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豐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人劉某偉、劉某珠、施某平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案件。被告人劉某偉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被告人劉某珠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施某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間,被告人劉某偉、劉某珠、施某平等人多次因與他人言語不合發生衝突後,糾集同夥使用殺豬刀、鐵鍬等器具實施故意傷害,致使多人身體損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偉與劉某珠、施某平等人糾集形成惡勢力團伙,在信豐縣城鄉等地無事生非、逞強好鬥、為非作惡,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被告人李某和王某雖不是惡勢力成員,但參與實施犯罪行為,也應依法受到相應懲處。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遠芳 記者吳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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