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吗?无权!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张某因养殖需要,于2011年在村中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一栋,建筑面积约200多平方米。2018年4月14日,颖东区某街道办事处针对张某所建房屋作出了《违建通知单》,认定张某在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二、律师维权过程

张某依法委托谭朋涛律师代为启动法律程序,谭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通过调查取证,指导张某收集了与案件有关的关键证据,经团队集体研究,制定了总体办案方案。后依法诉至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违建通知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泉法院择期开庭。庭审前谭律师从阜阳赶至临泉法院,要求查阅案卷,获悉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综合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谭律师着重抓住如下几点:

1、张某自建房屋经过村民小组、村委会、新华街道办事处层层审批。街道办事处认定张某房屋在建与事实不符,根据《农业用地申请备案表》、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显示,张某房屋至少在2013年4月之前已经竣工,根本不存在在建的问题。街道办事处认定张某在建房屋属于违建,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2、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拆除违建的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街道办事处作为颍东区派出机关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不能依照城乡规划法赋予乡镇的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3、街道办事处在《违建通知单》未载明所适用具体法律法规,应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无依据。街道办事处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街道办事处为保证张某陈述申辩权利,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对限期拆除的通知进行公告,就直接对张某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剥夺了张某法定救济权利。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庭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谭律师的意见,判决街道办事处违法。

三、总结点评

本案中由于张某法律意识较强,收到违建通知单后并未惊慌失措,也没有去盲目上访或暴力维权,而是依法委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为律师办理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其次,本案街道办事处违法既有实体方面的违法,也有程序违法,既无法律依据有没有事实基础,而这些潜在的问题对于没有专门的法律知识,缺乏实务经验的被拆迁人而言是不易发现的,只有专业律师能够抓住问题核心要害,从而使得被拆迁人的诉求更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律师的负责精神和对扎实的法律基础的是本案得以胜诉的关键因素,如果律师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找到案件的关键点,深入实际收集证据则无法证明房屋建设的合法性;如果律师不能提前赶到法院要求阅卷,也不会知道街道办事处并没有在法定期限提交证据,则无法在法庭辩论时强调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临泉距离阜阳将近60公里,阜阳并无高铁,虽然旅途已经非常劳乏,但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不能有任何的懈怠,必须在开庭之前赶至法院;及时有效的沟通也是本案得以胜诉的一个原因,有道理不一定讲清楚、说明白,虽然说清楚了但不是合适的时机和妥善的表达也一样不能收到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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