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那里现在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合理吗?

用户3044697912750


每个村庄几乎都有很多的老人,老人在活着的时候啊,他们都有一份自己的土地。但是有很多地方,等到老人去世以后,就要把他们的土地全部给收回来,这种现象其实是很普遍的,大家认为这种现象合理吗?



其实根据地方上的有所不同,政策落实的也有所不同。下面我就讲讲我们这里的实际情况。 我们这里其实在老人去世后土地也收回,不过要分几种情况,如果符合以下这几种情况的,土地是不被收回的。如果没有以下的几种情况,土地是要被收回的。


第一种情况就是老人有子女的,这里指的子女一般的情况下就是儿子,就是老人有儿子的。这种情况老人的徒弟是不被收回的。而是正常的,让自己的儿子去继承。同时,他的儿子也有权利继承他父亲所有的东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这种情况下老人尽管已去世,但是土地仍然不会被收回。

而老人是孤寡老人或者是五保户的,这种老人在生前是享有村集体的土地的,不过由于老人没有后代也没有可以继承的人。所以老人的一切大小事宜都有村集体进行操办,包括他的后事,这样一来,在老人去世以后,他的土地是要被村集体所收回的。

这种情况也是合情合理的,毕竟老人去世以后,他的徒弟没有人继承,只能返还给村集体重新分配。大家伙觉得我说的对不对呢?请多多给我留言。


惠农圈


收回去世老人的承包土地,这种现象一般是不会发生的,但不排除有个别地方村集体独断专行,违背法律和政策宗脂,制定土政策,违规收回农民承包耕地并从中获利。


那么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合理吗?

首先、收回去世老人土地不符合土地政策长期稳定不变的初宗。

村委会有依法管理村集体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职责,但前提条件是依法管理。中共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保持长期稳定不变,并确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基础上继续延期30年。所谓土地承包政策不变,即不因人口增加而增土地,不因人口减少而减少土地。集体收回去世老人的承包地不符合政策初宗。


其次,收回去世老人土地违反《土地承包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出包方不得收回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承包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村集体有权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没有法律依据。尽管承包人已去世,但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子女有权继承父母土地经营权。

2、所谓土地承包期,包括土地证上规定的原有承包期限和政策不变延长的承包期限,只要土地政策不变,都不应该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


再次、收回去世老人土地也不合理。

国家土地政策不变,不因人口增加而增土地,不因人口减少而减土地。既然要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就得要增加新生人口的土地,土地政策不变实质上就是家庭新生人口继承了去世老人的土地,否则新生人口吃什么?也显得对新生人口更加不公平不合理。

总而言之,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职责,但必须在有法律规定权限下管理,法律没有规定集体有收回去世老人土地的权利,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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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人阿洪


农村老人去世了应该不应该收回土地,这里面有几个关键问题要弄清楚。一、去世老人是不是独立的一户。二、这次土地确权证上记载的家庭成员承包土地者有几人。三、承包土地是否和集体签有书面承包合同。知道了几个关键点后,我们逐个来说一下。



如果去世老人是独立的一户,而且土地确权证上记载的也是去世老人一人,不管承包土地合同有无到期,集体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是合法的。如果去世老人的土地确权证上记载的还有家庭成员其它人,那么根据国家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村里是不应该收回的。土地承包法总则写道,‘’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結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去世的老人承包的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书面承包合同,并有家庭成员承包共有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定书面承包合同。

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综上所述去世老人符合我说的第二点和第三点,不管集体经济组织有任何理由都不能与法律对抗,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



农民们包括村干部都应该懂法知法用法,不能任意违背法律行事。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农业才能稳定,只有承包土地稳定了,农民才能积极主动增加投入,种好地,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粮食。


手机用户王竹清


对于农村的土地,目前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就是说家里有老人去世的话,都不会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的。要是收回老人土地的话,那自然就是不合理的。

农村老人过世后,承包的土地被收回,这合理吗?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情况都不会收回去世老人土地的,有一些情况就会收回。就比如说现在农村里面的五保户,他们无儿无女,也没有人养老,所以一般会跟村里面签定养老协议。村里面帮他们养老,但是老人去世后土地就会被收回村集体所有。

所以看到一些过世老人的土地被收回了,可能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子女,所以过世后户口本上就没有其它人再履行承包协议了,那自然就是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了。

而正常情况下农村家里的老人过世的话,是不会收回老人的土地的,那是因为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其它家庭成员都是共同承包人,他们也是有权力耕种土地的。所以只要户口本上面还有成员,那承包合同就会一直履行下去,也不会进行收回土地。

为什么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主要原因有两点。

1、保护家庭土地的稳定

首先就是保证农民土地的稳定性,要知道农民都是进行生产性活动的,而人都有生老病死,如果有老人去世就收回他的土地,那可能农民正在进行耕种,这直接收回造成的问题就很大了,很难确保农业的稳定发展的。

2、减少土地不断进行收回,分配的工作

再者就是老人过世要收回土地,那么新生儿出生的话就会被要求分配土地了,每年农村都会有大量的人出生跟过世,那样只会将分配土地的问题复杂化,需要大量的人力跟物力去协调土地,这就会浪费很大的人力了。

所以说现在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很公平的一种方式了,减少了大量的工作,也是保护了农民土地的稳定性的。如今农村老人过世自然就不会随便收回土地的,这点大家要清楚的。


老王谈养牛


我们那里现在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合理吗?

我们都知道农村的土地都是国家发放的,都有政策,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现在农村老人去世后就会收回,而且合不合理,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

要是去世老人收回,就必须新增人口分配?

现在每个农村都会有几个或者十几个老人,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所以人死之后会销户口,自然户口么有了,就证明这个人不存在,所以收回也是合理的,其次就是新增人口分配,也就是说谁家生了个孙子孙女,必须分配,这样一分配的话可能有点乱,这家收回,那家分配。


人死如灯灭,我们都知道人死之后,这个人户口必须拿到当地派出所销户口?

农村的土地都是按照户口划分的,基本都是按人头划分,一般都是一个人一亩地,如果说这个人去世了,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收回他的土地我觉得是合情合理的。分给那些么有土地的人,

这样会给承包商带来不便?

我们都知道现在农村大多数都么有人种地,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而土地都承包出去了,承包商他们都是大量种植农产品。如果说这里面那家老人去世了,然后那家新增人口,这样分配土地,如果这样一来一回的话,就会给承包商带来不便,土地比较混乱。



都说说你们对这个问题的见解?


农村身边事




西门观点:如果是没有法定赡养人或赡养人的五保户,合理合法,如果不是,则不合法。

如果土地承包户属于‘’五保户‘’,而且没有法定赡养人,去世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老人去世后,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其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由其家庭成员继续使用。



如果老人去世后,虽然户口簿上只有他(她)一人,但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城市,其承包地可以交回村集体,也可以由其家庭成员转让或流转。

此观点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我们那里现在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合理吗?

农村老人去世以后,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收回以后分给村里新增人口,看起来合理,大家也觉得合理,但实际上从农村土地的管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业发展等方面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需要普及一下农村承包地的相关规定,按照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长久不变,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按照这个规定,农村土地在土地承包期间是不会做大的调整的。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联产承包,承包的土地是按照户内人口承包的,每一位家庭成员享有同等的土地份额,即使户内新增加了人口,村上也没有分配给其承包地,只要其余家庭成员同意,就能过获得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按照规定,户内老人去世以后,其承包的土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不予收回。



了解了基本的政策,我们再来看老人去世以后就收回其承包地,不合理在什么地方,我觉得主要有两个不合理的地方。

第一是不利于农业发展。土地的肥沃程度,农民对土地的投资,包括对土地进行高科技技术处理,都是农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舍的投资土地,想要靠天收益,那农业发展就是一句空话。而要想让土地投资者能够放心的去投资土地,不怕投资打了水漂,稳定的承包关系就是前提条件,毕竟谁也不想拿上自己的钱,投入到别人的土地上面。如果老人去世以后,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其他人,就会造成这种不稳定的承包,让那些土地投资者不敢放心大胆的投资土地。



第二是造成承包地管理混乱。生老病死是万物的本质,在农村,尤其是大一点的农村,每年村里都会去世几个老人,当然也会新增人口。如果老人去世以后就收回承包地,分配给村里新增人口,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土地承包关系朝秦暮楚。比方说甲家有老人去世,乙家有人增加,把甲家老人土地收回来分给乙家,没过多久,反过来乙家有老人去世了,甲家又增加了新人,把乙家土地收回来,分配给甲家。如果真这样,农村光分配承包地就会焦头烂额,村民之间也会矛盾重重。



综上所述,我觉得老人去世以后就收回承包地,是不合理的。


新农人散耕


现在有的农村里面开始回收去世老人的土地。这样合不合理呢?

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法规,是怎么样对待这个问题的呢?能不能进行回收呢?

户口没有消除是不能够回收的

在农村里面,农村的土地是按照户口来进行划分的。也就是说他的户口本里面已经没有人了,那么属于绝户的情况之下,这种情况是可以回收土地。

前提是他没有后代就像农村里面的五保户,他又没有把他名下的土地转让给谁。

这种情况在农村里面是可以回收他们的土地,这个也是合情合理的,既然人口都已经死亡了,数据呢已经消除了,这种情况是可以回收。

假如只是老人死亡,年轻人还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回收的,也不允许回收。因为其中一个人口的死亡并不能够代表他整个户口里面的人都已经死亡,所以这个户口没有注销的时候是不能够轻易的将土地回收的,因为这个是对农民最根本的保障,在最根本的问题上面是不能够任意的使用回收的权利。


经过重重确认,发放承包方可以收回土地。

其实经过确认,那么大家都已经确认了这个户口里面是死亡的,没有后代也没有经过这个土地转让,给谁来承包经营。

按照这种情况之下呢,通过合法正常的手续,是可以将土地进行回收,然后到下一次分配的时候,再进行划分。

不过我们当地目前还没有看到过土地回收的问题。

基本上这些老人失去土地都会有其他人耕种,要么就是给他养老送终的,要么就是集体回收,然后再将这个经营承包权转让给那些没有土地的人。


每个地方情况不同。

我们觉得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同不一样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区别对待每个地方,按照当地发布的情况为准,我们在这里并不能够代表所有地方。

毕竟很多地方政策都是有差别的,甚至有的很明显的一个政策都是有不同的做法。

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觉得大家还得多多参考,多多询问,要么如果想知道当地的情况可以直接向村委或者民政部门去了解咨询。


农人莫小道


是这样,农村土地承包到户,记住是以户为单位的,老人虽去世但这户还有儿女在,户没有消亡,在承包期内是不能把去世老人的地收回的。这条规定国家是有政策的,即死的不去,生的不补。有的地方和个别负责人没有很好领会中央政府的精神。为什么死的不去,生的不补?在农村家家都有老人,儿女多又没有多少积蓄,咋也得依靠一个孝敬的,这样活着能尽力待候,去世后能享受老人留下的承包地,也算公平。再有死就有生,虽然生孩子没有地,但每家老人去逝的地不也没收回吗。个人观点。


自在悠然


老人没有儿子有女儿,那么就应该有女儿去继承他的土地权,这是合情合理的,当然了,要是寡老人,没有子女的,那么她就应该收回了,如果老人要是没有儿女的话,他的后半生是在侄子和侄女儿家,生活的,而他们一直陪伴着老人,为老人送终的,土地就应该归属他的侄子,或者是侄女儿,这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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