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启动反恐宣传教育周活动

烟台市启动反恐宣传教育周活动

现场共发放宣传资料5600余份

烟台市启动反恐宣传教育周活动

市民近距离体验反恐防恐工作

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提升广大市民反恐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15日上午,市反恐办、市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统战部、人社局、教育局、交通局、邮政管理局、城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以及芝罘区反恐办等十余家单位,在烟台市文化中心广场开展集中宣传日活动,各县市区也同步开展活动。

此次活动主题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时间为期一个周。活动中,主会场设置了国家安全、服务发展、行业管理、应急互动四个展区17块展板,通过近距离体验反恐防恐工作的形式,让市民更加深入了解烟台市面临的反恐怖斗争形势、近年来涉恐典型案例、常见容易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暴恐活动线索举报方法、自我防护技能、实名制行业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建设等情况,现场共发放宣传资料5600余份,解答群众问题216个,收集意见建议78份。参与市民纷纷表示,通过活动认识到了反恐防恐工作的重要性,提升了自我防范意识,掌握了遇险防范技能,今后将多向身边亲朋好友、同事介绍反恐工作,争当反恐安全卫士。

据悉,除集中宣传日活动外,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还将采用悬挂张贴横幅通报、走街入巷、广播电台、报刊网络、微信微博、播放宣传片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反恐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厂企、进乡村、进单位”,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市民皆知,营造全民参与反恐的浓厚氛围。公安、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城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单位,还将在行业系统内开展形式新颖、内容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升行业反恐防恐能力,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据了解,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把反恐怖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纳入本地本部门议事议程,进一步压实了反恐怖工作属地、行业、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强化了各项反恐防恐措施落实,侦破一批涉恐案件,抓获一批危安逃犯,交通运输、寄递物流、住宿、网吧、电信等实名制落实、安检以及学校、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硬格离设施建设等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织密了烟台市立体化反恐防范网络,为烟台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作出了贡献。

自2016年1月1日《反恐怖主义法》施行以来,全市共依法开出反恐大额罚单23张,处罚对象包括快递企业、加油站、宾馆酒店、务工企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处罚非法持有、传播暴恐音视频类案件的违法人员40余名。

典型案例:

2016年,开发区某快递公司未落实寄递实名制、开箱查验等要求,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物品予以运输、寄递,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快递公司以及责任人员开出25万元的反恐罚单。

2018年,招远市某商务宾馆、龙口市某宾馆未落实《反恐怖主义法》要求,不按规定实名登记,公安机关依法开出10万元的反恐罚单。

2018年,莱阳某加油站违反《反恐怖主义法》,不按规定销售散装汽油,公安机关依法开出2万元的反恐罚单,对主管人员、加油员各罚款3000元。

2018年,莱阳某企业违规招录工人,拒不配合开展反恐安全防范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开出1万元的反恐罚单,对企业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

2018年,某网友在微信群内散播暴恐音视频,内容血腥,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18年,龙口网民田某、张某二人,非法存储、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和文档,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3000元罚款。

《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法律链接: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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