应当认为整个抢劫犯罪并未完成,作为被害人应当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正在抢劫的犯罪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即便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若是这个无限防卫的行为成立,作为被害人应当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另外,这个案件更重要的一个是公民与违法行为的价值取向,若是这样的结果,让其他行为人日后再面对不法侵害时,该如何选择?该如何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叶律师


这个必须得赔啊,不是有专家曾经说过嘛,小偷属于弱势群体,你要配合。前两天刚刚看到一个类似案例,说的也是一个小偷,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追赶,荒无择路的跳进河中,结果淹死了,也是索赔了一些钱。

为什么要理赔呢,我感觉被抢的刘先生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一是缺乏配合意识。当有小偷来抢你的项链时,你不该大喊大叫,更不应该驱车追赶小偷,你要给他们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盗窃环境,当你看到他们要摘你的金项链时,你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主动摘下来递过去,如果条件允许,还应当到附近的金店做一下鉴定,以确保项链是真的,让小偷偷的放心,偷的满意。

二是缺乏爱心意识。人家凭实力抢的项链,你凭什么要去追回来呢,而且没看到他们骑的是摩托车嘛,而你开的却是汽车,你这分明就是在欺负人嘛。你要追也可以,但不要开车追,可以用跑步或快走的方式去追,在追的过程中不能给小偷太大的压力。

三是自身行为不检点。你为什么要炫富呢,为什么上街买菜也要佩戴大金链子呢?难道不知道这样容易招贼吗?如果你不佩戴大金链子,那么小偷就不会看到,他们看不到自然就不会偷,不会偷自然你就不会追,不会追当然就不会撞了,因此你必须要负责。

小偷他们两人才要140万元,价格很优惠了,完全就是友情价要的,所以你还是抓紧筹钱吧。


元芳有看法


江西一男子被抢金项链,追逐过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赔140万。对此你怎么看?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江西刘先生的金项链是怎么被抢的?其次,刘先生金项链被抢后驾车追劫匪有没有错?其三,劫匪家人向刘先生索赔140万依据是什么?最后,面对劫匪家属索赔140万刘先生应该赔吗?

1、江西刘先生的金项链是怎么被抢的?

江西刘先生金项链被抢后追劫匪造成两劫匪死亡事件被报道后,有关于刘先生该不该给予劫匪家属赔偿问题就引起很大争论。有人说,刘先生金项链被抢后开车追劫匪应该定义为正当防卫的行为,劫匪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刘先生不应该赔偿劫匪家属。也有人说,刘先生的金项链被抢是事实,他追劫匪也应该,只不过他不能以此理由违反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是劫匪死亡的一部分原因,因此刘先生应该有一部分责任赔偿劫匪家属。

2、刘先生金项链被抢后驾车追劫匪有没有错?

其实,刘先生那天是去菜市场买菜,因去的太早就在路边溜达,没想到两个劫匪开摩托车抢了他的金项链,凑巧刘先生就在自己的座驾旁边,于是开车追劫匪。越追双方车速越快,待刘先生打算把车子停到劫匪的摩托车前面逼停劫匪的时候。没想到,劫匪的摩托车径直撞死刘先生的小汽车,致死两名劫匪当场死亡。事后,劫匪家属向刘先生索赔140万,最后刘先生家属赔偿20万后劫匪家属撤诉。

3、劫匪家人向刘先生索赔140万依据是什么?

有人说,劫匪抢金项链本来就是违法犯罪,劫匪死后家属不应该再向刘先生索赔。也有人说,劫匪家属,之所以向刘先生索赔并不是以劫匪抢金项链犯罪导致死亡为理由。是刘先生在追逐劫匪的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超速驾车追逐劫匪才导致了劫匪死亡的后果。刘先生有违法行为,当然对这起交通事故有部分责任,既然有责任就应该赔偿。这合理合法,为什么不能请求刘先生赔偿呢?

4、面对劫匪家属索赔140万刘先生应该赔吗?

其实,刘先生追逐劫匪的过程中确实是超速违反交通安全法,对这起交通事故有部分责任,当然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从整个案件来看,劫匪抢金项链在前。刘先生驾车追逐劫匪在后,也就是说,纵然刘先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部分责任,但劫匪违法犯罪在前,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所以刘先生适当赔偿少部分钱款,劫匪家属不在追究是解决该案的最佳方案。


聚焦三农热点说


我先报名,立帖为证。等老子觉得自己还有一个月准备离开这个世界,我要讹便全天下人。

首先,

第一天,去商场,找个看起来滑一点的地方,然后摔倒。再找物业赔个几十万。

第二天,在马路上躺着,谁超级热心的,就先讹谁,讹他个倾家荡产。

第三天,找个有狗的院子,翻墙进去,路过狗旁边,让狗咬一口,再讹主人家个几十万。

第四天,去南京法院,摔在阶梯那里,再找南京法官索赔。

第五天,找个公园,在没有警示标语的地方,摔下去,得咧。公园管理方必须要赔偿。

第六天,找个没来得及维修坑坑洼洼的路段,再那么一摔,路政,市局什么的,少不了。

第七天,找一个……

最后一天,找一辆运钞车,做个塑料造型枪,直接去运钞车那里亮出来,然后等家里人上门找他们索赔……

这样算起来,老子明天开始可以不用上班了,天天在老家种地,等那个时间快过去了,打底能够留给子孙后代上千万以上的资产……

这个世界,怎么了?



Bliss青春落


通过这个案例表明了抢劫犯罪属于高危职业,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金盆洗手、回头是岸,老老实实通过劳动赚钱生活。

刘某早上驾车去菜场买菜去早了,便停车在路边散步,忽然脖子上的项链被抢,他回头见一摩托车载着两人正加速逃窜,赶紧跑上车开车追赶。抢賊发现被追便拐进小路。刘某想从左侧超车将二人堵住,谁想摩托车也来了个左转弯,刘某刹车不及两车便撞上了。两抢賊被撞飞当场身亡。刘某急忙下车报警等在原地。经查两抢賊是惯犯、有前科。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逮捕。两抢賊家属要求刘某赔偿140万。刘某所在村村委及村民为其写了请愿书。经综合考量,最后刘某分别赔偿两家属20万,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

这类案件并不少见,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就本案而言,有以下几点看法。

1、刘某是在自己项链被抢后才对两抢賊进行的追赶,也就是说,他自身的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他追赶抢賊的目的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旨在保护自身的财产权益,这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行为上来讲,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应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2、由于本案中刘某的行为造成了两名抢賊的死亡,从结果上来讲,存在一个防卫程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刘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

这里面便涉及到两种权益,刘某项链被抢,遭受的是财物权益方面的侵害和损失。两名抢賊遭受的是生命权益的侵害,这两种权益相比较,略显不对等。再结合刘某一条项链的财产价值,与两名抢賊的生命价值,相比之下,显得刘某的防卫行为似乎超出了必要限度。

3、刘某所在村村委会和村民都为刘某写了请愿书,这对刘某量刑有没有帮助呢,答案是有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尽管该规定中没有详细的划分,但村委和村民集体为刘某请愿,表明刘某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并不大,否则不会有人为其请愿。这一点,可以作为为刘某减轻处罚的因素之一。

4、事发后,刘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是一种自首行为,这本来就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一个标准。

而且,两个抢賊都有前科,是惯犯,是加重二人自身罪行的一个因素。

综合以上几个因素,尽管刘某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但多方面都符合减轻处罚的标准,所以,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至于民事赔偿,两名抢賊家属拿到20万赔偿金后,已经撤销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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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凭已经知道的案件事实,本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人认为:抢金项链的人的罪名,应是抢夺罪,而非抢劫罪;本案属于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应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有罪处罚,而不是以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作无罪判决。

一、案情简介

根据头条上的叫做”乌鲁木齐那些事儿”发表的文章介绍,本案中的被告人刘先生买菜后散步后,才发生案件的。相关内容复制如下:

‘”这时候,突然有两个人从他的后面开着摩托车冲了过来,然后将他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被抢了,然后这辆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 正好刘先生已经到了自己的车子旁边,刘先生立即驱车追了上去,他开着车一路紧紧地跟着犯罪嫌疑人,过了几个路口以后,摩托车上的人似乎发现有人在追他们,于是他们马上拐进了一条小马路,当时刘先生就像从马路旁边超过去,打算横在他们前面。可是眼看刘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车了,谁知这个时候,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这一撞就出了事,这两名骑着摩托车的嫌疑人被撞倒在地。见此情景,刘先生立马用手机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是在救护车赶到现场之后,两名歹徒已经死亡。随后当地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先生车子进行车速鉴定,最终刘先生因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依法逮捕。”

二、本案的事实认定

(一)抢项链的人构成抢夺罪

本案是用摩托车为作案工具,乘人不备忽然夺走他人的项链。这种取财方法不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因此,不成立当场使用暴力取财的抢劫罪。

那么,抢项链之人逃避抓捕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逃避抓捕的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必须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阻止抓捕。纵观本案,抢夺人没有实施构成抢劫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行为,显然,抢项链之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二)本案中,刘先生的行为构过失致人死亡罪

1.案件事实

我们从前面介绍的案情简介中摘取如下案件事实:”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刘先生立即驱车追了上去,他开着车一路紧紧地跟着犯罪嫌疑人,过了几个路口以后,摩托车上的人似乎发现有人在追他们,于是他们马上拐进了一条小马路,当时刘先生就像从马路旁边超过去,打算横在他们前面。可是眼看刘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车了,谁知这个时候,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

2.刘先生超速撞飞左拐的摩托车致人死亡,这种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从案情可见:刘先生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他知道抢夺人会在前方路口左拐进入其行驶的机动车道上,为了在那个路口上堵住抢夺人的摩托车通过这段路,便超速行驶。想不到,前方己有摩托车了,但刹车不及,结果,车毁人亡了。刘先生这种心态支配做出超速行车导致人员死亡的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3.本案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从刘先生发现项链被抢开始,刘先生就立即实施追回失物的行为,至事故发生,没有中断。这个过程,可认为他是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从这点上看,应当认定本案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但是,本案应适用过当防卫的规定,而不宜认定是无过当防卫。具体适用法条上,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是适用该条第三款的规定。

简而言之,本案中,抢项链的人只构成抢夺罪,而刘先生则是属于防卫过当。

附:有关文章链接:

https://m.zjurl.cn/answer/6678639167104090375/?app=news_article&app_id=13&share_ansid=6678556681850323213


来风102781141


江水泛滥,王八上岸! 这个时代真有意思,作恶伤人的遭到报应反而其家属还堂而皇之的“有理力争”了,可笑的是居然很多时候还争赢了,不得不说这个时代的许多人和事扭曲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便举几个例子,比如:一个小偷惯犯某次进室盗窃“不小心”被主人发现了,在双方争打过程中小偷受重伤,于是小偷家属状告被盗的主人,居然被盗方被判有一定责任须赔偿小偷不等额的“工伤”费用;又比如行凶者在行凶过程中“不小心”被自卫者打伤或者杀死,居然行凶者家属多半状告胜诉,判处自卫者罚款或者防卫过失罪;还比如很多时候有的人在某些商场闲逛或者购物时自己不小心摔伤了,于是堂而皇之的状告商场进行赔偿,居然几乎都是胜诉的;又比如此问题中的盗取别人金项链的小偷在逃逸过程中意外死亡,不知道此次小偷家属状告被盗金项链的主人是输还是赢,希望别再次胜诉了!否则,连那些潜在的行凶者、小偷、摔倒者……都在偷偷的要笑掉大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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