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四)

貴州宏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張正文、趙強汙染環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貴州宏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泰公司”),經營範圍為重晶石開採和硫酸鋇、碳酸鋇、硝酸鋇生產銷售等。被告人張正文自2014年起任宏泰公司副總經理兼辦公室主任,協助總經理處理全廠日常工作。被告人趙強自2014年起任宏泰公司環保專員,主管環保、消防等工作。

宏泰公司主要業務之一為生產化工原料碳酸鋇,生產產生的廢渣有氮渣和鋇渣。氮渣屬一般廢棄物,鋇渣屬危險廢物。宏泰公司在貴州省紫雲自治縣貓營鎮大河村租賃土地堆放一般廢棄物氮渣,將危險廢物鋇渣銷往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2014年底,因有資質企業經營不景氣,加之新的環境保護法即將實施,對危險廢物管理更加嚴格,各企業不再向宏泰公司購買鋇渣,導致該公司廠區內大量鋇渣留存,無法處置。被告人張正文、趙強在明知鋇渣不能隨意處置的情況下,通過在車箱底部墊鋇渣等方式在氮渣內摻入鋇渣傾倒在氮渣堆場,並且借安順市某環保磚廠名義簽署工業廢渣綜合利用協議,填寫虛假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應付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檢查。2015年10月19日至23日,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聯合貴州省環保廳開展危險廢物汙染防治專項督查過程中,查獲宏泰公司的違法行為。經測繪,宏泰公司廢渣堆場堆渣量為72194立方米,廢渣平均密度為1250千克/立方米,堆渣量達90242.5噸。經對堆場廢渣隨機抽取的50個樣本進行檢測,均檢出鋇離子,其中兩個樣本檢測值超過100mg/L。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宏泰公司及被告人趙強犯汙染環境罪向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又以被告人張正文犯汙染環境罪向安順市平壩區人民法院追加起訴。2017年11月23日,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宏泰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一百萬元;被告人張正文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趙強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千元。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準確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是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問題。司法實踐中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時,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精神,從其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範、汙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是否造成環境汙染的危險或者危害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名為運輸、貯存、利用,實為排放、傾倒、處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單位宏泰公司及被告人張正文、趙強在明知危險廢物鋇渣不能隨意處置的情況下,仍在氮渣內摻入鋇渣傾倒在氮渣堆場,名為運輸、貯存、利用,實為排放、傾倒、處置,放任危險廢物流失、洩漏,嚴重汙染環境。本案在準確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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