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袁项城就说“二十一条”,又有几个人真正知道“二十一条”都是什么吗?

卡洛斯丶董


1919年爆发五四运动时,其中日本侵占青岛就是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而说到这个青岛问题,又与袁世凯时期签订的二十一条有相当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二十一条呢,下面笔者给大家讲讲其中的来龙去脉。

1914年,在欧洲爆发一战后,日本也借口对德国宣战而侵入德国在青岛的殖民地。

事后,德国战败,日本凭借武力攫取了青岛。而令人难堪的是,在整个冲突中,民国政府却只能宣布中立,袖手旁观。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在谒见袁世凯时突然抛出日本政府的对华要求,共计五号二十一条,这就是历史上骇人听闻的“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号共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山东各主要城市开放为商埠。

第二号共七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经营路矿等项特权,且不许其他列强介入;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

第三号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第五号是最狠的,共有七条,包括:要求中国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半以上的军械;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的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权,日本人经营的医院、寺庙及学校,在内地有土地所有权等等。

这几乎是要把中国变成日本的附属国,与当时朝鲜的地位相同了。



袁世凯在接到“二十一条”后,知道事态严重,随后便召集紧急会议,讨论对策。

最终,通过拖延、散布条约信息等手段,日本的阴谋引起了其他列强的极大不满,日方不得不撤回相关条款,所谓“二十一条”经过谈判后,也就变成了“十二条”

譬如,在各方压力下,日本自行取消了最凶残的第五号要求;

此外,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的第四号也被删除,改由中国自行声明;

第三号中的两条则删除一条,第一、二号中的十一条中日本所要求的无限移民及日商课税须得日本领事之同意,“中国方面绝对不能接受”。

至于其他条文,不是“留待日后磋商”,就是加进了限制条件。

因此,最初的“二十一条”,到最后签订的实际上只有“十二条”。



即便是这“十二条”,实际上也基本没有得到执行。日本的盛气凌人,最终收获的只是一场耻笑。

由于问题没有解决,在袁世凯死后,日本后来又诱骗段祺瑞政府通过获得外援、军事合作和修建铁路的方式换取同意“欣然同意”的换文,由此导致青岛问题在巴黎和会上失利。

但是,由于中国并未在巴黎和约上签字,山东问题实际到1921年华盛顿会议才算真正解决。通过讹诈了一批占领费,日军最终从青岛撤走。


坑爹史册


关于袁世凯的“历史之罪”,人们都会想到两个罪状——窃国与卖国,窃国就是窃取辛亥革命的成果,取代孙中山担任民国大总统,后由逆势复辟称帝;卖国就是为了称帝而屈辱地接受日本提出的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实际上,袁世凯并未与日本签订“二十一条”,而“二十一条”也并不是一份条约,而只是日本单方面提出的对华政治要求,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1号:关于山东问题

第1条:关于德国在山东所有的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等处理,中国承认与德国协定之事项;

第2条:对于山东省内或沿岸一带土地及岛屿,中国不让与租与他国;

第3条:中国允许日本拥有连接龙口与胶济铁路以铁路铺设权;

第4条:中国尽快开放山东省的主要城市;

第2号: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

第1条:两缔约国约定,旅大租借期限及南满铁路与安奉铁路租借期限延长为99年;

第2条: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日本国民可为从事商工业及农耕而取得土地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3条: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日本居民可自由居住往来,从事各种商工业及其它业务;

第4条:中国将南满洲东部内蒙古的矿山采掘权许与日本国民,采掘之矿山另行协定;

第5条:关于下列事实,须事先得到日本政府的同意:

1.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给与他国人铁路铺设权.或为铺设铁路而接受他国人提供资金;

2.以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的各种税收为担保借款;

第6条:中国对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的政治、财政、军事需要顾问时,须事前与日本协议;

第7条:自本条约缔结之日起的99年间,中国委托日本管理经营吉长铁路。

第3号:关于汉冶萍公司

第1条:汉冶萍公司将来由日中合办,未经日本同意,中国不得自行处理该公司的权利财产,且不得使该公司自行处理;第2条:若无公司同意,中国不得将公司所属矿山及附近矿山的采掘许与公司以外之人,当采取有影响公司之虞的其它措施时,应首先得到公司的同意。

第4号:中国不将沿岸港湾让与和租给他国

第5号:关于整个中国

1.中央政府聘任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及军事顾问;

2.承认中国内地的日本医院及学校的土地所有权;

3.必要地区的警察由日中合办,或于警察机构聘任日本人;

4.由日本向中国提供一定数量(例如中国所需武器一事)以上的武器,或设立由日本提供工程师与原材料的日中会办的兵工厂;

5.将连接武昌与九江——南昌线的铁路及南昌——杭州间、南昌——潮州间铁路的铺设权给与日本;

6.为福建省的铁路、矿山、港湾设施引进外资时,首先与日本商议;

7.承认日本人在中国的传教权。

1915年1月18日,日方提出“二十一条”后,遭到了以袁世凯为总统的民国政府的抵制。中日双方经过四个月的拉锯战谈判,最终在5月25日签订了《民四条约》——包含《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共4条、附换文两项,及《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共9条、附换文11项。相对于日方的“二十一条”要求,《民四条约》将中国的主权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而且在实施相应条款时,民国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也大都拖延逶迤,处处掣肘日本。


老照片


从窃取辛亥革命果实的“窃国大盗”,到与日本签订“二十一条”的“卖国贼”,这就是中学历史上的袁世凯,不过也有人认为袁世凯对中国的近代史做出了很大贡献,是真正的革命英雄!今天我们就讨论下这个让袁世凯成为卖国贼的“二十一条”。

很多人认为袁世凯完全同意并签订了“二十一条”,而实际上是,二十一条是日本单方面提出的,当时的中国政府并没有接受,而且也没有任何人与日本人签字。实际上袁世凯与日本只签订了一个《民四条约》。




1915年1月18日日本正式向袁世凯递交“二十一条”。“二十一条”是日本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并要求袁世凯“绝对保密,尽速答复”。当袁世凯接到日本的二十一条后,他愤怒的对日本使臣说:“不可能之事就是不可能,毫无办法。”但作为弱国的总统,他深知日本此“二十一条”的凶险之处。



当晚,袁世凯就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如何对付日本人,段祺瑞说如果同日本开战,中国军队最多只能坚持四十八小时。既然硬拼不过,那就只有把伤害降到最低了。 于是,袁世凯对“二十一条”进行了逐条批注。(如今的朱批原件还在博物馆),既然日本提出要求,那中国肯定也要有所修改,然后得谈判了。在谈判过程中,袁世凯实行了拖延战术,他派不懂日语的陆徵祥主持谈判,由于不懂日语,交谈起来就慢,起到了拖延日本人的作用。在拖日本人的同时,袁世凯又故意将二十一条的内容泄露出去,借助外国力量牵制日本。除此之外,为了借助国内舆论的反对,在淡判期间,袁世凯故意放出风声,果然国内的舆论是一片的抗议和反对声,虽然国民都厌恨咒骂袁世凯,但是,国家的利益却有了保证。



通过拖延术、泄露交涉、国内舆论压力等方法,经过三个多月的淡判,日本接受中国部分要求,5月9日袁世凯与日本签订《中日民四条约》,这不等同与“二十一条”应该说,这次谈判后签定的文本,基本实现了袁世凯的愿望,这就是他同曾叔度所说的:“满洲外的要求,我尽量全数驳回。满洲内的要求,多少答应几点,而这几点纵答应了,我有办法要他等于不答应。不但如此,我还要杀他个回马枪!” 这个“回马枪”是:“二十一条”中完全签订的几条,在条约签订后,也被袁世凯大多“破坏”掉了。


即便如此袁世凯也视为奇耻大辱,将5月9日定为“国耻日纪念日”,并写入教科书,以待后来者奋发图强。

对于袁世凯,历史曾经以他为分界线。可是,对这样一位历史上的重要人物,我们已经习惯了那个丑陋卖国的袁世凯,我们对他为改变中国的努力,却始终视而不见,甚至不加审视地唾弃。但是历史终会给我们一个真实的袁世凯。


云台山闲人


中日谈判现场

在普通人心目中,中国近代史上最臭名昭著的不平等条约就是袁世凯与日本人签订的“二十一条”了,一百多年来,“二十一条”已成为北洋军阀政府无耻卖国的一个铁证,与之相关的人物也都无一例外地戴上了“卖国贼”的帽子。

其实所谓的“二十一条条约”在历史上并不存在,“二十一条要求”只是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一个谈判文本,并未被中国政府接受,当时中日两国签订的正式条约是《中日民四条约》,从法律层面讲,“二十一条要求”与《中日民四条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1914年夏欧战爆发后,日本对德宣战,出兵被德国人占领的青岛,并趁机向中国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条要求”。1915年1月18日,回国述职刚刚回到北京的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将其当面递交袁世凯。按照当时的外交礼节,日方这一举动是一个极为失礼的行为。一个国家的公使要求和驻在国进行外交谈判,只能通过外交部门,而绝对不可直接面见元首,日本政府竟让日置益越过中国外交部当面向袁世凯递交外交文书,实在是不可思议,由此也可看出日本人的骄横、狂傲和自大。据当时陪同接见的外交部次长曹汝霖回忆,袁对此十分不悦,话里有话地对日置益说:“中日两国亲善,为我之夙望,但关于交涉事宜,应由外交部主管办理,当交曹次长带回外部,由外交总长与贵公使交涉。”言毕即将日使递上的公文向桌上一搁,并未展阅。

日方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号,共有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把德国在山东的一切特权,移交日本,并另加其他路矿权利;

第二号,共有七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东内蒙的一切路矿和无限制移民等,既有特权,不许列强介入,并延长旅顺、大连租期为99年;

第三号,共有二条:要求中国承认,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其邻近矿山等,未经日本政府同意,中国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号,只有一条:要求中国承认,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第五号,共有七条:要求中国承认,聘用有力日人为中央政、财、军顾问;日营医院、寺庙、学校,在内地有土地所有权;中日合办各地警察局;中日合办中国军械厂,统一武器使用;日本享有武昌至九江、至南昌,及南昌至杭州、潮州各铁路之建造权;筹办或整理福建省内的路、矿、港口、船厂,日本有优先权;日人有在中国布道权。(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大出版社)

面对这个要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袁氏政府又是如何应对的呢?

袁世凯处理这场危机的举措还算得体。

首先袁氏提出了对日交涉的指导性意见。袁世凯对“二十一条要求”作了仔细研究和推敲,指出应逐项逐条商议,绝不可笼统并商,至于哪一条不必争论,哪一条可以缓议,哪一条须斟酌慎重,都用红笔一一标注。特别是对于第五号的七条要求,袁批注说:“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觉不妥,故注希望条件,不理可也,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为引起重视,袁世凯还专门用红笔画了圆圈,以示醒目。

袁世凯采取的第二个动作是更换外交总长。在日使提出“二十一条”后,袁世凯马上将前清官僚出身的外交总长孙宝琦免职,换上谙熟对外谈判交涉且有英美背景的老牌外交官陆徵祥,其动作之快令日本人措手不及却也无可奈何。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日方只好放弃了第五号七条等内容,以求速战速决。1915年5月7日下午3时,日置益亲自造访陆徵祥,向他提出了最后通牒,限中国政府5月9日为限作出答复,否则则采取“必要之手段”。

中国政府这才答应签字,1915年5月9日23时,陆徵祥、曹汝霖、施履本将同意复文送交日本使馆,交与日置益。

关于“二十一条”,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

首先是袁世凯以接受“二十一条”换取日本支持帝制的说法。此说最初出自何处已不可考,后来经过不断夸大和渲染,与真正的史实已相去甚远。其实早在交涉之前,日置益就提出采取威压和利诱手段迫使中国政府屈服的办法,其利诱手段大抵如下:在一定条件下,将胶州湾(即青岛)归还中国;保证袁世凯及其政府的安全;不支持革命党、宗社党、留学生及日本浪人针对中国政府的挑衅、捣乱行为——在日本人的这些手段里,并未发现支持袁世凯称帝的主张。

其次是关于条约的内容和名称问题。日本人提出的这五款二十一条只是其单方面的要求,双方以此为蓝本展开激烈交涉,最后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13件换文,这与原文已有很大的不同。专注于中国近代外交史研究的台湾史学家唐启华在其《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一书中指出:

由“二十一条”原案与《中日民四条约》约文比较,可知中国完全接受者仅第一号总纲及第一款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权利一条,其余各款或由日本自行撤回,或改以换文方式约定,或将原案修正语气、限制范围。中国虽于南满、东蒙部分损失甚多,然迫使日本将于中国主权损害最重之第五号条文除福建一款外全数撤回,使中国损失相较于原案已尽可能减至最低程度。

对于这些条约及换文,中国使用的正式名称是《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日两国政府所订之条约及换文》,日本方面称之为《大正四年日中条约及换文》,学术上的严谨称呼应是《民国四年(或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缔结之中日条约及换文》,简称《中日民四条约》。

从这个意义上讲,袁世凯政府与日本从来没有签订所谓的“二十一条条约”,既然是子虚乌有的东西,所以也就谈不上是卖国条约了。后来一些史料、书籍甚至官方文件将《中日民四条约》与日本人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混为一谈,都不是正确、严谨的学术态度。


民国年间那些事


袁项城

袁世凯(1859年9月16日-1916年6月6日),字慰廷(又作慰庭、慰亭),号容庵,汉族,河南省陈州府项城县人,故又称袁项城。


二十一条,全名为《日本对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全文如下(繁体字)

第一號(共4款)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准,日本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爲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爲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共7款)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爲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爲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爲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中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爲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爲期。


第三號(共2款)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爲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産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共1款)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爲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共7款)

第一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爲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爲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面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中國向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定。

第七款

中國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背景说明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袁世凯政府要求德国把侵占的山东半岛权益交还中国,遭拒。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的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23日以英日同盟(协约国)为理由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胶澳地区(今属青岛市)和山东胶济铁路沿线地带。袁世凯政府分别在1914年11月18日和1915年1月7日两次要求日本政府从中国撤军。

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欧美各国无暇东顾之际,秘密向袁世凯提出了五号共计二十一个条款(简称《二十一条》)的无理要求。日本还逼迫袁世凯政府承认日本取代德国在华的一切特权,进一步扩大日本在满洲及蒙古的权益,以及承诺聘用日本人为顾问。日本的要求等同于将中国纳入成为其保护国。

在日本的胁迫下,袁世凯政府5月9日在回应了日方的最后通牒后将当日定为中国国耻日,史称五九国耻。

(注:对中国最为不利的第五号各条款,经过谈判被日本收回。)

此后,双方分别准备签约事宜,在条约文字内容上仍有不少折冲,最后于5月25日在北京签署《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13件换文,总称《中日民四条约》


图为《中日民四条约》文本




万里长空夜未央


1914年12月11日,日本内阁通过了企图吞并中国的“二十一条”。面对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关于投机的袁世凯在民族大义上并不含糊,今天刀叔将给你讲述这段惊心动魄的历史。

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欧洲列强忙于欧战,无暇顾及在远东地区的扩张。日本则利用这一形势,趁机加强在华的侵略势头,企图排斥其它帝国主义国家,达到独霸中国的目的。早在大战爆发前夕,日本参谋本部就已获得情报,得知袁世凯确有做皇帝的念头。

所以,日本政府在这一阶段很注意加强与袁世凯身边一些人的联系,以了解袁世凯的心态,掌握袁世凯的动静。

同时,针对日本全面占领中国,其内阁也进行了谋划。

第一,武力威胁,迫使袁世凯在地方区域彻底丧失信心。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欧洲列强已无暇顾及在远东地区的殖民地和租借地。从地理位置的便捷性和战略地位的重要性两个角度,日本将武士刀指向了山东。当时山东青岛和胶州湾是德国的租借地,日本趁火打劫向陷在一战中的德国下达最后通牒:德国在山东地区的租借地,全部归日本所有。

德国当然不会答应,在象征性的抵抗后于1941年9月向日本投降了。至此,山东青岛、胶州湾以及胶济铁路归日本管辖统治。日本有了从海上登陆进攻中国的资本,控制了胶济铁路也等于战略纵深延伸到了中国华北腹地。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日本内阁开始了全面占领中国的谋划。

第二,武力渗透,迫使袁世凯在全局投降日本。

日本在山东正式对德宣战是1914年8月23日,以海陆军两万余人由中国山东之龙口上岸,横截 莱州半岛为交战区域,所有沿途之中国城镇,尽行占领,视同敌国办理。日军在山东的登陆事先并未通知中国政府,在袁世凯得知此消息后,最初的对策是采用当年日俄战争时期用过的方式,即划定日军过境的一条走廊和参战国战区,此外即为中立区,以防战争波及中国。

其实这是一种变相的绥靖政策,虽然没有阻止日本侵占德国租界区,但也同意了日本在不通知中国的情况下,在中国地区直接动用武力。

眼见袁世凯“软”了,在占领德国租界区和胶济铁路之后,日本内阁集体谋划并在1914年12月11日通过了“二十一条”。

1915年1月18日,由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秘密会见袁世凯,面交了“二十一条”。当日置益陈述完基本内容后,袁世凯十分吃惊,当时他表情严峻,回答说:“此条款请与外务部会商。”临行,日置益威胁说:“如秘密(指“二十一条”)泄露出去,日本当断然采取行动。”

“二十一条”共分五号:第一号是关于山东,第二号是关于满蒙,第三号是关于长江流域,第四号是关于福建省,第五号是关于中国政府聘用日本顾问、中国武器的标准化以及全国警察聘用日本教官等问题。

纵观袁世凯从小站练兵的发迹到后来的称帝,堪称民国投机第一人。然而面对日本步步蚕食中国的“二十一条”,袁世凯在民族大义面前没有含糊,反而是精明得很。

第一,喜怒不形于色。

袁世凯虽然总想着当皇帝,但从基层小官到掌握中国权柄上可以看出其政治上的老练。在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面见袁世凯后,袁世凯说:“中日两国亲善为我之夙望,但关于交涉事宜应由外交部主管办理。”

然而就在当晚,袁世凯紧急召集了国务卿徐世昌、陆军总长段祺瑞、秘书长梁士诒、政事堂左丞杨士琦、外长孙宝琦、次长曹汝霖等人,连续三天研究对策。

第二,拖延时间。

在袁世凯内阁的最终对策里,由国际各国和在华的利益国共同向日本施压才是上策,但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因此,拖延时间是当务之急。在这样的情况下,袁世凯在外交官中进行了“换帅”——原外长孙宝琦下台,启用了更擅长在困局中周旋的陆徵祥。

事实证明,这次“换帅”是正确的。

在谈判时间上,日本公使要求天天谈、全天谈,实则怕来自国际的干预,希望尽早敲定。另一头,时任外长的陆徵祥找各种理由最终将会谈确定为每周谈三次,每次下午三个小时。

在这三个小时中,陆徵祥也是做足了功夫:会议开始前必有一段无聊至极的开场白;随行官员上茶递烟,走路要多慢有多慢;安排侍从偶尔故意将茶杯打翻,让茶水溅到日本公使衣服上,然后又擦又抹......结果硬是把本来三个小时的会谈时间给压缩到两个小时。

自1915年2月2日正式开始谈判,至1915年4月26日日本提出最后修正案止,历时84天。前后会议25次,会外折冲不下20余次。从谈判时间之长,我们即可看出交涉之艰辛。当然了,一味的拖延也不是办法。

第三,以夷制夷。

按照袁世凯的判断,面对日本的“二十一条”,欧美列强不会不管不问。因此,他交代陆徵祥按照在华利益国的“需求”,将部分内容进行泄露,但从来不指明这是日本的“二十一条”。同时,泄露信息的顺序也是相当讲究。

首先,陆徵祥拜访俄国公使,将内容泄露给俄国。然后,袁世凯让专门对接西方记者的蔡廷干把信息泄露给西方媒体,英国驻华大使朱尔典就是通过《泰晤士报》得知。最后,袁世凯让时任英文秘书的顾维钧将信息泄露给美国。

这一下子算是炸开了锅,各国反应极其强烈,尤其是美国。美国向北洋政府和日本连致两电:凡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业经议定或将来仍须议定之合同,并所允认各节,美国政府对于该合同与所允认各节内所有损害美国政府及美国人民按约所有权利之处,并损害中国国政主权、领土权、或各国与中国邦交上名称所谓门户开放主义,一概不能承认。

同时,袁世凯还派出他的日本顾问有贺长雄前去日本,联络日本外务省的部分元老并走访各个部门,以刺探日本人的底线在哪里。

最终,袁世凯的民国政府没有同日本签订“二十一条”,最后在1915年5月25日同日本签订的是《中日民四条约》。

《中日民四条约》相较于“二十一条”,不过是删去了“二十一条”中的第五号条约,即关于中国政府聘用日本顾问、中国武器的标准化以及全国警察聘用日本教官等问题。

第五号条约相较于前四号其实无关痛痒了,毕竟前四号是实实在在的领土卖国行为。但我们也该客观的认识到袁世凯政府在外交上的努力,为了多减少那么一点点的损失,付出的精力确实非常大的,其中过程饱含屈辱。

还是那句话,弱国无外交。铭记国耻,复兴中华!


刀墓手札


《二十一条》是日本在一战期间乘着西方列强无法东顾而向袁世凯政府提出的扩大在华利益的要求,我们传统的观点认为,袁世凯为了争取日本对其称帝活动的支持,所以在1915年5月接受了日本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条》,实际上,当我们仔细回顾这段历史的时候,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袁世凯的确接受了《二十一条》,但是是修正和调整过的《二十一条》;另一方面,袁世凯并不是为了称帝而接受日本方面的要求,实际上袁世凯是一直反对日本方面的无理要求的。

1914年12月,短暂回国后的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再度回到中国,日置益以新任公使为名拜会了袁世凯,并乘机向袁世凯提出了旨在控制中国内政外交的《二十一条》,袁世凯没有立即回复,而是表示要详细考虑后,再由外交部进行答复。

而当时袁世凯正在准备称帝,中国内部基本上已经被袁世凯摆平,但是袁世凯亟需列强的支持,彼时袁世凯主要争取的对象是西方列强,而不是日本,因为袁世凯与日本的关系自朝鲜甲申政变后就一直是不和睦的。所以日本人想乘着欧洲列强正打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向中国提出进一步的侵略要求。

《二十一条》的内容包括“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等等,此外,《二十一条》还涉及日本在华的商业利益扩张等内容。比如日本人曾经提出将来要将“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而且中国政府没有独自处理该公司的权力。

很明显,日本人的野心是非常庞大的,一旦该条约生效的话,中国的内政、国防和外交将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在日本人手里面。

袁世凯在看到日本方面提出的《二十一条》的内容后,也积极进行了反应,在外交上面,袁世凯派出了以陆征祥为代表的谈判团与日本方面进行了谈判,袁世凯的指导方针是以托待变,但是日本方面等不及了,1915年5月7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了最后通牒,并在通牒中写道:“如到期不受到满意之答复,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

袁世凯政府随后进行了密集的外交交涉,包括寻求美英等国的支持,以及将《二十一条》的内容公诸于众,引起了中国国内强烈的反日浪潮。

最终,1915年5月25日,中日双方签订了修改过的《中日民四条约》,其中一些中国方面认为万难接受的条款被删除,这就是《二十一条》的来龙去脉。


青年史学家


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西欧列强在经历了一轮快速的殖民扩张之后,相互之间积累的矛盾爆发,开启了长达4年的“一战”序幕。而当西方战火正酣之时,古老的东方大国刚刚经历了一次剧变,辛亥革命的炮火结束了数千年的帝制,中华民国在大清的废墟中诞生。

在民国初期,外交方面基本延续了清末以来列强在中国“利益均沾”的格局,西方各国互相牵制。但一战之后,欧洲各国无暇东顾,使得列强在中国的势力失去了平衡,虎视眈眈的日本侵华野心开始膨胀。

日本以对德国宣战为由,不顾中国的中立国声明,派兵占领德国在山东的势力地区。一开始,袁世凯政府企图仿效清末的日俄战争,通过划定中立区和交战区,限制日军行动。

没想到日军对此置之不理,反而大肆派兵进驻山东,同时日本公使日置益还借题发挥,向民国政府提出了一项无理要求,即企图实现其“大陆政策”,全面控制中国的“二十一条”。

我们知道,最终袁世凯迫于日本压力,签订了这一丧权辱国的条约。但最初袁世凯对于是战是和,是有过考量的。若签,则国权尽丧;若不签,又恐重蹈甲午战争的覆辙。袁世凯为此询问陆军总长段祺瑞,若中日开战,胜算几何?段祺瑞回答,可抵挡日军48小时,其后便未可知了。

得此答复,袁世凯便不再考虑开战这一选项,而开始考虑怎么谈判了。日本人狼子野心,自然是恨不得一口把整个中国吞进肚子里,希望尽快秘密签订条约。而民国初年国力羸弱,无法独抗日本,因此需要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为争取时间,袁世凯临时采取了一项举措,换下了外交总长孙宝琦,让陆徵祥接替。

此次临阵易帅,陆徵祥对袁世凯的授意自然心知肚明,于是也使劲浑身解数,尽可能地拖延时间。每当日本公使提出要谈判时,陆徵祥以新官上任,许多事务尚待交接为由拖延。等到每次开始谈判时,陆徵祥又命侍从们对每个日本外交官一一敬礼奉茶,在礼节上做得极其周密繁复,来缩短谈判时间。

此外,陆徵祥本人不懂日语,要通过翻译来与日本人交流,加上他说话故意慢条斯理,谈判进度就更加缓慢了。日本公使明知陆徵祥在耍诈,但他们大和民族又号称是极讲礼节之人,因此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一时也不好发难。

陆徵祥通过拖延手段,使谈判进行了近3个月,依然毫无进展,终于将日本惹急,给袁世凯下了个“最后通牒”。此时,民国政府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将日本“二十一条”的密约公布给媒体,引来了英美各国的关注。

在欧美的干涉下,日本被迫放弃了“二十一条”中部分条约,而袁世凯也迫于各方压力,以及寄希望于日本支持他的“皇帝梦”,最终与日方签订了《中日民四条约》。此条约与最初版本的“二十一条”相比,删去了九项不平等条款。

但无可否认的是,此条约的签订,对保卫国土而言,无疑是抱薪救火,反而进一步刺激了日方侵华野心。妥协无济于事,最终还是不得不靠硬碰硬的血战,才能打倒敌人,拯救中华民族于水火之中。


搞哥读史


很有必要先澄清一个基本史实:

《二十一条》是日本人在1915年1月单方面提出来的。

最后袁世凯于5月份与日本人最后签署的,是《民四条约》。

《二十一条》与《民四条约》,根本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这本来是个很简单明了的史实,长期以来却一直被曲解、误读。

如果袁世凯与日本人签的真是亡国灭种的《二十一条》,那为什么签了以后,中国也没有真的亡国灭种呢?

对比这两个条约内容可以发现:与日本人1月份提出的《二十一条》相比,《民四条约》做了很大幅度的调整,两者根本不能视为同一条约。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认真对照下面这张表格内容来看看:

如果当时中国不是袁世凯执政,换成别人,别说《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也接受了。

孙中山早在1912年,就和日本人谈过把东三省、外蒙古租给日本人,换取日本人的贷款。所幸日本人信不过他,拒绝了他的这个提议。

民国时期,日本人最恨的两个中国人:一个是袁世凯,另一个是张作霖。

因为他们坚决不拿主权和日本人做交易。袁世凯复辟称帝是他的败笔,但要说他卖国,还卖国给日本,那纯粹是信口雌黄,颠倒黑白。

最想把国卖给日本人的人,恰恰是袁世凯的死敌。


风谈天下


了解一下国耻日的来历,话说民国名人,我只佩服一副贼眉鼠眼,签订二十一条卖郭条约以换取日本政府支持其称帝复辟的野心家袁聚麀(乱伦)大总统![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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