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男子稱為買房“假離婚”將原房屋給女方,法院:協議有效, 你怎麼看?

別人手牽手-我牽我的狗


世人都知道,只要是獨具行為能力的責任人,在平等的條件下,簽署的任何協議合同,一經認可簽字,在法律上都是生效的。一旦後悔,只要對方不同意更改協議或者是合同,就不可逆轉,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就樓主所說,蘇州男子稱為買房 " 假離婚 " 將原房屋給了女方,所謂的假離婚就成了真離婚,把官司打到法院,法院給出的答覆;協議有效,這是完全正確的。

在法律上可沒有什麼真離婚和假離婚一說,結婚就是結婚,離婚就是離婚,只要領取了離婚證,就不是合法的夫妻,這場離婚不論背後有多大的陰謀,既成了事實,法律認的就是離婚證和離婚雙方簽訂的協議,說別的都沒用。

就為了買第二套房,想佔盡國家政策或者是銀行在利息上的便宜,夫妻協議離婚,這不是聰明人辦糊塗事嗎?只要婚姻解體,你自願送出去的財產,歸屬權就再也不屬於你了,毋庸置疑財產的確權就是對方的,只要對方不認可是假離婚,就叫你有理都說不清。

退一萬步來說,就算你們假離婚買房的陰謀得逞,夫妻又復了婚,原來的離婚協議依然是有效的,這筆財產就會變成女方的婚前財產,還是會為以後留下不利的證據,只要是夫妻反目的話,這筆財產依然也會判給女方。這真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弄假成真的鬧劇,落下恨天恨地恨自己的結局。


老蔣閒言


到民政局自願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婚姻、房產等財產進行了協商並達成離婚協議,既不違反法律規定,又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認定離婚協議書有效,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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