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2月20日,湖南攸縣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在看守所開庭審理了一起詐騙案,被告人遊某某犯詐騙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8日至3月12日間,被告人遊某某為騙取同學張某華的財物,將自己的微信頭像、名字改成與張某華關係較好的另一同學彭某的頭像和名字,利用微信通過各種撒謊理由騙取張某華共計22500元。2019年11月被廣州警方抓捕歸案。遊某某曾於2019年8月因犯詐騙罪,被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遊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遊某某的父親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因被告人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應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定罪處罰並與已判處罪行進行數罪併罰。攸縣人民法院最終以被告人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三千元。
當天的庭審嚴格按照防疫工作要求,落實了相關防疫措施,所有人員均測量了體溫並佩戴口罩進行。在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攸縣法院對審判執行工作不放鬆,堅持“兩手抓”“兩不誤”,提前研判,科學統籌,合理安排本職工作。儘量通過網上開庭、視頻庭審等方式遠程辦理,最大限度降低人員流動,避免因庭審引發疫情傳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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