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學考研憲法學必背知識點:土地權利的歸屬問題

2020考生已經開始進入備考階段了,基礎知識點是最先入手知識,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下面小編帶大家看一下“2020法學考研憲法學必背知識點:土地權利的歸屬問題”,考生注意理解且熟記!

2020法學考研憲法學必背知識點:土地權利的歸屬問題

2020法學考研憲法學必背知識點:土地權利的歸屬問題

土地制度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生命線,歷來被統治者高度重視,從古至今,我國的土地制度經歷了複雜的演變,其焦點都是關於土地的權限問題,特別是土地的所有權。在法制史和憲法的複習中,要重視起這一制度和專題。

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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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的理解需要追溯到土改時期,當時土地私有,國家頒給農民土地證,後來進入合作社,土地也合作,實行土地分紅,到人民公社時期,土地集體化。隨著經濟的發展,1982年憲法規定的土地使用制度不適應經濟發展,因此,1988年和2004年憲法兩次進行了修改。1988年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2004年增加了對土地徵收徵用給予補償的規定。

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是指地基屬於國家,房屋所有權歸個人,但由於房屋和地基不可分割,因此個人也只有所佔房屋所繫土地的使用權。個別大的鎮的土地也應當算作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主要考慮到農民參加土地革命開始,進行了長期艱苦的鬥爭,如果突然收回其土地,勢必在農民心理上產生不良影響,並且農村土地收歸國有以後也沒有了實際意義,還是需要農民去耕種使用,而歸集體所有不僅能夠通過村集體實行有效管理,也能減少對農民心理的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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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今,土地資源日益稀缺,很多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和農村土地使用中侵犯公民財產權,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侵奪公民合法權益。即使出於公共利益目的的徵收,也應當按照比例原則進行,其手段是必要的,傷害是最小的,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認定公共利益時必須要賦予其價值判斷,而不僅是根據所得利益人數的多少,如果多的人的利益提高,生活得到改善,僅僅是娛樂休閒的改善,因此會對少數人的基本權利或個人重大利益產生危害和犧牲,如無家可歸等。此時,這種公共利益就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因此,判斷公共利益是,要綜合全面整體的分析決策,不能只看人數,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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