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公开宣判黄某甲等3人涉恶案件

湖南法院网讯 4月12日上午,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根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醴陵市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依法对黄某甲、谢某乙、刘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黄某甲、谢某乙、刘某丙等人在黄志坚(已判刑)的提议下,以各自车辆入股成立了一个共计13台七座车的黑车车队,并自称为“小车帮”。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在未取得道路运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小车帮”非法从事醴陵至汕头、普宁往返道路运输经营,非法营业数额达到688680元,扣除支出后,每股分红为50000元。

为达到垄断经营目的,黄某甲在以黄志坚、周建龙(已判刑)为首,与瞿国峰(已判刑)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指挥下,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采用拦截、恐吓、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在醴陵市明月镇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及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黄某甲多次在他人的纠集下积极参与,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谢某乙、刘某丙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亦积极参与。

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依法判决:对被告人黄某甲、谢某乙、刘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予以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八个月、六个月,处罚金六万元、三万元、两万元。并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被告人黄某甲、谢某乙、刘某丙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收益判决予以追缴。

据悉,此次集中宣判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区干部群众等90余人参加旁听,进一步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社会效果,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下一步,醴陵法院将加大黑恶刑事犯罪案件审理力度,强化宣传发动,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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