嫻院 · 會說 陳建軍:民營企業發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我想談一談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幫助大家梳理一下。

這個問題其實就接著高會長最後那個問題,說接地氣,哪些地方要做一些調整。

首先我想談談就是什麼,在企業的設立之初,可能我們現在好多民營企業都存在著一些實際的問題,比如說投資協議。

投資協議其實我們在資本的運作合作的過程當中,投資協議本身就是我們各方出資的比例、出資的形式、出資的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等,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但是我現在看到的好多(企業),發生了爭議之後,這個投資協議從最初開始設立的時候,就是一個形式化的,就是原則概括化的。

基本上沒有太多涉及到很多實質性的細節性的內容,這樣的話就導致我們股東在最後運行過程當中,會產生一些爭議。

還有一個就是關於公司的章程。其實我們好多民營企業不太重視公司的章程,我們在設立的時候,我們在坐好多民營企業,大家可以回去想一想,我們好多章程當中可能都是和公司法內容相一致,沒有自己公司的一些特點性的、針對性的調整。

甚至於我們讓一些幫助辦理公司登記的一些公司,去用一些模板,簡單的做一些調整就可以去做。

其實公司章程是我們公司內部的憲法,公司章程對我們內部的分配比例,尤其是決策機制、決策程序、決策機構的職責等等,應該有一個針對性的約定。

而現實情況好多企業面臨一個什麼,面臨一個決策僵局。比如說股東會和董事會在運行過程當中有一些形式化,好多是滯後的,或者後續的補充。

有好多都是做了決定以後,再補一個股東會決議,甚至於說走籤一下。這樣的話會導致什麼?導致我們內部的管理缺乏一種真正的法人治理結構。

那麼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什麼?如果股權的這些問題,在我們公司的章程當中沒有明確的做出一些約定和規定的情況下,還會形成一些什麼,公司僵局。

比如說繼續增資,股東形不成一致意見,解散也形不成一致意見,這種情況下就形成一種公司僵局。

我剛才講這麼多,其實我們內部公司的一些問題,外部政策、環境、市場等等,它可能是不能夠解決我們所有的困境。

那麼這種公司決策僵局,有時候並不是公司企業發展不下去了,而且有可能就是利益分配不公、不均,合夥人就產生了很大的爭議。

還有一個就是出資的問題。出資有時候不實、不到位,還有是抽逃出資的問題不實。

有時候我們做評估,好多出資人不是以貨幣出資,是以非貨幣的形式,那麼做評估的過程當中,可能就虛高。

那麼這樣的話,當初可能大家都覺得熟悉,我們之間都有一些認識,都信任可能不會在意。

但是這種不實的情況下,或者在投入以後又被抽逃出去的話,會使公司的股東和公司的什麼,責任形成一種連帶。如果公司承擔不了最後的對外的所欠的債務的話,公司股東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個方面是從什麼,公司在整個的產權明晰化的角度來講,也存在好多法律問題。比如說從一個公司的類型,好多我們民營企業,大家都知道,好多都是股東。

看起來有好幾個股東,表面上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架構形式,好多都是夫妻,好多都是子女,甚至有一個再加一個低比例的一個司機,我們親戚朋友在這裡面。

這樣的一種模式就會導致裡邊產權不明晰,甚至於什麼,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混同,這種混同就可能成為一個什麼,今後的一個很大的法律風險。

我們都知道說,我們成立了有限責任公司以後,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僅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法律架構。

但是在現實當中如果混同了,我們可能公司這種法律人格會否定,這從法律理論上來講早就有。現實當中我們認為這種財產的混同,會直接導致我們的股東最後承擔的是無限的連帶責任。

還有一個就是合夥的這種形式。現在私營企業當中,合夥還是多見的,這種合夥往往有一些家族式的,還有朋友之間的。

合夥之間我們的產權的這種明晰可能就更為混亂,我們前期基於信任作為一種合作,但是再長期發展下去,大家可以想象。

我們為什麼融資難,剛才白行長也講到說融資難是怎麼樣,站在銀行的角度。其實站在其他投資人角度來講,我們往這個企業去投資的時候,如果它內部的產權不明晰,管理很混亂,我們沒有人敢投。

剛才高會長也提到了,民營企業家是一個焦慮的一個群體。其實作為一個想投資的投資人來講,對於民營企業來講也很焦慮,也很頭疼。

這樣一種產權不明晰、產權的不清晰的狀態,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持續的一個發展。

第三個可能還有一個就是他們對無形資產的不太重視,我覺得對於我們現在企業的品牌、商標服務,包括我們的專利申請保護,包括利用和對外的合作,可能很多方面,我們作為私營企業投入度不夠,關注度不夠,法律的保障也不夠,可能在自身的利益維護方面,也是忽視的。

所以以上這幾個方面,我覺得就是產權不太明晰,是我們目前不少這樣的民營企業所面臨的一個困境。

第三個大的方面我想談談就是在合同履行、簽訂這個過程當中,就是合同行為。其實我們知道,對於一個民營企業來講,無論是你是正常的經營,還是說投融資合併,還是說我們最後的像其他的合作等等,都離不開合同。

但是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當中,其實我們的民營企業,這個方面法律意識還是比較淡薄的。

比如說在合同的簽訂過程當中,我們對合同的條款的把關,合同的完整性、規範性、合法性,審查還是不夠。

很多民營企業是沒有內部的法務部門的,但是好多企業現在有法律顧問,在座的好多企業,你們想可能有法律顧問,但是我們對法律顧問的價值的利用,還是不充分的。

我們好多人認為就是什麼,律師在發生了爭議打官司,我們才請律師來。

其實在我們前期,剛才說到的合同簽訂之前,合同文本的起草,尤其大的那種合作,我們和對方去談判、協商的過程當中,這都需要專業的律師和會計人員的介入。

就拿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前兩天我們正在處理一個民營企業的一個小的案子。他約定管轄寫的是由太原市法院來管轄,對方是江蘇的,可是由於太原市就沒有寫明確是哪一個具體的法院。

導致我們太原所有法院是什麼,不能管轄,最終我們就為了那麼幾十萬,還不得不跑到江蘇去起訴,這樣會增加了企業的成本。

當初他還認為說,你看我寫的是約定的是因為當初談判的時候我有強勢地位,我要求他寫到太原市,可是這樣的一個小小的疏漏,導致我們會增加很大的成本。

尤其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我們很多的民營企業缺乏了一種證據意識,也缺乏那種時效意識。

比如我們在履行過程當中的簽收,是不是有權的人在簽收等等,包括簽收的時間各個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疑問。

剛剛處理的一個案子也是這樣,雙方發生爭議就是什麼,其中一方在合同當中有一個落款時間,另一方落款時間沒有寫。

現在發生了爭議以後,另一方把時間做了調整,這就產生了這個合同到底什麼時候生效的,到底履行有沒有延期違約的問題。

其實這一點,我想在坐的好多企業家,都是不太重視的,所以說在合同的簽訂、履行整個的過程當中,好多民營企業不太重視律師的一種介入。

往往是發生了爭議,到了訴訟階段,可能才有律師的介入,當然有的環節有律師介入。

但是我覺得民營企業家,現在有一個普遍的感覺,他對市場的認知,由於我們前面政策、環境,可能他更依賴於對一些關係的一個依賴,可能對專業性他可能忽視。

所以我們有時候參與一些研討,或者是參與一些談判,可是好多民營企業家不太重視我們專業的一些意見,這也導致我們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當中,整個的合同簽訂履行過程當中,存在很多的問題。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融資,剛才白行長也講到融資了,我想提提站在企業家的角度,融資很難,但是他會鋌而走險,走出一些其他的路子。

這樣又產生一些法律風險,比如說第一個民事法律風險,好多他就走了民間借貸,利息高不說,我們往往現在走了一些像P2P的平臺,小貸公司的平臺。

這些平臺本身現在已經出現了好多問題,他們出的問題,會影響到我們民營企業的發展。因為有可能現在有好多民營企業,通過這個平臺去借貸,導致我們最後引火燒身,參與到訴訟當中去了。

還有的民營企業家最後走出什麼,就是通過我們職工來融資,通過職工去擴展自己的朋友親戚來融資,這樣又觸動了什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的紅線,這樣話又涉及到一個刑事責任的風險問題。

所以說融資過程當中,我們民營企業在整個用的一些方法,會有一些法律風險在裡面。

其實我們民營企業還會在勞動用工,在稅收,以及在面對行政執法過程當中,我們慣有的思維,慣有的做法,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所以我想說今天就是拋磚引玉,我們所有的民營企業,我們今天有這樣的一個參與,這樣的一個研討,其實更是讓我們有一個清醒的、客觀的、理性的去認識國家的這種黨中央、這種政策的落實的問題。

我們更要去反省自己如何去調整、改變,不能完全去等、靠。剛才幾位專家都講,目前所有的這些辦法解決,可能不能夠完全的去解困,更需要我們自身我們強大的這麼多數量的民營企業,自身去調整自己、完善自己。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律方面的梳理去完善。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依法去設立,依法去管理,依法去經營,依法去運作,依法去維權,才能夠我們自己的企業也才能夠走一個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

我們的民營企業也能在我們政策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下,最後為我們國家的這種什麼,經濟續健康穩定的發展,貢獻我們自己應有的力量。

好,謝謝大家。


在這裡可以找到【嫻院演講】相關內容。

  • 嫻院新浪微博:嫻院
  • 觀看嫻院演講全部視頻:請在騰訊視頻、優酷視頻、愛奇藝搜索【嫻院】
  • 嫻院音頻:喜馬拉雅、荔枝FM、網易音樂、蜻蜓FM搜索【嫻院】
  • 今日頭條:在今日頭條搜索【嫻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