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在江西】信丰县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人刘某伟、刘某珠、施某平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案件。被告人刘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被告人刘某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施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伟、刘某珠、施某平等人多次因与他人言语不合发生冲突后,纠集同伙使用杀猪刀、铁锹等器具实施故意伤害,致使多人身体损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伟与刘某珠、施某平等人纠集形成恶势力团伙,在信丰县城乡等地无事生非、逞强好斗、为非作恶,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和王某虽不是恶势力成员,但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也应依法受到相应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远芳 记者吴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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