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參與全市集中宣判活動

湖南法院網訊 2019年4月12日上午9點,攸縣法院參與全市集中宣判活動,該院刑事庭庭長賀湘華擔任審判長,在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顏某、劉某僑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顏某電話聯繫易某華(已判決)讓其幫忙叫人一起到攸縣黃豐橋鎮找被害人彭某收賬。易某華遂糾集被告人劉某僑及吳某輝(已判決)、李某光(在逃)跟隨被告人顏某來到彭某家,因彭某不在家,五人遂在黃豐橋鎮乾融大酒店開房入住至1月25日,期間,易某華一直帶著被告人劉某僑及吳某輝、李某光在找彭某,但收賬未果。

2018年1月25日11時許,劉某僑與易某華、吳某輝、李某光找到正在上班的被害人並強行將其帶走。顏某駕車趕到後要彭某還錢,彭某稱沒錢還,顏某遂叫易某華跟著彭某。後易某華開車載著劉某僑、吳某輝、李某光將彭某帶至攸縣黃豐橋鎮塔前村一山腳下,之後步行上山,顏某跟隨上山。當日為雨天,氣溫為2-3℃。在得到顏某的許可後,劉某僑等人恐嚇並強行將彭某的上衣外套和外褲脫掉,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將彭某綁到山上的電線杆上挨凍,並用彭某脫掉的外套堵住其嘴巴。彭某求饒,易某華打電話給顏某,顏某電話中跟彭某講還錢就放人,彭某被迫答應籌錢還錢。下山途中,彭某摔倒受傷。回到煤礦後,由吳某輝看守彭某。

2018年1月30日,經株洲市求真司法鑑定所鑑定,彭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2018年1月25日,攸縣公安局黃豐橋派出所接到彭某的妻子報警後趕到某公司,將吳某輝當場抓獲。2018年9月20日,顏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10月5日,劉某僑在廣州市天河區被抓獲歸案。2019年4月10日,被害人對顏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顏某為索取債務、糾集被告人劉某僑等人以脫衣服、捆綁受凍的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顏某、劉某僑均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案發後,顏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劉某僑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二人可從輕處罰。顏某取得了被害人彭某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顏某、劉某僑適用《刑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被告人劉某僑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攸縣法院參與集中公開宣判活動,充分彰顯了該院堅持依法辦案,確保黑惡犯罪認定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堅決避免指標化擴大化運動化,確保每一件案件都經得起法律、歷史和人民的檢驗。今後,攸縣法院將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到思想上再提高、摸排上再深入、打擊上再發力,為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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