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繳納的社會撫養費能退回嗎?最高院說:立案再審

已經繳納的社會撫養費能退回嗎?最高院說:立案再審


為了討回繳納的6.7萬元社會撫養費,山東德州的鄭先生把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已經繳納的社會撫養費能退回嗎?最高院說:立案再審


1月23日,鄭先生告訴澎湃新聞,此前一天,他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短信通知,他起訴德州市運河經濟經開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經開區管委會),要求退還他繳納社會撫養費67320元一案,已獲最高人民法院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進度查詢信息顯示,該案於2019年1月22日立案,審理期限為182天。

因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孩子,2015年10月14日,鄭先生向其所在地德州市運河經開區管委會繳納社會撫養費67320元。半個月後的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啟動全面二孩政策。

全面二孩政策調整前後,針對此前已生二孩家庭是否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問題備受關注。

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時任國家衛計委副主任王培安曾表示,對於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的決定,尚未處理或者處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區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2016年初,他向經開區管委會及上級單位申訴,要求退還其已經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得到的答覆一直是“我們已受理”。2016年12月28日,鄭先生將經開區管委會告上法庭,請求判令經開區管委會退還已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及利息,並賠償精神損失,向他和家人道歉。

一審法院駁回了鄭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鄭先生不服,繼續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18年4月,山東省高院裁定再次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7年6月28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德州市經開區管委會於2015年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載明如果不服本決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時間為60個工作日,鄭先生提起行政訴訟“已明顯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其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存在不當理由”,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再審法院也以同樣的理由,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鄭先生認為,其德州市經開區管委會的徵收行為在主體、程序方面事先存在多處“違法”,因此請求撤銷該決定是訴訟請求,不受60個工作日的限制,選擇繼續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2018年6月,鄭先生通過郵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

半年後,案件有進展。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進度查詢信息顯示,該案於2019年1月22日立案,審理期限為182天。

此前報道:要求退回6.7萬社會撫養費,山東一“搶生”家庭起訴獲立案

在多方申訴無果後,山東德州的鄭先生決定以法律手段,討回已經被徵收的社會撫養費。

因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孩子,2015年10月14日,鄭先生向其所在地德州市運河經濟經開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經開區管委會)繳納社會撫養費67320元。但半個月後的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啟動全面二孩政策。

鄭先生覺得自己“委屈”。持續申訴一年無果後,2016年12月28日,鄭先生將經開區管委會告上法庭。目前該案已在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

2017年2月9日,經開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計生科科長唐宏向澎湃新聞證實,經開區管委會已將相關材料交到法院,該案已經立案,“相信法院會有公正判決”。

原告:徵收主體及程序多處涉嫌違法

2013年3月15日,鄭先生的妻子生下了第二個孩子,由於夫妻二人都不是獨生子女,按照當地的生育政策,屬於計劃外生育,應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鄭先生告訴澎湃新聞,家中上有兩個高齡的父母需要贍養,下有兩個孩子需要撫養,妻子又無業在家,全家靠他一人支撐,因此遲遲未能繳納社會撫養費。這期間,經開區管委會相關人員曾多次催促,並告訴他,“社會撫養費早晚脫不了,提交到法院執行,到時交的會更多”。

鄭先生稱,他擔心久拖不繳會吃官司,於2015年10月14日,按照經開區管委會下達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的要求,繳納社會撫養費67320元。他提供的一張“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顯示,“執收單位”公章為山東德州運河經濟經開區管理委員會,經辦人簽字為唐宏。

繳納這筆錢後半個月,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啟動全面二孩政策。這讓一些政策前“搶生”二孩的家庭看到了希望,他們分析,全面二孩後追繳社會撫養費的力度可能放緩,金額也可能降低,甚至可能免予處罰。

鄭先生說,他查閱有關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規,認為徵收機關的行為多處涉嫌違法。

首先,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社會撫養費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但對鄭先生的徵收行為卻由經開區管委會做出,他認為徵收主體不合法。

在徵收程序方面,按照《山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而經開區管委會向鄭先生出具的為“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

2016年初,他向經開區管委會及上級單位申訴,要求退還其已經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得到的答覆一直是“我們已受理”。

無奈之下,2016年12月28日,鄭先生將經開區管委會告上法庭,請求判令經開區管委會退還已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及利息,並賠償精神損失,向他和家人道歉。

鄭先生說,法院收下材料後不久,就通知他繳納50元訴訟費,告知已立案。當時臨近春節,法院有關人員稱將於假期後擇期開庭。


已經繳納的社會撫養費能退回嗎?最高院說:立案再審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鄭先生稱徵收主體不合法。受訪者供圖

計生負責人:我們當時還勸他等一等

2月9日,經開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計生科科長唐宏告訴澎湃新聞記者,經開區管委會已將答辯狀及證據材料交到法院,該案已經立案。

行政答辯狀顯示,經開區管委會辯稱,鄭先生生育二孩後,曾對其妻子本人和工作單位進行詢問,並留有詢問筆錄。並稱,在送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時,夫妻二人並無異議,“因其家庭原因,並積極請求本機關依法儘快處理”。

行政答辯狀稱,“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並結合他們夫妻的經濟收入狀況,本機關依法分別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對其分別徵收67320元的社會撫養費,並允許其分期繳納。”

唐宏隨後對徵收主體是否合法解釋,經開區的機構設置與一般的縣區不同,自2002年經開區成立以來,就沒有設立專門的計生委或計生局,而是將這項工作交給社會事務管理局承擔,並下設由專門的計生科。

他說,當初並沒有催促鄭先生繳納社會撫養費,而是鄭先生考慮到老家拆遷補償等問題,希望及時完善計生關係,以便將孩子的戶口籤回老家獲得補償,遂找到他們要儘快繳納社會撫養費。

“我們還勸他等一等,政策畢竟開始調整了。”唐宏說。

鄭先生則否認,“至少我沒有聽到他們勸我等一等,徵收機關讓我等一等交,不合常理。”

而對於印章問題,唐宏稱,考慮到經開區機構設置的差異性,他們諮詢了德州市法制辦,對方反饋認為,可以以經開區管委會名義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他們才在《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和相關票據上加蓋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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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機關提供的徵收票據,鄭先生稱票據不符合山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受訪者供圖

國家衛計委:各省市自治區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妥處

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國家衛計委副主任王培安曾表示,對於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的決定,尚未處理或者處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區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2016年1月22日,國家衛計委基層指導司司長楊文莊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據其瞭解,對於政策施行前出生的二孩,我國許多省份都普遍沒有做出實質性處理或徵收社會撫養費。

楊文莊認為,在解決這個問題上應該遵從三個原則: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是“從舊兼從輕”,第三是有利於當事人原則。在政策調整過程中,既有法律的銜接問題,也要保持工作的穩定,更要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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