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有權強拆嗎?無權!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阜陽市穎東區張某因養殖需要,於2011年在村中建設用地上修建房屋一棟,建築面積約200多平方米。2018年4月14日,穎東區某街道辦事處針對張某所建房屋作出了《違建通知單》,認定張某在建房屋屬於違章建築。

二、律師維權過程

張某依法委託譚朋濤律師代為啟動法律程序,譚律師接受委託之後認真審閱了案件材料,通過調查取證,指導張某收集了與案件有關的關鍵證據,經團隊集體研究,制定了總體辦案方案。後依法訴至阜陽市臨泉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街道辦事處作出的《違建通知單》的具體行政行為,並由街道辦事處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臨泉法院擇期開庭。庭審前譚律師從阜陽趕至臨泉法院,要求查閱案卷,獲悉街道辦事處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綜合本案事實,依據相關法律,圍繞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譚律師著重抓住如下幾點:

1、張某自建房屋經過村民小組、村委會、新華街道辦事處層層審批。街道辦事處認定張某房屋在建與事實不符,根據《農業用地申請備案表》、居委會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顯示,張某房屋至少在2013年4月之前已經竣工,根本不存在在建的問題。街道辦事處認定張某在建房屋屬於違建,無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2、街道辦事處不具有拆除違建的法定職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街道辦事處作為潁東區派出機關不屬於鄉、鎮人民政府,不能依照城鄉規劃法賦予鄉鎮的職權履行法定職責。

3、街道辦事處在《違建通知單》未載明所適用具體法律法規,應視為作出的行政行為無依據。街道辦事處未出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應視為沒有證據,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4、街道辦事處為保證張某陳述申辯權利,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也未依法對限期拆除的通知進行公告,就直接對張某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強制拆除,剝奪了張某法定救濟權利。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庭認真聽取雙方意見後,經合議庭合議採納了譚律師的意見,判決街道辦事處違法。

三、總結點評

本案中由於張某法律意識較強,收到違建通知單後並未驚慌失措,也沒有去盲目上訪或暴力維權,而是依法委託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律師為律師辦理提供了較好的條件。

其次,本案街道辦事處違法既有實體方面的違法,也有程序違法,既無法律依據有沒有事實基礎,而這些潛在的問題對於沒有專門的法律知識,缺乏實務經驗的被拆遷人而言是不易發現的,只有專業律師能夠抓住問題核心要害,從而使得被拆遷人的訴求更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後,律師的負責精神和對紮實的法律基礎的是本案得以勝訴的關鍵因素,如果律師不能根據法律規定找到案件的關鍵點,深入實際收集證據則無法證明房屋建設的合法性;如果律師不能提前趕到法院要求閱卷,也不會知道街道辦事處並沒有在法定期限提交證據,則無法在法庭辯論時強調對方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證據,臨泉距離阜陽將近60公里,阜陽並無高鐵,雖然旅途已經非常勞乏,但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律師不能有任何的懈怠,必須在開庭之前趕至法院;及時有效的溝通也是本案得以勝訴的一個原因,有道理不一定講清楚、說明白,雖然說清楚了但不是合適的時機和妥善的表達也一樣不能收到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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